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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牙齒咬裂製作牙套12,000而申請了意外險理賠,保險公司賠付了5,000元 以我原本的理解因為牙套是自費項目,所以應該總共賠付12,000*0.65=7,800元 故我覺得不符合契約規定,於是便寄信向保險公司反應 但沒想到保險公司第二筆補賠下來是7,000元,等於12,000全賠了 https://upload.cc/i/IYQH0P.png
理賠明細 再看了一遍契約條文,似乎是要同時符合不以健保身分就診+費用未經健保給付才會有65% 但是我此前的其他意外險的自費項目原本也都是以65%賠付的,現在回頭看好像有些問題 想知道實務上這種65%理賠究竟是要在何種範圍才會適用呢? 想像上,就這次理賠經驗來看: 國術館治療-根本不具健保院所資格-65% 一般健保診所的自費項目-具有健保院所資格-100% 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有無錯誤? 還請先進指點,謝謝! 另外也覺得保險真的一門很深的專業 我將我案例與一個長輩分享後 他大驚失色的說之前牙齒因意外咬壞四五顆都沒有申請理賠 但確認時間已超過兩年之後也只能安慰他當成買經驗了 以下附契約條文與申訴信 --- 第十八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限額」。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 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 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 您好: 本人業已投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於本年度因意外接受假牙治療支付12000元, 經出險後甫接獲理賠通知,計5000元整。然依據契約第18條,就傷害醫療保險金之 給付並無5000元之限制既未超過投保額度依契約規定本次給附應為不足。 本人遍查相關理賠案例,得知假牙一顆5000本為少數保險公司內規。然既於法無據 ,金管會與法院判決亦不支持,還望貴公司改依契約規定為適當理賠,以免雙方後 續申訴等無謂程序。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本人聯絡,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173.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08662553.A.3D9.html
Maninck: 理論上是,實務上有個案 10/22 18:30
hzmbb: 蛀牙的自費牙套可以算醫療險給付嗎? 10/22 22:29
kin106ki: 推你的爭取 10/23 07:07
c79319: 蛀牙基本上都是除外項目 10/24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