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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ade0325 (不過是個路人)》之銘言: : 最近在研究關於 健康告知的想法 : 以下建立在 對於 健康告知問題盡力回答情況 : 定期檢查出 疑似XX病 : a.超過健康告知問題的期限,選擇不告知 , 若未來發病,被調病歷可能會拒賠 : b.一律告知,除外、加保費 : 若選a. 情況 : 2年內發病,保險公司有權解約 : 2年後發病,保險公司調病歷有權拒賠 : 若是5年後發病 : 保險公司理賠需要填寫 同意查詢暨授權聲明書 只能調 投保前5年 的病歷 : 醫院 診所 保存病歷時間7年, 如果都沒去看診,就沒有保存義務 : 所以我認為,投保前5年若沒有找到病歷,保險公司也沒辦法拒賠 : 補充說明:超出投保前5年的 保險公司無權力調查 : 以上觀念不知道有沒有問題 , 謝謝 我覺得為來更改是有可能的 也是為了減少理賠糾紛 去年更改了殘廢認定 今年年初又更改了重大疾病 加上醫療技術更新 以後一但有既往症就算超過時間要保 會越來越困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77.2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52562034.A.626.html
hsnu510291: 既往症本來就不賠 殘廢等級表與重大疾病的改動是要把 01/12 09:52
hsnu510291: 認定的規則改為更明確 01/12 09:52
hsnu510291: 要按箭頭按成噓 補箭頭 01/12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