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pm: 就舉證困難就全倒了...-.-理論上有可能不用賠,實務上舉證難到09/04 21:32
→ opm: 沒辦法,不能確定是故意要自殺詐取給付投保就該賠了,幾年前的09/04 21:34
→ opm: 事情,到哪裡舉證去,有人會在投保前留下書面公證文件,我某某某09/04 21:35
→ opm: 今為以自殺方式取得保險給付,向某公司投保,再寄給保險人存證09/04 21:36
→ opm: 嗎?前要有為自殺取得給付之故意,後要有故意自殺之事實...難09/04 21:37
→ hank0624: 你如果上考照班 就請吳老師講 故意自殘的例子09/04 21:37
→ hank0624: 當然這有時空背景的因素09/04 21:38
→ hank0624: 我的答案就是 Q1~Q6 (6/4)09/04 21:40
→ hank0624: 答案就在 江朝國-逐條釋義 卷一09/04 21:41
→ hank0624: 懂Q1~Q6的問題 就真的懂我要表達的意思09/04 21:41
→ hank0624: 至於 舉證又是另外一件事情了09/04 21:42
→ zivking: 可是林、江都認同109條獨立於29條主觀危險外09/04 21:42
→ hank0624: 舉證舉得好 也不簡單喔09/04 21:42
→ hank0624: 一個是訂約時 一個是訂約後 立法目的與精神不同09/04 21:44
→ hank0624: 保險精算上也不同09/04 21:44
→ zivking: 自殺不列入精算條件09/04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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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nk0624: ......法律都說了 兩年後自殺有賠09/04 21:47
→ hank0624: 你認為保險人要不要精算呢?09/04 21:47
→ zivking: 此新聞證明國壽的懷疑,仍須在法庭上被檢驗,才有不理賠09/04 21:51
→ zivking: 根據。若不是行為人藏匿生活困難自首,不然錢還是得賠出09/04 21:51
→ zivking: 去09/04 21:51
→ hank0624: 此案子 ,高人表示 很疑惑 但就是無充分證據09/04 21:53
→ zivking: 沒錯,這就是困難度,就法理來說,您主張合理,就現實,09/04 21:54
→ zivking: 保險公司很難就此主張09/04 21:54
→ zivking: 那,您要不要針對未來安樂死合法化後,主觀危險與理賠責09/04 21:58
→ zivking: 任做個說明?09/04 21:58
※ 編輯: zivking (49.219.88.10), 09/04/2016 22:06:15
→ hank0624: 這個問題有深度 09/04 22:09
→ zivking: 當然,我個人認為會從安樂死法去限縮保險理賠請求權,但 09/04 22:11
→ zivking: ,這的確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09/04 22:11
→ hank0624: 我會站在 共同團體、安樂死立法精神與角度去看 09/04 22:13
→ hank0624: 危險對價性、主客觀 去做個探討 09/04 22:13
→ hank0624: 然 保險要素 與 保險本質與機能 都不可忽略 09/04 22:14
→ zivking: 不,從舊契約角度 09/04 22:15
推 hank0624: 什麼是舊契約? 09/04 22:17
→ zivking: 現行有效契約之人壽保險,例如107條修正前契約,15足歲以 09/04 22:19
→ zivking: 下適用與否 09/04 22:19
→ zivking: 再關照未來安樂死法上路後,既存有效契約理賠 09/04 22:20
推 hank0624: 基於人道 應該理賠 (假設建立在 安樂死的適法性) 09/04 22:23
→ zivking: 基於信賴保護,應該理賠 09/04 22:35
→ zivking: 還有契約精神 09/04 22:35
→ beriaura: 如果已討論來講,可以設定題型,自然會有"標準答案" 09/04 23:42
→ beriaura: 但實務上變數太多,很多東西甚至無法確定要件 09/04 23:43
→ beriaura: 安樂死那狀況,依照台灣的玩法,應該啥鬼都有可能 09/04 23:47
→ beriaura: 15歲以下都可以修法要賠了 09/04 23:47
→ beriaura: 學者/專家的意見終究抵不過民意 09/04 23:48
→ beriaura: 若安樂死立法後,保險法沒意外會去做修正 09/04 23:51
→ beriaura: 看是用縮限或者包含的方式來重新定義,避免爭議 09/04 23:51
→ beriaura: 只是從要這樣做到真得這樣做不知道會花多久就是了 09/04 23:52
→ zivking: 類型化是法律解釋很重要的一件事。至於構成要件,先不論 09/04 23:54
→ zivking: 其他法律,在保險契約來說,要件不明確,還有以利被保人 09/04 23:54
→ zivking: 解釋原則的適用 09/04 23:54
→ zivking: 對,就是修法後對於既存有效契約的適用 09/04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