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noire (熱愛生活 >///<)
看板Insurance
標題Re: [討論] 要保人的條件?各說各話,正解在哪...
時間Tue Jul 7 09:12:52 2015
※ 引述《NHfeel (掯!)》之銘言:
: 大家好
: 最近想更改要保人,且是國泰的保單。
: 原本的要保人是外婆,我是孫女。
: (1)不知道要保人是不是可以改成我?
: (2)有無需扶養等證明?(爬文說要有保險利益,但如何才算?)
: 因為國泰業務員說要直屬親屬才可當要保,但南山業務說不用,僅需備駐說明。
: 懇請大家幫忙,謝謝你們!
原則是原文推文寫的那樣,需有保險利益,然後,被保人要同意。
《保險法》第 16 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不過,每間公司有各自的規定
像富邦投保,如果是要被保人是旁系
例如,姑姑幫外甥,業務助理連件都不會收,根本繳不進去。
所以,偷懶一點的服務人員
就會直接跟你說不能姑姑當要保人
其實,是可以個案處理的
如果,你本身的業務不願意幫你處理,就直接打客服嚕
像我處理過的 case
就是外甥父母親都健在,但平常消失,沒錢才出現
小孩根本是由姑姑撫養
堅持小孩不能當要保人的原因是
害怕姑姑繳費,父母偷偷拿去借錢出來
最後,個案處理就 ok 了
樓主跟奶奶是直系,應該更簡單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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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hiro923: 你看的保險法好像有點問題 07/07 21:17
謝謝 已更正~
推 NHfeel: 謝謝指教,非常清楚唷 07/07 21:29
→ c1216879: 是保險法第二節保險利益第16條歐 07/07 21:39
謝謝 已更正 :)
※ 編輯: ccnoire (1.174.243.202), 07/08/2015 18: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