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ivking: 你的描述跟初判結果正常人都會覺得吃驚!對方一定會申請 09/02 21:26
→ zivking: 鑑定的,而且初判表沒證據力 09/02 21:26
→ xup6m3: Z大您是說保險公司會再次申請鑑定,來拒絕幫我取消出險嗎? 09/02 21:36
※ 編輯: xup6m3 (1.175.183.62), 09/02/2017 21:37:55
推 TTNJ: 問題一:就算是檢查了,他隔天去檢查一樣可以賴在你身上。 09/02 21:48
→ TTNJ: 二、保險公司願意賠的話,我是你就直接簽了..省事(我也吃驚) 09/02 21:50
→ TTNJ: 畢竟打折也沒多少錢,又不是車體險。 09/02 21:50
→ zivking: 對方會申請鑑定。如果是我來建議,直接告你過失傷害,然 09/02 21:51
→ zivking: 後順便再告高雄市消防局 09/02 21:51
→ TTNJ: 三、出險跟人也跟車,你換別家也是一樣變貴,鼻子摸摸是的 09/02 21:51
→ TTNJ: 你要換更信任的業務員也ok,但是業務處理速度很快,不考慮? 09/02 21:54
→ TTNJ: 四、有參考意義的!鑑定要花3000元..是你要求的就要你花 09/02 21:55
→ TTNJ: 他不會拒絕取消你的出險,為了省那一點點錢把事情變的更麻煩 09/02 21:56
→ TTNJ: 我覺得這樣不會比較好!個人意見給你參考 09/02 21:57
→ zivking: 初判表效力法源依據為何?累死警察而已 09/02 22:01
→ waterman3350: 我認為業務處理的很好... 09/02 22:52
→ waterman3350: 只要對方雞歪一點,去地檢署按鈴。 09/02 22:53
→ waterman3350: 你就會知道花兒為什麼那麼紅了... 09/02 22:53
※ 編輯: xup6m3 (1.175.183.62), 09/02/2017 23:08:28
推 fin64: 合理而且實務上相當常見 多的是事發後兩三天就要求償和解的 09/02 23:14
→ fin64: 試想每一個案件都去跟受害者說沒初判我不賠 或是沒車鑑不賠 09/02 23:15
→ fin64: 會有什麼後果 初判表這玩意 說穿了就是保險公司要有個依據 09/02 23:17
→ xup6m3: Z大您說的是機車騎士會去鑑定嗎?我的初判表無肇責&取消出 09/02 23:19
→ xup6m3: 險現在已經不會影響他了,簽了和解書也賠錢完成了不是嗎? 09/02 23:19
→ fin64: 不然保險公司以後要受理出險都請保戶去申請鑑定才賠 那生 09/02 23:19
→ fin64: 意就不用做了 09/02 23:19
→ xup6m3: T大謝謝您的建議!我當初直接簽和解也是因為對我來說沒有 09/02 23:20
→ xup6m3: 損失,保險公司雙方都會賠。 09/02 23:20
推 yah00831016: 救護車出勤都要填寫三聯單,沒送醫一定是傷者在單子 09/02 23:21
→ yah00831016: 上簽名了 *拒絕送醫*,決對告不成啦 09/02 23:21
→ xup6m3: W大我了解了~快速簽和解書也是為了避免夜長夢多 09/02 23:23
→ xup6m3: F大您說的剛好也是我疑惑的~我以為是雙方各自先付修車費 09/02 23:27
→ xup6m3: 用、醫療費用等,等初判表出來保險公司才依肇責比例跟對 09/02 23:27
→ xup6m3: 方的保險公司協調理賠 09/02 23:27
→ xup6m3: Y大那應該就是這樣了XD 09/02 23:28
→ zivking: 如果妳拒絕妳的保險理賠,和解的成就條件有完成嗎?效力 09/02 23:38
→ zivking: 呢?更何況如果只是和解非經地方調解委員會,和解書上放 09/02 23:38
→ zivking: 棄刑事告訴是無意義的。 09/02 23:38
→ zivking: 保險公司接受初判表的肇事分析與初判表的法律效力是不一 09/02 23:43
→ zivking: 樣的。事實上許多縣市目前警方所做的初判表經常表示無更 09/02 23:43
→ zivking: 多事證研判肇事責任,原因不外乎初判表造成警方多餘負擔 09/02 23:43
→ zivking: ,且所做分析並無依據且無法律效力 09/02 23:43
→ zivking: 至於消防局,請參考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填寫作業原則第13 09/02 23:47
→ zivking: 條 09/02 23:47
→ zivking: 關於鑑定費用,提告過失傷害後,地檢署函請地方交通事故 09/02 23:50
→ zivking: 鑑定委員會,3000塊無論原告被告,都省下來了 09/02 23:50
推 BHancock: 這對方全責有什麼好驚訝的? 09/03 06:44
→ zivking: 呵呵 09/03 10:58
→ ahello: 所以要浪費時間,請假,去上調解?有些事情是越快解決越好 09/03 11:49
推 bbbigbird: 請問Z大,為啥和解非經地方調解委員會,和解書上放棄刑 09/04 00:57
→ bbbigbird: 事告訴是無意義的。意思是就算雙方合意私下和解也沒效? 09/04 00:59
推 bbbigbird: 雙方當事人以合意且簽和解書,是有法律效力的,事後才 09/04 01:03
→ bbbigbird: 拿初判表要反悔也沒用,除非能舉證和解不適格或對造願 09/04 01:03
→ bbbigbird: 意一同撤銷和解,不然就能怪保險公司程序錯誤,影響到 09/04 01:04
→ bbbigbird: 自己往後的保險加費~~ 09/04 01:04
→ zivking: 刑事告訴權屬公法上權利 09/04 09:30
→ waterman3350: 想避免刑責掌握「一事不二吉」的概念... 09/04 09:32
→ zivking: 而且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需移付法院審核才為有效,參照 09/04 09:36
→ zivking: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09/04 09:36
→ zivking: 才不是什麼一事不再理,而且那是程序法。訴訟權屬憲法第1 09/04 09:39
→ zivking: 6條規定,屬基本權保障 09/04 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