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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835 (保險好easy)》之銘言: : 大家好, : 後學想跟大家請教一個問題如下… : 小明(受益人)與爸爸(被保人)一同出遊發生意外,若受益人只有小明一人, : 而爸爸於意外當下立即身故,而小明發生意外時,尚有氣息,送醫後三天不治。 : 此時,保險理賠金應該給誰? : 保險法110條規定: :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 一人或數人。 :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 ------------------------------------------------------------------ : 我的了解是,有人主張發生意外時受益者生存即可,所以理賠金要給小明, : 但若依保險法110條,小明三天後死亡,是否與110條的 : 「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有衝突呢? : 請問以上述的例子來說,應該怎麼解讀保險法110才算合理呢?謝謝大家!! 實務上法院會如何判? 說起來還得看法官,實在不敢打包票 畢竟連法官的判決都很愛打迷糊仗,而不把話說清楚 但確實有解釋的空間,並非單純依保險法第110條的文義 以大家可能有印象的南迴搞軌案來說好了(相關案件少啊) 李雙全的配偶陳氏是被保險人 於95年3月18日死亡 而李雙全為受益人之一,於95年3月23日上吊身亡 在請求保險金給付的一、二審判決中 告訴人為李雙全的子女 基於[指定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身分提起訴訟 針對保險法第110條的問題,有些許討論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上訴人(李雙全的法定繼承人)主張: 原審判決就附表一編號2、4、5保險契約認為上訴人起訴請 求有當事人不適格,顯有違誤。依保險法第110條第1項、第 2項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 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 ,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就此規定,有人解讀 為請求保險金時指定之受益人必須尚未死亡;事實上,受指 定之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即已取得受益權,此為既得權 ,縱使事後死亡,因保險法並無受益人取得之保險金請求權 不得繼承之規定,只要受益人之繼承人仍未死亡,其保險金 請求權即不因此消滅,此開見解,明顯未注意「既得權之概 念」及受益人有繼承人之可能,因而產生之誤解。 本件受益人李○○於95年3月23日死亡,既於 被保險人陳○○○95年3月18日死亡後5日才死亡,於保險事 故發生時仍生存,且受益權未被撤銷或未被更換。系爭保險 契約又未約定此受益權為專屬於受益人不得繼承,保險法亦 未明文規定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權不得繼承,受益權應 不受影響,李○○所應享有之保險金額應作為李○○之遺產 ,由李○○之繼承人即上訴人繼承。 ------------------------------- 高院此部分見解: 原審判決雖以:上訴人以其2人名義起訴, 為當事人不適格,應以判決駁回此部分訴訟等語。 按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 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第112條定有明文。 本件附表一各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無論依要保人之指定或保險 契約之約定,均已經明確指為李○○或被保險人陳○○○之 法定繼承人(即李○○、陳○○○之父、母),有附表一各 該保險契約可按,依上開規定,附表一各保險契約之保險金 即非被保險人陳○○○之遺產,受益人間對於保險金給付請 求權即無由受益人公同共有之可言,故各受益人自可依受益 人之人數平均計算其得請求之保險金而請求保險人給付。 本件上訴人為受益人李○○之法定繼承人,其2人共同起訴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受益人李○○部分之保險金,即無當事人不 適格之問題,原判決就上訴人請求附表一編號2、4、5保險 契約之身故保險金部分,認為當事人不適格而駁回上訴人之 請求,自有未合。 ------------------------------------------------------------ 其實從整個法院判決內容來看 對於保險法第110條之規定 實務上應偏向學說見解,而非單純依照法條文義解釋 否則要真照文義解釋 則該保險理賠就只能算是陳氏的遺產了 畢竟李雙全在請求前已經上吊身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10.20.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35214813.A.9F6.html
suzh: 認真給推~ 06/26 00:09
i835: 謝謝t大回文,很棒的案例分析,感謝喔:) 06/26 08:56
bbkey: 推 06/26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