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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zxx5566 (覺醒青年)》之銘言: : 小弟車子停在路邊停車格 : 無辜被對方撞到左後車門 板金凹掉... : 對方有投保第三責任險-財損30萬 : 之後就都不出面了 都叫保險理賠員處理... : 現在車子是修理好了 : 但是還有2筆金額 : 1. 修車期間代步車費用 : 2. 交易價值減損費用 : (因修理好變事故車 之後買賣價格會變少 有汽車公會鑑定報告為證) : 保險理賠員說不賠這2筆 : 打電話給肇事者 : 肇事者說不然去法院告 : 告贏了 法院判賠金額保險公司就會全出 : 說這是保險的規定 法院判賠 就是保險公司要全賠 : 所以真的是這樣嗎? : 只要法院判賠金額 保險公司就會全出嗎? : 會不會法院判決下來 : 保險公司又說有的沒的理由一堆不賠 : 最後變成又要去找肇事者討?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建議找法律專業人員) 1.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簡單說 :車輛維修以新品換舊品,需折舊(實務) 被害人若能證明其勿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你可以請求修車費(需折舊),更得請求車輛因車禍發生所減損之價值. 2.代步費用部份以實務面來說都是轉嫁於保險公司,實際上以保公司理賠認定為主 當然你也可以上法院向對方討這筆錢,不過就看法官心證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2.75.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08147807.A.3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