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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略保險契約第二條及第十九條 第 二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前,從來未經診斷罹患癌症,在生效日後第九十一天 起,經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九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根據此保單的保險契約第十九條規定,若要保人有持續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 保。但若在保險期間罹癌,保險公司也已經理賠了,是不是不能再續保了,或者是續保後 ,若癌症再復發,根據第二條的規定(經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公司可以不用理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3.50.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56584525.A.224.html
Seilon: 條款要先看完,裡面一定會有一條"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 02/27 23:34
Seilon: 金的給付"(完整名稱會依不同公司而有差異) 02/27 23:34
Seilon: 這一條底下就會說明如何給付,以及給付以後契約會不會直接 02/27 23:35
Seilon: 終止 02/27 23:35
Seilon: 若是一經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的話,既然契約已終止就表示之 02/27 23:36
Seilon: 後不存在,既不存在就不能繼續續保 02/27 23:37
Seilon: 所以之後若再復發,保險公司當然就不負理賠之責 02/27 23:38
beriaura: 另可以去看癌症給附的部分,可能也會有一次為限的字眼 02/27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