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ro736: 謝謝分享,遠雄RG1你歸類為點到點02/13 15:10
→ toro736: 不過RG1第19條不就是你列為線的內容嗎?02/13 15:10
→ hung9025: 感謝提醒,這部分立即修改02/13 15:16
※ 編輯: hung9025 (101.15.135.222), 02/13/2017 15:16:27
推 BeanDodo: 感謝你的分享 02/13 15:38
推 withcloud: 感謝分享 02/13 16:38
→ awei181: 台壽CIR2第5條範圍定義,應該也是你所列「線」的內容 02/13 17:01
→ hung9025: 第5條定義為簽訂時以及附約有效被保險人確診當時 因此 02/13 19:06
→ hung9025: 為點到點 02/13 19:06
→ hung9025: 另外如果要為線的條款 必須要有的字樣為 期間增修或是刪 02/13 19:07
→ hung9025: 減導致無法申請重大傷病卡 02/13 19:07
→ awei181: 你「線」的定義不是投保當時及之後確診時的範圍嗎?這不 02/13 20:08
→ awei181: 代表以後增加或刪減(以投保時的範圍)都可以申請? 02/13 20:09
→ awei181: 你看台壽CIR2的DM就能清楚了 02/13 20:10
→ awei181: 剛看你「點對點」定義很奇怪,既然以簽約當時以及確診當 02/13 20:36
→ awei181: 時的公告項目為理賠,那怎會沒有包含增加(確診當時公告 02/13 20:38
→ awei181: 項目)或刪減(投保時的公告項目)? 02/13 20:38
→ hung9025: 對唷 所以沒錯是簽約當時以及確診當時 02/13 21:09
→ hung9025: 所謂的線是在這期間所有增加或是刪減部分都會列入 02/13 21:10
→ hung9025: 主要是顧慮在這期間可能會有新增過幾年刪除部分 所以特 02/13 21:11
→ hung9025: 別列出線這個分類的定義 02/13 21:11
推 Maninck: 線的部份還蠻有趣的,怎樣叫「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 02/13 22:02
→ Maninck: 得重大傷病證明」,有些要健保局認定的,改了他怎麼會跟 02/13 22:03
→ Maninck: 你說原本會不會核過 02/13 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