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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揭討論人壽保險於投保兩年後, 被保人故意自殺保險人應理賠否? hank兄獨於眾人見解, 力主被保險人訂立契約時,即有故意兩年後自殺死亡, 為主觀危險, 縱於投保滿兩年後, 保險人仍得主張不予理賠!? 在此,本人先為六月時嘲諷之言語Hank兄致歉。 在討論之前,仍須將討論範圍限縮, 因此,本討論聚焦在: 「被保人有自殺之意圖,投保人壽保險滿兩年後,即行自我了結生命。 針對此一行為,保險人得否主張不予理賠?」 原則上,保險契約繫於不可預料與不可抗力之危險。 保險法第一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針對被保人故意行為與自招行為,保險人得依第29條第二項主張不予理賠。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 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 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 ,主動為通知。 保險契約當事人為保險人與要保人, 兩者於契約中皆是負擔義務享受權利之人, 基於最大誠信原則, 契約中為得保險利益之故意行為, 保險人自得主張不予理賠。 然,又依保險法第109條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 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 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 得之人。 此為保險法特別規定, 關於故意自殺本條檢驗步驟粗略為下: 一、被保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二、若保險契約,載有保險人應給付之條款,其條款生效要件為二: 1.契約生效滿兩年後。 2.契約復效滿兩年後。 綜觀上述,被保人故意自殺,人壽保險理賠要件為二: 一、契約條款需有故意自殺保險人給付條款。 二、契約需生效或復效滿兩年。 因此,倘若真有被保人存故意自殺之意圖投保人壽保險, 該保險契約載有故意自殺條款,且生效滿兩年, 保險人得否主張被保人訂立契約時即存有自殺意圖, 依保險法第29條第二項後段,主張故意行為不予理賠? 就法理來說,為避免保險逆選擇,以及最大誠信原則, 個人看法為肯定, 但就實務來說,保險人很難就此主張, 原因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保險公司如欲主張被保人投保前即有自殺意圖, 在法庭上即負有舉證責任, 而保險公司一來沒有司法警察權, 二來自行調查蒐證而取得證據之適法性, 因此,除了病歷取得較有利外, 保險公司要針對此訴訟, 不但實務不容易, 再者還有背負商譽維持之困難。 以上粗略看法,還懇請各位大大指教並提出不同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9.88.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72995448.A.D98.html ※ 編輯: zivking (49.219.88.10), 09/04/2016 21:26:06 ※ 編輯: zivking (49.219.88.10), 09/04/2016 21:28:59
opm: 就舉證困難就全倒了...-.-理論上有可能不用賠,實務上舉證難到09/04 21:32
opm: 沒辦法,不能確定是故意要自殺詐取給付投保就該賠了,幾年前的09/04 21:34
opm: 事情,到哪裡舉證去,有人會在投保前留下書面公證文件,我某某某09/04 21:35
opm: 今為以自殺方式取得保險給付,向某公司投保,再寄給保險人存證09/04 21:36
opm: 嗎?前要有為自殺取得給付之故意,後要有故意自殺之事實...難09/04 21:37
hank0624: 你如果上考照班 就請吳老師講 故意自殘的例子09/04 21:37
hank0624: 當然這有時空背景的因素09/04 21:38
hank0624: 我的答案就是 Q1~Q6 (6/4)09/04 21:40
hank0624: 答案就在 江朝國-逐條釋義 卷一09/04 21:41
hank0624: 懂Q1~Q6的問題 就真的懂我要表達的意思09/04 21:41
hank0624: 至於 舉證又是另外一件事情了09/04 21:42
zivking: 可是林、江都認同109條獨立於29條主觀危險外09/04 21:42
hank0624: 舉證舉得好 也不簡單喔09/04 21:42
hank0624: 一個是訂約時 一個是訂約後 立法目的與精神不同09/04 21:44
hank0624: 保險精算上也不同09/04 21:44
zivking: 自殺不列入精算條件09/04 21:45
zivking: http://i.imgur.com/lig3ypP.jpg09/04 21:46
hank0624: ......法律都說了 兩年後自殺有賠09/04 21:47
hank0624: 你認為保險人要不要精算呢?09/04 21:47
zivking: 此新聞證明國壽的懷疑,仍須在法庭上被檢驗,才有不理賠09/04 21:51
zivking: 根據。若不是行為人藏匿生活困難自首,不然錢還是得賠出09/04 21:51
zivking: 去09/04 21:51
hank0624: 此案子 ,高人表示 很疑惑 但就是無充分證據09/04 21:53
zivking: 沒錯,這就是困難度,就法理來說,您主張合理,就現實,09/04 21:54
zivking: 保險公司很難就此主張09/04 21:54
zivking: 那,您要不要針對未來安樂死合法化後,主觀危險與理賠責09/04 21:58
zivking: 任做個說明?09/04 21:58
※ 編輯: zivking (49.219.88.10), 09/04/2016 22:06:15
hank0624: 這個問題有深度 09/04 22:09
zivking: 當然,我個人認為會從安樂死法去限縮保險理賠請求權,但 09/04 22:11
zivking: ,這的確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09/04 22:11
hank0624: 我會站在 共同團體、安樂死立法精神與角度去看 09/04 22:13
hank0624: 危險對價性、主客觀 去做個探討 09/04 22:13
hank0624: 然 保險要素 與 保險本質與機能 都不可忽略 09/04 22:14
zivking: 不,從舊契約角度 09/04 22:15
hank0624: 什麼是舊契約? 09/04 22:17
zivking: 現行有效契約之人壽保險,例如107條修正前契約,15足歲以 09/04 22:19
zivking: 下適用與否 09/04 22:19
zivking: 再關照未來安樂死法上路後,既存有效契約理賠 09/04 22:20
hank0624: 基於人道 應該理賠 (假設建立在 安樂死的適法性) 09/04 22:23
zivking: 基於信賴保護,應該理賠 09/04 22:35
zivking: 還有契約精神 09/04 22:35
beriaura: 如果已討論來講,可以設定題型,自然會有"標準答案" 09/04 23:42
beriaura: 但實務上變數太多,很多東西甚至無法確定要件 09/04 23:43
beriaura: 安樂死那狀況,依照台灣的玩法,應該啥鬼都有可能 09/04 23:47
beriaura: 15歲以下都可以修法要賠了 09/04 23:47
beriaura: 學者/專家的意見終究抵不過民意 09/04 23:48
beriaura: 若安樂死立法後,保險法沒意外會去做修正 09/04 23:51
beriaura: 看是用縮限或者包含的方式來重新定義,避免爭議 09/04 23:51
beriaura: 只是從要這樣做到真得這樣做不知道會花多久就是了 09/04 23:52
zivking: 類型化是法律解釋很重要的一件事。至於構成要件,先不論 09/04 23:54
zivking: 其他法律,在保險契約來說,要件不明確,還有以利被保人 09/04 23:54
zivking: 解釋原則的適用 09/04 23:54
zivking: 對,就是修法後對於既存有效契約的適用 09/04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