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toz: 這是贈與稅問題,低於220萬是免稅額內 03/17 13:53
那如果滿期保險金是先匯入受益人戶頭 要保人 贈與 受益人
再由受益人戶頭匯到要保人戶頭 受益人 贈與 要保人
就是等於贈與了2次嗎??
如果220萬以下 2次贈與的行為就都不用課稅
220萬以上 變成要課2次稅??
※ 編輯: ftyu (36.236.47.18), 03/17/2016 13:57:18
另外又有說 95年之後的保單
除了贈與稅之外 還有所得稅的問題... 是這樣嗎??
※ 編輯: ftyu (36.236.47.18), 03/17/2016 14:05:26
→ hsnu510291: 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2項 03/17 14:07
第 12 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
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
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
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所以如果是95年之後的保單
受益人的保險金也會被課所得稅的意思??
那不就要被課很多稅了?? (所得稅累進稅率)
※ 編輯: ftyu (36.236.47.18), 03/17/2016 14:11:44
→ hsnu510291: 本條例於95年1月1日施行 03/17 14:09
→ hsnu510291: 假設有一筆300萬 A贈與B A被課一次贈與稅 同一年度 B 03/17 14:13
→ hsnu510291: 再贈與A B被課一次贈與稅 03/17 14:13
→ hsnu510291: 假設有一筆150萬 A贈與B 不用課 同年度B再贈與A 不用 03/17 14:17
→ hsnu510291: 課 當年度A再贈與B 向A課贈與稅 然後B又贈與回A 向B 03/17 14:17
→ hsnu510291: 課徵贈與稅 03/17 14:17
→ hsnu510291: 前提:A與B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03/17 14:18
如果更改滿期金受益人 是要保人贈與受益人
但如果本來要保人.受益人為不同人
更改為 要保人.受益人為同一人 (把滿期金受益人改回要保人)
那是誰贈與誰??
※ 編輯: ftyu (36.236.47.18), 03/17/2016 14:22:39
→ hsnu510291: 如果多了這一筆因此而讓級距上升一級 那也是沒辦法 03/17 14:23
→ hsnu510291: 改回來就沒問題阿 03/17 14:23
→ ztoz: 保單,視為要保人財產,所以改回要保跟受益人一樣,沒差 03/17 14:26
→ ztoz: 建議保單還是要保跟受益為同人為佳,就算要贈與也是一樣 03/17 14:27
→ hsnu510291: 1.更改滿期金受益人為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這個行為 03/17 14:30
→ hsnu510291: 不會被課稅 03/17 14:30
→ hsnu510291: 2.更改後發生了受益人受領滿期金且發現受益人與要保人 03/17 14:30
→ hsnu510291: 不同 這時候就會被課稅 03/17 14:30
所以就是如果要保人.受益人
本來就同一人
或是原本不同人 改為同一人
就都不會產生稅的問題就是了...
※ 編輯: ftyu (36.236.47.18), 03/17/2016 14:33:33
→ ironnet09: 贈與稅 03/17 15:01
→ ztoz: 改為同人,不會有稅的問題,但是解出來帳戶交易也是有,稅的 03/17 15:05
→ ztoz: 問題,你找個懂稅務的保經,或是律師會比較快。 03/17 15:06
→ hsnu510291: 他問的是滿期金 不是解約金 基本上改為同一人就不會 03/17 15:53
→ hsnu510291: 有問題了 03/17 15:53
→ zivking: 這問題兩個方向:1.投保前贈與:甲贈與予乙,要保人受益 03/17 19:27
→ zivking: 人同一人乙,適用一年220萬內贈與免稅額,贈與金錢後投保 03/17 19:27
→ zivking: ,要申報免課稅。2.以滿期保險金、生存保險金贈與:甲為 03/17 19:27
→ zivking: 要保人,受益人為乙,適用最低稅負制之其他所得一年670萬 03/17 19:27
→ zivking: 內免稅額,核課20%稅率。但最低稅負制一般所得稅額與基 03/17 19:27
→ zivking: 本稅額息息相關,原則上,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免 03/17 19:27
→ zivking: 納基本稅額 03/17 19:27
→ zivking: 原po問滿期金100萬,要保人受益人不同人,原則上受益人薪 03/17 19:34
→ zivking: 資與海外收入加總未超過570萬,是不用核課最低稅負基本稅 03/17 19:34
→ zivking: 額。 03/17 19:34
→ zivking: 如果要保人受益人不同人,滿期金匯入受益人戶頭,再匯入 03/17 19:42
→ zivking: 要被人名下戶頭,理論上除非互為配偶,不然我無法想像稅 03/17 19:42
→ zivking: 官會怎麼想 03/17 19:42
→ baccat: 最後一段 給受益人再匯給被保險人 為何不直接指定被保險人 03/17 20:35
→ baccat: 倘若受益人要匯給要保人 何不直接指定要保人 03/17 20:35
→ baccat: 繞好大一圈 目的是? 03/17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