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ilon: 只有要保人替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 12/05 08:19
→ Seilon: 同意才會無效(保險法第105條) 12/05 08:19
→ Seilon: 財產保險絕大多數情形下要保人=被保險人,所以沒這問題 12/05 08:19
→ drkh: 即使實務上保險公司仍然承認保單有效, 但純從法理而言, 12/05 08:45
→ drkh: 要保人是契約訂立的一方, 難道沒有必要列於契約(保單)上嗎? 12/05 08:46
→ Seilon: 不影響 12/05 08:58
→ Seilon: 責任保險真正的當事人是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兩造 12/05 08:59
※ 編輯: drkh (61.228.112.225), 12/05/2017 09:01:53
→ drkh: 我家的汽車第三人險是向富邦投保. 他們公司的保單就有列出 12/05 09:06
→ drkh: 要保人. 總之, 無論保單有效與否, 要保人是保單成立的 12/05 09:08
→ drkh: 極重要因素之一, 為何不列在保單上呢? 12/05 09:10
→ Seilon: 保單是屬於非要式契約(即沒有規定要有一定的格式) 12/05 09:19
→ Seilon: 就算根據保險法第55條,應載名當事人之姓名與住所,但責任 12/05 09:20
→ Seilon: 保險的真正當事人是被保險人,原則上有被保險人的資料即可 12/05 09:20
→ Seilon: 如果你真的這麼在意這點,可以跟國泰產要求以後必須載明 12/05 09:20
→ drkh: 不是在意, 國泰當然不會不承認保單的效力, 只是好奇為何如此 12/05 10:52
→ drkh: 重要的契約要件未載於契約之中. 12/05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