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mico (cutem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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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癌症險篩險方式條約研究
時間Fri Sep 4 21:07:44 2015
想請問大家一個關於癌症險篩檢方式條約的問題,
現在癌症的篩檢方式隨著醫療進步,
我想會有越來越多的檢驗方式是我們在保癌症險還沒出爐的,
那未來這些檢驗方式是否依然可以被保險公司認可?
也就是條文會不會從新從優?
這些應該要從條文中去判讀,
但我發現我中文真的不好,
我實在看不出這條文中描述的癌症篩險方式到底是否從新從優,
煩請各位專家釋疑。
Q1.『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條文』
(條約網址被認為是廣告,所以抱歉無法提供Orz)
第一條
......如有疑義時,以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組織切片檢查,
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
根據O板友的解釋,說這是從新從優條款,
是因為第一條的原因而不是第二條吧。
如果是第二條的話,怎麼看得出這是從新從優條款?
Q2.『中國信託人壽健康增額防癌保本保險』
第二條
「癌症」:係指組織細胞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性腫瘤或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ICD-9-CM)」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請問這是否屬於從新從優條款?
Q3.『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
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
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
請問這癌症篩檢方法有從新從優嗎?
Q4. 『友邦人壽愛無憂加倍防癌保險』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惡性新生物,
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切片檢查或血液學診斷確定,
符合衛生福利部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CM)」
(以下簡稱「分類標準」)歸屬於編號140號起至208號止及第230號起至234號止
所稱之疾病,詳附表二,如有爭議,以附表二為準。
請問這癌症篩檢方法有從新從優嗎?
還麻煩各位中文好的人釋疑了。
如果各位板友有癌症篩檢從新從優的條約,還請不吝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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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riaura : 第一條請先跳過,那不是給消費者用的 09/04 21:09
→ beriaura : 遠雄部分,不知道會說是從新從優的原因是? 09/04 21:10
→ beriaura : 是否有上下文呢? 09/04 21:10
→ beriaura : 其他問題也類似,不懂會說成從新從優的原因是? 09/04 21:10
→ cutemico : 有樓上ID.. 09/04 21:46
→ mcintyre : 問題內容怪怪的,從新從優用在這個地方? 09/04 23:44
關於篩檢方法是否從新從優我是看這裡的,
http://i.imgur.com/o3FfQe4.jpg
http://i.imgur.com/IXRwqEk.jpg
是否不需擔心新的癌症篩檢方法不適用於條文?
還是其實有可能新的癌症篩檢方法會不被保險公司採用,而不理賠呢?
※ 編輯: cutemico (1.171.156.72), 09/05/2015 00:40:12
→ beriaura : 從新從優應該不是仔講這時候的 09/05 01:42
→ beriaura : 通常所謂的從新從優是法條的修正時 09/05 01:43
→ beriaura : 如果你是在行為後有變更的,會去看新跟舊哪個較有利 09/05 01:45
→ beriaura : 而這圖檔中是在講比較有彈性,不會有無法符合的問題 09/05 01:45
→ beriaura : 就明明是癌症,但在條款中的定義卻無法符合 09/05 01:46
→ beriaura : 以目前舉的例子來看,遠雄應該最佳, 09/05 01:47
→ beriaura : 因為寫到"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 09/05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