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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nu510291 (0+X)》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健康告知 觀點 : 時間: Thu Jan 14 09:48:37 2016 : : → ecologi: 若選a,無不實告知的情事,何來兩年內保險公司可解約? 01/12 09: 57 : → ecologi: 另外,雖然保險法第64條對於隱瞞告知的解約時限是兩年 01/12 10: 07 : → ecologi: ,但超過兩年未必一定沒有解約的空間。 01/12 10: 07 : → ecologi: 一般情況下因保險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所以會優先於民法 01/12 10: 08 : → ecologi: ,但若蓄意隱瞞的情事太超過,未必不能用民法第92條的 01/12 10: 08 : → ecologi: 詐欺,來打官司主張不實告知而要做契約之撤銷。 01/12 10: 09 : : 1.105年1月12日你提到保險公司未必不能用民法92來主張 根據我所蒐集到的資訊指出8 6? : : → ecologi: 不好意思,我說的是未必不能打官司,並非指保險公司可逕 01/13 13: 19 : → ecologi: 行撤銷。也另有其他先進指出,有實際被解約的案例。 01/13 13: 19 : : 2.其他先進不管是誰 表示有指出在86年到現在的期間 保險公司因超過保險法64條第3 項? : 我想e大原本的意思是,雖然保險法64條對於隱瞞告知的解約時限是兩年, 但超過兩年,有沒有其他的解約方式? 感謝h大找到86年的函釋,不能用民法92條解除契約 所以超過兩年的隱瞞告知,保險公司就必須認下這張契約,不能解約嗎? 這個問題大概太容易,只是非保險業務,也非從事保險相關工作的我, 好奇的去找了一些判決,於是答案出來了~~~以保險法51條破64條: 實務案例: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保險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保險公司不但可以解約,而且是用效力最強的「無效」, 整張契約會被直接以「無效契約」處理,等於一開始這張契約就不存在 故事是說劉先生在89年3月30日向新光人壽買了一張殘扶險, 93年提出全殘申請,並在94~98年領了全殘理賠和殘扶金共200萬 後來新光發現,其實劉先生早在87年陸續看診,青光眼程度已經符合「失明」的情況 於是新光提起訴訟。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審判結果是,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第51條第1項主張契約無效,契約一旦無效,表示契約不存在, 保戶領理賠金將無法律依據受有利益,而保險公司受有損害,保戶有不當得利之情 形。除了不當得利,保險公司也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但這個案例中, 法院是擇一判決,採不當得利。 最後是保險公司拿回200萬的理賠金,保戶是拿回78萬的所繳保費。 (詳細內容請自己查看判決書) 因此當事人隱瞞病情(經醫師確認)並得到理賠,是詐欺行為,只是不採民法第92條, 而是用「不當得利」(民法179)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民法184)處理, 就沒有64條2年期限的問題。 我想這則判決應該夠新吧!! (保險法第51條第1項: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這個判決有學者針對這個判決寫過文章, 可以看《月旦法學教室》第118期。 另外 http://plus.public.com.tw/Article.aspx?ArticleUID=19fca6ce-aa6a-4a16-a66c-d752 03 (縮址:http://goo.gl/UYTq0v) 也可參考,作者對於這個判決有些小小評論,認為依據保險法第24條第1項,保戶不但要 還理賠金,也要不回已繳保費。 不過個人認為,這可能是法官放水, 這個判決是由三個法官組成的合議庭, 能擔任高等法院的法官都不是菜鳥法官, 不可能三個資深法官都不知道一個博士生知道的規定 在查保險法64條、51條相關判決中,例如屏東地方法院91年保險簡上字第1號裁判要旨: 「按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 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固定有 明文;惟同條第二項但書則規定: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亦即,保險法為使保險人得確定並控制其承保之危險,課以 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倘要保人之不實說明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保險 人可解除契約;然復兼採因果關係之理論,以要保人能證明損害之發生與不實說明 間無因果關係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如果保險公司知道保戶隱瞞事實,想使用保險法64條解除契約,只要要保人能夠 證明隱瞞的事實和後來發生的損害,二者間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也不能隨便解 約(至於如何舉證,那是另一回事,畢竟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有關於保 險法,以及這二條法規其他的概念和實務上的運用,有興趣者可自行到司法院網 站找出判決書研究。 對於帶病投保情形,不必只看保險法第64條而陷在1個月或2年的期間, 至於和民法第92條的競合也只要知道不採用即可,因為保險公司用保險 法51條就可以讓契約無效,並用民法179、184條讓保戶把錢全部還回來。 如果有業務員告訴你,撐過2年不被抓到,保險公司就一定會賠,這個業務 的話請勿相信。至於保險公司、保經公司的教育訓練有沒有說明這個,就 看各公司的專業度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96.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52865135.A.CED.html ※ 編輯: nlevta (125.230.96.137), 01/15/2016 21:43:47 ※ 編輯: nlevta (111.83.41.120), 01/15/2016 21:56:55 ※ 編輯: nlevta (111.82.99.215), 01/16/2016 12:10:25
mcintyre: 1.年輕的法官的確不在著墨保64條上,也還有其他案例 01/17 02:01
mcintyre: 2.保險事故就算與未誠實告知事項無關,仍有案例保險公司 01/17 02:02
mcintyre: 仍可解除契約,法官不是只看是否有因果關係 01/17 02:03
mcintyre: 3.保險公司教育訓練甚少會涉及保險法或相關案例 01/17 02:04
nlevta: 判決都是個案,不是每個案子都會如此,但有判決以後就成 01/17 08:57
nlevta: 為雙方攻防點 01/17 08:57
nlevta: 2.至少保險公司想單方解約時,保戶可以先用此規定反對 01/17 08:59
nlevta: 3.保險公司的教育訓練一直讓我疑惑,除了話術外,是否連保 01/17 09:02
nlevta: 險法都不教,內部刊物也沒提供重要法律新知嗎? 01/17 09:02
poyenuk: 保64跟民92一直以來都是爭議,保64除赤期間對保險人非常 01/18 00:08
poyenuk: 不利,外國立法例已經有「重大事由解除權」了,真希望我 01/18 00:08
poyenuk: 國趕快引進 01/18 00:08
BabyWolf: 個人看法 殘扶跟實支畢竟性質不同 且這案例比較極端 是 01/18 01:39
BabyWolf: 以已經有「殘」的狀態來保殘扶 跟存在未必真有因果關係 01/18 01:39
BabyWolf: 的小體況來保實支有顯著差異 且超期限體況未告知非詐騙 01/18 01:41
BabyWolf: 實支的攻防應該還是在既往症、有否因果、除外理賠 理論 01/18 01:44
BabyWolf: 上不該像此案會直接契約無效 否則健告訂期限五年這件事 01/18 01:45
BabyWolf: 就大有問題了 等於依規定製造許多可能無效的保單 01/18 01:46
BabyWolf: 再者 實支保多項未知是否發生的疾病 且契約已明訂既往症 01/18 01:52
BabyWolf: 不賠 而a體況(未告知)可能導致A疾病 而理賠為B疾病時 並 01/18 01:53
BabyWolf: 無任何不當得利 自然也不能比照此案主張契約無效了 01/18 01:54
BabyWolf: 抱歉沒看清楚 契約無效不是因為不當得利 那回到51-1 殘 01/18 02:03
BabyWolf: 的狀態是殘扶險的標的 已存在所以無效 但實支的標的是住 01/18 02:04
BabyWolf: 院的花費 而不是未知是否將有因果關係的體況 01/18 02:05
BabyWolf: 總之 我的想法是 不該鼓勵所謂撐兩年不被抓這種事 但完 01/18 02:07
BabyWolf: 全依照健告期限填寫投保的契約 應該是要受到保障的 01/18 02:08
nlevta: 回p大,保險法64和民法92在法院的見解是確定的,台中高院 01/18 14:12
nlevta: 在90保險上字14號還特別對此以法學角度寫了一段為何民92 01/18 14:12
nlevta: 不可採 01/18 14:12
nlevta: 另以同判決回B大 01/18 14:32
poyenuk: 保64民92本身是保險法考點,個人認為江朝國老師主張較合 01/18 23:34
poyenuk: 理,法院心證跟解釋碰到商業保險常有偏頗也是事實。只能 01/18 23:34
poyenuk: 期待新國會參採外國先進立法例了 01/18 23:34
hsnu510291: 沒辦法 現在判決的是法官不是學者 只要他們的決議沒改 01/19 08:02
hsnu510291: 就永遠不會變 01/19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