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koyah (路邊流浪漢)
看板Insurance
標題[討論] 保險法106條
時間Mon Nov 9 12:40:18 2015
保險法106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
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所以變更要保人需要被保人簽名?
那麼保單借款呢?需要被保人同意嗎?
保單解約呢?也要被保人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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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ank0624: 解約不用 11/09 17:39
→ beriaura: 這是怕要保人殺害被保人的道德風險問題 11/09 19:10
→ beriaura: 理論上,只有用在轉移要保人時 11/09 19:10
推 ayakaku: 變更要保人、辦理質借都需要被保險人簽名 11/09 22:38
→ mcintyre: 解約不用之外,其他都要 11/10 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