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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文及推文內容 以高等法院的兩則判決,分享一下研究心得 (我不會調整顏色,未標記重點之處,煩請見諒) 關於拒保事項,未誠實告知時的問題 涉及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的適用 -------------------------------------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爭點: 未說明之事實屬於拒保事項, 但危險之發生,與未說明之事實無關時,契約效力為何? 第一則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保險上字第39號 要旨: 林文俊係因二氧化碳中毒致窒息死亡,並非病死亦非人為因素所造成死亡, 亦非其故意行為所致,再林文俊雖對國泰公司之書面詢問,未據實告知其罹患憂鬱症, 但此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間之發生並無或然性, 國泰公司仍不得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解除系爭國達人壽達康101保險契約。 國泰公司應依系爭國泰人壽達康101保險契約,給付700萬元。 評析: 在這則判決中,法院明確肯定有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的適用 認為被保險人危險之發生,與未說明之事實無關 故保險公司仍應依保險契約給付700萬元。 --------------------------------------------------- 第二則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7號 要旨: 次查被上訴人之投保審查標準,就憂鬱症、躁鬱症、重症憂鬱症之現症部分, 列為為保險人拒保之事項,為上訴人所不爭, 證人林秀滿即系爭保險契約之業務員亦證稱: 如林文俊於94年投保系爭達康101保險契約時有告知其有長期失眠之情形, 伊會追問症狀及有無用藥之情形,並記載在告知事項表上等語等情, 益見林文俊所患上開「重鬱症」、睡眠障礙已嚴重影響其生理及身體健康, 足以影響被上訴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林文俊於投保時未誠實告知,自足以變更或減少被上訴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況被上訴人亦一再表明如事先知悉被保險人林文俊有上開事由,將予拒保, 足見本件並無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之適用。 上訴人本於系爭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700萬元, 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評析: 我想大家都發現了,這兩則高院判決是同一個事實 只是第二則是更審判決,也代表有另外一個最高法院的撤銷駁回判決存在 在更審判決中,法院推翻前審判決的見解 認為若未說明之事實,屬於拒保事項,則無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之適用。 亦即,縱使危險之發生與未說明之事實無關 保險公司仍得依第64條第2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 -------------------------------------------------- 簡單做一下結論 更審後的判決,並未成為判例 上法院本來就得看運氣,金額高的話還是可以爭一下 回想大學時的保險課 印象中老師對拒保事項的態度,是偏向仍可解除契約 若老師的態度如此,也可能會影響法官的見解 因此,原PO若選擇爭取的話,同樣得要有敗北的心理準備(即解約+沒收保費) 補充一下 若我是這案件中要保人的業務 我會鼓勵其或其家屬打官司,因為金額夠大 事實上,雖然更審敗訴,但就算包含三次審判的律師費,要保人還是賺不少 (因為雖國泰部分被翻盤,其他公司還是有付錢的) 一般人選擇打官司無非就兩個理由: 1、拼一口氣 2、損益評估後OK 二者符合其一即可衝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20.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33682237.A.93F.html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7/2015 21:13:04
mcintyre: 要解除契約也要在生效兩年內 06/07 21:24
mcintyre: 第二則應該就是我看到國泰那件法官的大概見解 06/07 21:25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7/2015 21:49:37
emitter: XDD 06/07 22:12
beriaura: 我認為仍是符合保險法64條 06/07 23:50
beriaura: 把判決看仔細點,最終引導到憂鬱症跟理賠的風險有關 06/07 23:50
B大說得沒錯,我再研究一下 判決研析是為了瞭解實務傾向、方便客戶評估風險的工具 但上了法院還是得看法官心證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8/2015 00:13:47
beriaura: 有點看不懂你的意思,你可以看一下我回的文章 06/08 00:18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8/2015 00:29:01
wangseja: 屬於拒保事項不適用保64第2項但書,是實務新方向的說法 06/08 00:34
wangseja: 倒是第一次聽到 06/08 00:34
板大質疑的沒錯,說是實務方向太武斷了 可惜目前能切合到問題核心的判決樣本實在不夠(幾乎都避免直接挑戰) 以條文而言,現在屬於[因果關係說]的設計 但學界認為在拒保事項,應限縮第64條第2項但書之適用的聲音並不少 我想,結論還是在請保戶自行損益評估吧 畢竟這類案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可能性不小 想拿錢可能還是免不了自費請律師打官司 但上了法院,比起法律解釋,舉證才是勝敗的關鍵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8/2015 01:28:41
beriaura: 保64的問題一直存在,只是不知道為啥沒人去修法 06/08 02:30
beriaura: 因此只好照"規則"走,反而引申不少問題 06/08 02:30
與法官的朋友聊了一下 每個人都知道法官是"依法裁判" 但正如同官員口中的依法行政般,所謂的依法裁判也可能是很虛幻的 原因是,法律要件中處處存在判斷餘地(有事實認定空間) 而如何判斷、認定,則仰賴於法官的自由心證 所以同類事實,由不同法官審理即可能有見解相異的判決,但均依法裁判 以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的適用來說 若法官受學說影響,強調保險是最大誠信契約,重視危險估計、對價衡平 在面對未說明之事實屬於拒保事項時 法官通常不會直接挑戰拒保事項有無第64條第2項但書適用的爭議 而會從有無關聯性的事實認定下手,畢竟判決時法官說有關聯就有關聯了 昨晚睡前多看了幾則判決 至少有四、五則,法官要求要保人方除了證明無關聯外 更提到要去證明無關聯之"必然性" 其實這也不是什麼學理,這只是下判決時找理由罷了 因此,即使我們知道規定如何,即使法官照規則走、依法裁判 依舊沒有人可擔保審判結果會如何 畢竟,真正影響官司勝負的 一切都是舉證責任(雙方比誰較會騙法官)、一切都是事實認定(法官說了算) ※ 編輯: toro736 (123.110.20.197), 06/08/2015 15: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