作者beriaura (beriaura)
看板Insurance
標題Re: [理賠] 被拒絕理賠了
時間Sat Jun 6 01:36:33 2015
※ 引述《peggyya (黑暗裡 出現了光)》之銘言:
: 簡單說明我現有的資訊:
幾個時間&關鍵點注意一下
: 爸爸在去年的下半年用配偶身分附加在沒有檢查體況的情形下買了醫療相關的保險
: 投保大約一個月後在檢查為何長期咳嗽時發現胸部有小腫瘤,
大約一個月後->等待期一般30天
: 切除&檢驗後發現是封閉性肺結核,住院了一陣子才出院
: (時間點不太確定,但病情跟投保過程是這樣的情形)
這邊提到疾病為封閉性肺結核
: 向業務員申請理賠,拖了好久好久之後天跟我媽說查病例時
: 發現我爸有去醫院看過心臟拿過心臟病的藥物
這邊提到既往症是心臟病
: 表示當初不能投保,要以退回保險費用來處理這件事 ......
: 想問這樣的處理是適當的嗎,我們該如何處理保險不理賠的情形呢?
: 體況的部分,阿姨當初根本沒過問就讓我爸投保了.........
: 也不曉得這份保單對生病是除外還是拒絕投保的處理,很怕阿姨在呼嚨我們...
: 請大家幫忙解惑,謝謝。
這邊不要想太多,保險公司可以提出且也會提出的只有這點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因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無據實告知所以可解約
而實際上可因25條而不需退費(雖然目前是說要退)
第 25 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
之保險費。
但請注意一下上面上色的字樣
->若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也就是證明封閉性肺結核跟心臟病無關就不在此限
我想,你證明無關應該比保險公司要證明有關輕鬆容易太多
而若最後如果有退費,保險公司到時候給的文件應該是類似和解的文件
也就是用保險金退費金額作為和解,放棄申請理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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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riaura (220.132.7.34), 06/06/2015 01:36:49
推 jrwc1987: 建議拿了錢就乖乖 不然24條是直接沒收費用的 06/07 01:01
→ beriaura: 原本,是可以賠50萬的,現在搞成退保費5萬 06/07 17:10
→ beriaura: 但已規則而言,卻是可以名正言順拿那50萬 06/07 17:10
→ beriaura: 可是保險公司卻搞成,雙方協議用這5萬退保費的方式 06/07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