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nk0624: 請求權講得不好01/03 00:29
→ hank0624: 超過時效,保險公司只是取得對抗的權利01/03 00:29
→ hank0624: 是否要對抗(拒賠),取決於保險人01/03 00:29
→ hank0624: 保63條,保險人須證明所受之損失01/03 00:30
→ hank0624: 給你滿分100分01/03 00:31
推 abcccbbs: 樓上給滿分還沒給推 我來幫補一下喔01/03 00:55
推 iloveJJ: 謝謝您解惑01/03 09:55
推 iloveJJ: 那還有疑問是,通常第一時間會通知保經或業務員,那也算01/03 10:44
→ iloveJJ: 是有通知嗎?01/03 10:44
推 Mephist: 推一下01/03 11:29
先感謝以上推文指教。
再回復問題「第一時間會通知保經或業務員算有通知嗎」
下面是小弟的小小淺見
1、跟保險經紀人或其業務員通知
跟保險經紀人或其業務員通知,
假如他們有跟保險人通知,那就算有通知。
假如他們因為作業疏忽沒有通知保險公司,那就算沒有通知。
根據保險法第9條(保險經紀人之意義)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
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由保險法可知,保險經紀人被視為被保險人(應為要保人)的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沒通知保險公司,視同被保險人(應為要保人)沒通知。
2、跟保險人(即保險公司)通知
跟保險公司通知是沒問題的,
因為保險法59條就是要跟保險人(即保險公司)通知。
另外,保險法59條沒有規定通知方式,
不論你是傳真、寄信,
怕寄丟或沒傳真到,你也可以全台灣分公司都給他寄一封。
再根據保險法第54條之1(約定無效之情形)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假如保險公司說,「你沒有按照我們公司條款規定的表格通知,不算!」
那就是上面所說「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該約定無效,仍算有通知。
3、跟保險人(即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通知
假如保險業務員有跟保險人(即保險公司)通知,那就有通知。
假如保險人的業務員沒有通知保險人(即保險公司),那仍算有通知嗎?
這個爭議就很大了,法院見解不一。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判決,認為算
認為跟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通知,就算有通知,
即使業務員有過失,也算保險人(即保險公司)的責任
內文節錄:
「OOO為上訴人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為保險法第8之1條所稱之保險業務員,屬上訴人之使用人..(略)...
就OOO之過失,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略)..」
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判決,認為不算
內文節錄:
「保險外務員,及主要職務,為保險契約之招攬..(略)..
...(略)..其性質並非保險人之代理人...(略)...
要保人對外務員之告知,其效力並不及於保險人」
4、結論
由上述結論,直接跟保險人(即保險公司)通知是最安全的作法,
以上是小弟小小淺見,
若有疏漏希望諸位先進大大能補充,
謝謝!!
※ 編輯: dwmcharlie (36.236.200.71), 01/03/2018 13:21:55
※ 編輯: dwmcharlie (223.138.36.150), 01/03/2018 14:05:04
推 iloveJJ: 好詳盡,非常感謝 01/03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