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ivking: 看完完整判決書,被告律師很厲害地方在抓緊該契約條款第1 10/03 00:49
→ zivking: 2條第2項「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 10/03 00:50
→ zivking: 項以上第一至第六級殘廢程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各付該項 10/03 00:50
→ zivking: 「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 10/03 00:50
→ zivking: 限」。然後再以有利被保險人解釋與最大誠信原則。這律師 10/03 00:50
→ zivking: 邏輯跟條理很棒,主要論點在於:兩足十指均缺失與一下肢 10/03 00:50
→ zivking: 足踝關節缺失都是條款上的第六級以上殘廢,然後依條款所 10/03 00:50
→ zivking: 記載,兩個六級殘以上保險公司各付該項....之和,這邏輯 10/03 00:50
→ zivking: 實在太完美了。保險公司防禦主在足踝關節缺失是否包含其 10/03 00:50
→ zivking: 附屬腳趾,還拉評議中心評議墊背,但在條款與兩個原則下 10/03 00:50
→ zivking: ,反倒是不是重點了 10/03 00:50
→ zivking: 而且判決扣除9-3-2一足五趾均缺失的第七級殘,顯然就技術 10/03 00:56
→ zivking: 層面排除了重複理賠可能,被告律師跟判決法官都很厲害 10/03 00:56
→ zivking: 反倒是保險公司灰頭土臉。如果看過造雨人,再讀這份判決 10/03 00:58
→ zivking: 書,應該很有感觸 10/03 00:58
其實不用把律師跟法官看太高,
5+6是惟一可以申請100%給付的主張,
律師除主張這個外也沒別選項了。
而法官判決...則是台灣最常見的兩種懶人判決之一,
就是迴避爭議不談,只針對訴訟標的"照抄"評議中心結論,
這類型的判決,以前碩班幫老闆寫判決評析時都看到膩了...
獲得這麼高的評價,對唸法律的人來說真看得不習慣 XD
要說最誇張的,
是最初新光既依6+7理賠一次性的90%,
卻也對只理賠1-6級殘的照護金給付90%,理賠腦袋糊了嗎?
決定理賠前,要得出一個雙方都認同的結果不難,
但多給後,想要拿回來可就麻煩囉...
不過影響原告利益的最大因素,
是在這一審訴訟標的以外的部分,
如果原告後續處理失當,
原告搞不好可能是負擔7成訴訟費用+倒賠囉。
噓 enzowalker: 哈哈新光哈哈 10/03 09:36
我覺得業務還是得多學習,
用比較公正的立場評析其他保險公司的訴訟,
而不是光看到有訴訟爭議,就立刻沒多了解即批評。
新光採用的理賠標準是6+7,
整體來說保戶可以拿到的總理賠是超過法院判決的70%的,
這跟某牛肉麵人壽那種拒賠案例不太能相比。
其實那篇沒什麼內容
※ 編輯: toro736 (116.241.212.165), 10/03/2016 19:21:51
※ 編輯: toro736 (116.241.212.165), 10/03/2016 19:38:53
→ zivking: 請容我引用104保險上第24號判決,爭點恰恰也是殘廢等級 10/03 20:29
→ zivking: 而T大要討論的這件彰化地院105保險第八號判決,個人認為 10/03 20:39
→ zivking: ,條款既已清楚記載同一事故造成兩個六級殘以上,保險公 10/03 20:39
→ zivking: 司「各付該項」每月生活照護金之「和」,保險公司即應依 10/03 20:39
→ zivking: 條款給付。 10/03 20:39
→ zivking: 9-1-3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9-3-1雙足十趾均缺失,均為條 10/03 20:56
→ zivking: 款第六級以上之殘廢等級,符合該契約第12條第二項被保險 10/03 20:56
→ zivking: 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至第六 10/03 20:56
→ zivking: 級殘廢程廢程度之一時理賠要件。保險公司認為:雙足十指 10/03 20:57
→ zivking: 均缺失與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殘廢等級重複認定然,然,就 10/03 20:57
→ zivking: 契約條款第12條,並無明文要求需不同部位所造成的兩個六 10/03 20:57
→ zivking: 級殘以上殘廢等級。 10/03 20:57
→ zivking: 至於對法官或律師評價,當然為個人主觀感受。民法第一條 10/03 21:07
→ zivking: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依 10/03 21:07
→ zivking: 最大誠信原則審視本契約條款,依保險法54條以被保險人有 10/03 21:07
→ zivking: 利解釋原則,理應要給原告律師與審判法官鼓掌 10/03 21:07
噓 enzowalker: 保險公司不都一樣嗎?理賠的時候都另一張嘴臉。 10/04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