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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較忙的緣故, 一段時間沒上板了,突然覺得好陌生 @@ 上週有高雄的保險同業問我這判決, 剛好有時間就提出來拋磚引玉, 看看能否多聽些同業先進的想法。 -------------------------------------------------------------- 判決字號: 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8號 本案主要涉及的險種, 是內含每月殘扶給付的意外險, 主要有兩個理賠項目: 一、殘廢一次性給付(1-11級殘比例); 二、每月殘扶金(1-6級殘比例)。 而原告遭遇的意外事故, 造成右腳5指截肢,左腳小腿下截肢。 涉及以下三種殘廢等級的認定: 1、雙足十趾均缺失者,5級,60%; 2、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6級,50%; 3、一足五趾均缺失者,7級,40%。 而這類型條款中有規定, 若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較嚴重的項目。 -------------------------------------------------------------- 被告新光人壽,理賠時是以6級+7級兩個殘廢狀態去做認定, 因此在一次性給付部分會領取相加的90%,即保額500萬*90%等於450萬元。 而在每月的殘扶金部分,因殘扶僅限於1-6級狀態, 故應按月給付5萬元*50%等於2萬5000元, 保證給付60個月(因此總理賠金額為600萬元)。 原告對一次性給付部分無意見(90%),而僅針對每月殘扶金給付(50%)提告, 主張認定應依5級+6級,而按月給付100%的5萬元。 法院判決認為,契約有疑義時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而同意原告所主張的5級(60%)+6級(50%)方式, 但因一足五趾缺失部分在要件上重複,故須扣除該部分7級(40%), 因此殘扶給付應是110%-40%後的70%, 即新光人壽應按月5萬*70%等於3萬5000元去給付照護金。 -------------------------------------------------------------- 針對判決內容,個人以為, 在這判決中有兩個問題沒有特別釐清: A、「同一足」之認定範圍? 雙足十指缺失跟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是否屬於條款中的「同一足」, 若然,則應從重給付,而非兩者疊加。 ------ B、同險種內,相同標準的給付可否切割開來,對保險事故等級做出不同的認定? 本案是因為原告僅單獨就殘扶金理賠的部分提告, 但按系爭險種之條款, 殘廢一次性給付與殘扶金均是依殘廢診斷書去做理賠, 一般來說,會以相同的殘廢等級來認定。 如開頭所述,新光人壽採取的認定,原告總共可以領取600萬元的保險理賠。 但若該險種全依法院判決結果(給付70%)進行理賠的話, 新光人壽只需要給付原告560萬元,反倒領更少。 是不是有可能出現新光人壽拿著法院判決結果, 另訴請求原告返還溢領的保險理賠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41.212.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75423958.A.C6E.html
zivking: 看完完整判決書,被告律師很厲害地方在抓緊該契約條款第1 10/03 00:49
zivking: 2條第2項「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 10/03 00:50
zivking: 項以上第一至第六級殘廢程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各付該項 10/03 00:50
zivking: 「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 10/03 00:50
zivking: 限」。然後再以有利被保險人解釋與最大誠信原則。這律師 10/03 00:50
zivking: 邏輯跟條理很棒,主要論點在於:兩足十指均缺失與一下肢 10/03 00:50
zivking: 足踝關節缺失都是條款上的第六級以上殘廢,然後依條款所 10/03 00:50
zivking: 記載,兩個六級殘以上保險公司各付該項....之和,這邏輯 10/03 00:50
zivking: 實在太完美了。保險公司防禦主在足踝關節缺失是否包含其 10/03 00:50
zivking: 附屬腳趾,還拉評議中心評議墊背,但在條款與兩個原則下 10/03 00:50
zivking: ,反倒是不是重點了 10/03 00:50
zivking: 而且判決扣除9-3-2一足五趾均缺失的第七級殘,顯然就技術 10/03 00:56
zivking: 層面排除了重複理賠可能,被告律師跟判決法官都很厲害 10/03 00:56
zivking: 反倒是保險公司灰頭土臉。如果看過造雨人,再讀這份判決 10/03 00:58
zivking: 書,應該很有感觸 10/03 00:58
其實不用把律師跟法官看太高, 5+6是惟一可以申請100%給付的主張, 律師除主張這個外也沒別選項了。 而法官判決...則是台灣最常見的兩種懶人判決之一, 就是迴避爭議不談,只針對訴訟標的"照抄"評議中心結論, 這類型的判決,以前碩班幫老闆寫判決評析時都看到膩了... 獲得這麼高的評價,對唸法律的人來說真看得不習慣 XD 要說最誇張的, 是最初新光既依6+7理賠一次性的90%, 卻也對只理賠1-6級殘的照護金給付90%,理賠腦袋糊了嗎? 決定理賠前,要得出一個雙方都認同的結果不難, 但多給後,想要拿回來可就麻煩囉... 不過影響原告利益的最大因素, 是在這一審訴訟標的以外的部分, 如果原告後續處理失當, 原告搞不好可能是負擔7成訴訟費用+倒賠囉。
enzowalker: 哈哈新光哈哈 10/03 09:36
我覺得業務還是得多學習, 用比較公正的立場評析其他保險公司的訴訟, 而不是光看到有訴訟爭議,就立刻沒多了解即批評。 新光採用的理賠標準是6+7, 整體來說保戶可以拿到的總理賠是超過法院判決的70%的, 這跟某牛肉麵人壽那種拒賠案例不太能相比。
ecologi: 現代保險報導 http://www.rmim.com.tw/news-detail-13221 10/03 16:04
其實那篇沒什麼內容 ※ 編輯: toro736 (116.241.212.165), 10/03/2016 19:21:51 ※ 編輯: toro736 (116.241.212.165), 10/03/2016 19:38:53
zivking: 請容我引用104保險上第24號判決,爭點恰恰也是殘廢等級 10/03 20:29
zivking: http://i.imgur.com/0egPby5.jpg 10/03 20:30
zivking: 而T大要討論的這件彰化地院105保險第八號判決,個人認為 10/03 20:39
zivking: ,條款既已清楚記載同一事故造成兩個六級殘以上,保險公 10/03 20:39
zivking: 司「各付該項」每月生活照護金之「和」,保險公司即應依 10/03 20:39
zivking: 條款給付。 10/03 20:39
zivking: 9-1-3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9-3-1雙足十趾均缺失,均為條 10/03 20:56
zivking: 款第六級以上之殘廢等級,符合該契約第12條第二項被保險 10/03 20:56
zivking: 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至第六 10/03 20:56
zivking: 級殘廢程廢程度之一時理賠要件。保險公司認為:雙足十指 10/03 20:57
zivking: 均缺失與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殘廢等級重複認定然,然,就 10/03 20:57
zivking: 契約條款第12條,並無明文要求需不同部位所造成的兩個六 10/03 20:57
zivking: 級殘以上殘廢等級。 10/03 20:57
zivking: 至於對法官或律師評價,當然為個人主觀感受。民法第一條 10/03 21:07
zivking: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依 10/03 21:07
zivking: 最大誠信原則審視本契約條款,依保險法54條以被保險人有 10/03 21:07
zivking: 利解釋原則,理應要給原告律師與審判法官鼓掌 10/03 21:07
enzowalker: 保險公司不都一樣嗎?理賠的時候都另一張嘴臉。 10/04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