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abcccbbs: 我前幾天去超商買果汁,喝了一半後才發現它有加蔗糖, 05/28 17:20
→ abcccbbs: 害我感覺被騙了,可是我拿去找店長理論,他不讓我退貨, 05/28 17:21
→ abcccbbs: 請問各位可以教我如何舉證 我這次購買無效嗎? 05/28 17:21
→ abcccbbs: 我只不過是沒看內容阿 相信他是純果汁 哀... 05/28 17:23
→ abcccbbs: 痾.... 回錯篇了 .... 別理我喔 ..... ob'_'ov 05/28 17:23
→ hank0624: 是不是 虧損? 05/28 17:25
→ tellerkk: 如果直接解約仍有賺錢,應該不會想主張無效 05/28 17:35
→ AaronKwok: 很明顯是賠了錢所以想主張無效..XD 05/28 17:42
→ zivking: 樓上某些人的回應實在不厚道,原po自有其請求權。若如原p 05/28 18:26
→ zivking: o所述為真,該保單係借名招攬,自得主張該契約自始無效, 05/28 18:26
→ zivking: 並要求損害賠償。 05/28 18:26
→ zivking: 一樓的案例如果超商或該商品訴求是純果汁無添加,消費者 05/28 18:31
→ zivking: 無論喝一半或全喝完,都得主張廣告不實請求返還價金,至 05/28 18:31
→ zivking: 於如何舉證,依消保法消費爭議舉證責任在企業經營者,不 05/28 18:31
→ zivking: 用消費者擔心 05/28 18:31
→ zivking: 啊,抱歉,漏看一樓是回錯樓。回保險點:保經業務員自稱 05/28 18:33
→ zivking: 或讓人以為是保險經紀人,一樣也是有罰則的呦 05/28 18:33
→ hank0624: 請問 該保單係借名招攬,自得主張該契約自始無效 05/28 18:35
→ hank0624: 依據何在? 05/28 18:35
→ zivking: 業管3、6、15、19投保管3 05/28 18:38
→ hank0624: 業管? 投保管? 05/28 19:02
→ hank0624: 說明舉證 真的難.... 05/28 19:05
→ huabandd: ng=1&Arti=196&Role=2 05/28 19:18
→ huabandd: 評議中心的案例,如果對方沒有看過被掛名 05/28 19:19
→ huabandd: 的業務員,就是未親見親簽 05/28 19:19
→ huabandd: 舉證嘛,大概就比較難了,不過可以向該公 05/28 19:20
→ huabandd: 司反映,一般來說都會懲處 05/28 19:20
→ huabandd: 雖未親晤,但取得書面同意,要主張保單自 05/28 19:25
→ huabandd: 始無效可能有點困難 05/28 19:25
→ huabandd: 但是我想業務員的懲處是少不了的 05/28 19:25
→ hank0624: 支持 huabandd 看法 05/28 19:27
→ hank0624: 換個方法問 有賺錢 會來主張保單無效嗎? 05/28 19:29
→ hank0624: 聽說在法規上這樣可以主張保單無效 05/28 19:30
→ hank0624: 是哪一條? 我只知道105 107 為特別生效要件 05/28 19:30
→ zivking: 應該以實質招攬未獲公司授權,非借名親晤問題。hank你倒 05/28 19:33
→ zivking: 是說說你的看法比較實際 05/28 19:33
→ hank0624: 無效有無效的法定事由 05/28 19:35
→ hank0624: 你講的 業管3、6、15、19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05/28 19:36
→ hank0624: 是 不拘束契約當事人 05/28 19:36
→ hank0624: 再來 保險法或其他法令哪邊有寫? 借名招攬 無效? 05/28 19:37
→ hank0624: 某人本來不懂,給他講他就懂了,這樣不值錢 05/28 19:39
→ hank0624: 最後一問原PO的 請求權基礎 何在? 05/28 19:41
→ hank0624: 最後一問 : 原PO的請求權基礎 何在? 05/28 19:41
→ GRAYGHOST: 根據朋友的說法,當初業務員B在介紹的時候,保證-9%時 05/28 20:31
→ GRAYGHOST: 會協助停損,尋找新標的。但是B後來沒有做了,也沒有人 05/28 20:32
→ GRAYGHOST: 在管理,某一年客戶發現已經-30%了,決定去解約,結果 05/28 20:32
→ GRAYGHOST: 被協助的人員說服,改成買其他的標的。到這邊朋友都還 05/28 20:33
→ GRAYGHOST: 是不知道保單的業務員寫的是A,後來又過了兩三年,最近 05/28 20:33
→ GRAYGHOST: 一位業務員幫朋友檢視保單,過程中問到所以你的業務員 05/28 20:34
→ GRAYGHOST: 是A嗎?客戶才發現原來不太對勁,於是跟壽險公司聯絡 05/28 20:34
→ GRAYGHOST: 後來拖了很久A才出面,表示說當時B因為沒有投資型證照 05/28 20:35
→ GRAYGHOST: 所以才會最後把名字掛在A底下。那如果就這樣的狀況,也 05/28 20:35
→ GRAYGHOST: 就是說B是在根本沒有證照的情況下進行說明講解加販售, 05/28 20:35
→ GRAYGHOST: 然後也完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就擅自把保單交給A管理,A 05/28 20:36
→ GRAYGHOST: 也自始至終沒有出現過或聯繫過,直到東窗事發。 05/28 20:37
→ GRAYGHOST: 甚至還多讓朋友簽了幾分空白文件,後來擅自讓A去使用做 05/28 20:38
→ GRAYGHOST: 契變使用,也都沒有告知朋友,是到了現在跟公司要求文 05/28 20:38
→ GRAYGHOST: 件看能不能作為佐證的時候才出現的契變書,而且仔細看 05/28 20:39
→ GRAYGHOST: 還會發現上面的業務員A的簽名筆跡張張不同... 05/28 20:39
→ GRAYGHOST: 當然後面幾件事情跟原文又是後話了。的確如同上面幾位 05/28 20:40
→ GRAYGHOST: 說的,朋友的確是虧損了,但是本來是接受的,所以才答 05/28 20:41
→ GRAYGHOST: 應協助的人在兩三年前改成投資其他標的。但是這次是因 05/28 20:41
→ GRAYGHOST: 為發現了這個掛名的狀況,感覺很不好,才決定跟保險公 05/28 20:42
→ GRAYGHOST: 司申訴。對了,上述協助處理的人不是A也不是B,以上。 05/28 20:42
→ GRAYGHOST: 先在此謝過以上幾位的討論。 05/28 20:47
→ hank0624: 舉證的繁瑣....難 05/28 21:03
※ 編輯: GRAYGHOST (122.116.193.209), 05/28/2016 21:08:58
→ hank0624: Z先生呢?找到依據何在了嗎? 05/29 13:28
→ zivking: 若我為原po所述主角,我可主張如下:一.契約撤銷,自始無 05/29 17:04
→ zivking: 效。1.該保險契約係由無登錄證無招攬資格業務員招攬,該 05/29 17:04
→ zivking: 業務員與oo保險/保經公司為僱佣/承攬關係,依保險法第8-1 05/29 17:04
→ zivking: 條與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專為oo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 05/29 17:04
→ zivking: 人,依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業務員非依本規 05/29 17:04
→ zivking: 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該 05/29 17:04
→ zivking: 業務員取得人身保險登錄證並登錄於其所屬保險/保經公司, 05/29 17:04
→ zivking: 自應瞭解非取得該種商品招攬資格,否則不得為其招攬之規O 05/29 17:05
→ zivking: 定。2.該員為貪圖佣金所得,非但未依該管規則第六條主動 05/29 17:19
→ zivking: 出示登錄證告知其被授權範圍之規定,並以擁有投資型商品 05/29 17:19
→ zivking: 招攬資格之意思表示,向本人招攬該投資型商品。3.本人深 05/29 17:19
→ zivking: 知非向合法金融機構與合格從業人員往來,不受相關法律保 05/29 17:19
→ zivking: 障;然,該業務員利用已取得人身保險資格登錄於oo公司之 05/29 17:20
→ zivking: 名義,並與本人間情誼與信任,該業務為自己佣金所得之目 05/29 17:20
→ zivking: 的,以虛偽意思表示向本人招攬其未被授權招攬之商品,應 05/29 17:20
→ zivking: 為詐欺之故意;本人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主張契約撤銷。 05/29 17:20
→ zivking: 二.損害賠償。..... 05/29 17:20
→ zivking: 損害賠償我就不打了,很多判例可搜尋。hank你倒是說說看 05/29 17:22
→ zivking: 不得主張理由 05/29 17:22
→ zivking: 反倒是第92條時效,發現被詐欺起算一年內,保單回條會是 05/29 17:31
→ zivking: 很麻煩的一件事 05/29 17:31
→ hank0624: 是判例 還是判決? 05/29 17:41
→ zivking: 人生很多事沒有標準答案,法律,也是 05/29 17:45
→ hank0624: 真強,辛苦打字的一篇申訴函 05/29 17:46
→ hank0624: 原PO的朋友 真要謝謝你了 05/29 17:49
→ hank0624: 但不一定能順利圓滿 05/29 17:53
→ zivking: 另外,保險業招攬與核保辦法也有禁止非取得招攬資格禁止 05/29 17:57
→ zivking: 招攬與掛名招攬的規定 05/29 17:57
→ GRAYGHOST: 再次深深感謝如此詳細的回覆,非常感謝!!! 05/29 21:12
→ beriaura: 既然明知道走到法院沒有標準答案,又何苦走到法院... 05/30 19:54
→ beriaura: 在搜尋判例/判決的途中,必然可看到許多前人成功/失敗 05/30 19:55
→ beriaura: 這種想要取回所有保費的例子也是一樣的 05/30 19:56
→ beriaura: 題外話,若真的有打算申訴,建議這篇刪文 05/30 19:56
→ beriaura: 若推文中的說法屬實,那裡面有會有保費可不退的爭議點 05/30 19:57
→ beriaura: 若當時的業務有看到,想必會跑來備份 05/30 19:57
→ zivking: 明明寫法律沒有標準答案,你可以擴張到法院沒有標準答案 05/30 21:04
→ zivking: ,god! 05/30 21:04
→ beriaura: 那法院有標準答案嗎? 05/30 21:09
→ beriaura: 不知道法院裁量的依據是什麼 05/30 21:10
→ zivking: 請詳讀各種訴訟法、法緒、法學方法、憲法、行政法、大法 05/30 21:19
→ zivking: 官解釋 05/30 21:19
→ beriaura: 那這些東西有標準答案嗎? 05/30 21:22
→ beriaura: 這些東西是法院裁量的依據嗎? 05/30 21:22
→ zivking: 請詳細閱讀之! 05/30 21:23
→ beriaura: 沒關係,我懂了 05/30 21:28
→ beriaura: 依據現在新聞幾乎都可看出,當不正面回應的答案... 05/30 21:28
→ zivking: 哈哈,你少來了! 05/30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