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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研究關於 健康告知的想法 以下建立在 對於 健康告知問題盡力回答情況 定期檢查出 疑似XX病 a.超過健康告知問題的期限,選擇不告知 , 若未來發病,被調病歷可能會拒賠 b.一律告知,除外、加保費 若選a. 情況 2年內發病,保險公司有權解約 2年後發病,保險公司調病歷有權拒賠 若是5年後發病 保險公司理賠需要填寫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只能調 投保前5年 的病歷 醫院 診所 保存病歷時間7年, 如果都沒去看診,就沒有保存義務 所以我認為,投保前5年若沒有找到病歷,保險公司也沒辦法拒賠 補充說明:超出投保前5年的 保險公司無權力調查 以上觀念不知道有沒有問題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4.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52558207.A.4AD.html
BabyWolf: 病歷保留時間規定七年 不過現在電子化後很多醫院其實保 01/12 08:42
BabyWolf: 留更久 至於保險公司查時能看到多少年 就不一定了 01/12 08:42
個資法有規定, 所以要調病歷要你同意, 目前看最多是投保前5年,不可無限上綱 ※ 編輯: Keade0325 (61.230.4.108), 01/12/2016 08:45:18
opm: 查不查得到其實有點運氣成分,您的想法也許有點詐欺的問題存在 01/12 08:44
主要想討論 理賠 最多只能掉投保前5年,沒有要教人詐欺喔 ※ 編輯: Keade0325 (61.230.4.108), 01/12/2016 08:49:09
opm: 也是有調到過30年前的重大疾病資料,所謂最大誠信契約,就是雙 01/12 08:46
opm: 方的誠信都有點...-.-保險人努力拉無效好賺的保單,被保險人隱 01/12 08:47
opm: 瞞風險事項投保? 01/12 08:48
我懂你的意思, 保戶 跟 保險公司各有立場 沒有誰對誰錯 ※ 編輯: Keade0325 (61.230.4.108), 01/12/2016 08:52:13
BabyWolf: 我的意思是 如果你二十年後發病 只保留七年就查不到投保 01/12 08:50
BabyWolf: 前五年的病歷 但電子化後就有可能 01/12 08:50
恩 這部分 我有詢問 台北醫學院附屬醫院 電子化若沒有就診 也是保存7年, 其他醫院不知道 ※ 編輯: Keade0325 (61.230.4.108), 01/12/2016 08:53:49
ihakkanet: 不管有無告知 建康險既往症不賠 01/12 08:53
ihakkanet: 實務上都會投保滿二年才送理賠至少不能解約 01/12 08:53
BabyWolf: 其實不賠跟沒有告知是兩回事 健康告知上的問題都是是或 01/12 08:56
BabyWolf: 否 所以超過時間的本來就回答不到 之所以不賠是條款本來 01/12 08:56
BabyWolf: 就規定理賠投保後(或後多少天)發生的疾病 01/12 08:56
allen80149: 要保書上問什麼就回答什麼...為了保戶的權益要強調健 01/12 09:03
allen80149: 康告知的重要性,不要為了方便投保而忽視 01/12 09:03
我的文章開頭就寫 對於 健康告知 盡力回答 , 只想討論 個資法 保障 只能查5年
ecologi: 若選a,無不實告知的情事,何來兩年內保險公司可解約? 01/12 09:57
ecologi: 另外,雖然保險法第64條對於隱瞞告知的解約時限是兩年 01/12 10:07
ecologi: ,但超過兩年未必一定沒有解約的空間。 01/12 10:07
ecologi: 一般情況下因保險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所以會優先於民法 01/12 10:08
ecologi: ,但若蓄意隱瞞的情事太超過,未必不能用民法第92條的 01/12 10:08
ecologi: 詐欺,來打官司主張不實告知而要做契約之撤銷。 01/12 10:09
我也是看 64條 覺得可以解約 保險公司主張應告知未告知, 超過2年這部分 我沒很深入研究 感謝指點
hsnu510291: 可以請eco大舉出是否有此特別法與普通法競合時 而以 01/12 10:24
hsnu510291: 普通法判決之判例? 01/12 10:24
BabyWolf: 選a不就代表應告知的皆已告知了? 怎麼還有隱瞞解約的問 01/12 11:19
BabyWolf: 題 只能不賠吧? 01/12 11:19
BabyWolf: 條列式的是非題 沒有問你要答在哪裡? 01/12 11:22
hsnu510291: 或是舉出有哪間保險公司出庭不是主張保險法64 而是主 01/12 12:35
hsnu510291: 張民法92的?? 01/12 12:35
opm: 30年那個是不太巧牽涉到刑事問題,很不幸的相關資料未被銷毀 01/12 13:59
opm: 全翻上檯面了就一切成空,理賠沒有,保費不退... 01/12 14:00
mcintyre: 超過兩年且被解除契約的例子已有 01/12 19:10
mcintyre: 至於a在於雙方認知的差異,舉例何謂健康檢查 01/12 19:11
mcintyre: 子宮抹片檢查、視力檢查算不算? 01/12 19:12
今天有跟認識的醫生聊到這塊他認為 視力檢查 不屬於 健康檢查 需告知的病只有 病歷上有寫 確診,才需要告知 疑似都無須告知
BabyWolf: 保險公司跟醫師想法不同的例子非常多唷 依照保險公司給 01/12 20:23
BabyWolf: 的問題 不是確診才要告知 期限內異常報告都告知才符合a 01/12 20:25
會寫疑似xx病, 大多報告正常 ,無法判定是否有病 , 所以認為無需告知 當然這只是聊天內容,是不是有法律根據就不知道了 XDD
opm: 問題是問XX病,那應該要確診病歷上有才算數,光是不確定概念,告 01/12 22:22
opm: 上法院,保險公司也不見得贏,前陣子不是有思覺失調自行眺樓不 01/12 22:24
opm: 算自殺算意外的判決?保險法有點傾向保護被保險人 01/12 22:26
我個人也認為 確診病例才算數, 但實際上的案列我就沒有特別去研究了,等待強者補充 ※ 編輯: Keade0325 (111.248.77.82), 01/12/2016 23: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