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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提供個人小小淺見, 1、我需要在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嗎? 是的,為了讓保險公司能儘快確認保險事故是否真的在理賠範圍內, 的確有必要在規定時間內通知保險公司, 避免時間過久、證據消失,導致難以查證。 根據保險法第58條(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雖然保險法五日,但保險公司條款卻給十日,算很大方了。 2、我超過十天才通知會怎樣嗎? 假如因為超過時間才通知, 導致保險公司有損失, 例如為了確認保險事故的真正原因而增加的費用, 可以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求償。 根據保險法第63條(怠於通知之賠償)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 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那麼,別人說2年內通知是什麼東東阿? 那個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白話文就是你要2年內跟保險公司要保險金, 超過2年才通知,他就可以不甩你啦!不付你錢錢。 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1項前段(消滅時效)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超過10天才跟保險公司說,他還是會給你錢。 (只是會扣除他的損失,例如多付出的成本) 超過2年才跟保險公司說,他就連理都不理你啦,連給都不用給。 因此, 壽險確定死亡或全殘那一天,開始起算2年內要通知保險公司。 殘廢險確定成殘那一天,開始起算2年內要通知保險公司要錢。 4、其他 實務上,人身保險常常超過10日才通知保險公司, 主要原因是人身保險的保險事故通常比較容易調查,證據比較不容易消失。 像是死亡,通常會有驗屍記錄。 像是殘廢,通常會由醫師開立證明。 像是醫療,都會有病歷記錄在案。 證據就被保存起來了,保險公司調查很容易。 但是財產保險就不一樣了, 車子被偷竊、房屋被燒光的損失、貨物的滅失等等, 時間越久就越難證明與查證, 因此須要盡早通知。 以上就是小弟的小小淺見, 若有其他疏漏還煩請各位大大補充。 ※ 引述《iloveJJ (微笑炸裂)》之銘言: : 我的全球人壽保險契約裡有一個條款是: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 : 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 所以十日內要先連絡保險公司有須理賠之情事??是要直接撥他們電話或客服 : ????怎麼印象中保險公司不是兩年內都可送件申請理賠,為什麼要先告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200.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14909438.A.664.html ※ 編輯: dwmcharlie (36.236.200.71), 01/03/2018 00:12:20
hank0624: 請求權講得不好01/03 00:29
hank0624: 超過時效,保險公司只是取得對抗的權利01/03 00:29
hank0624: 是否要對抗(拒賠),取決於保險人01/03 00:29
hank0624: 保63條,保險人須證明所受之損失01/03 00:30
hank0624: 給你滿分100分01/03 00:31
abcccbbs: 樓上給滿分還沒給推 我來幫補一下喔01/03 00:55
iloveJJ: 謝謝您解惑01/03 09:55
iloveJJ: 那還有疑問是,通常第一時間會通知保經或業務員,那也算01/03 10:44
iloveJJ: 是有通知嗎?01/03 10:44
Mephist: 推一下01/03 11:29
先感謝以上推文指教。 再回復問題「第一時間會通知保經或業務員算有通知嗎」 下面是小弟的小小淺見 1、跟保險經紀人或其業務員通知 跟保險經紀人或其業務員通知, 假如他們有跟保險人通知,那就算有通知。 假如他們因為作業疏忽沒有通知保險公司,那就算沒有通知。 根據保險法第9條(保險經紀人之意義)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 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由保險法可知,保險經紀人被視為被保險人(應為要保人)的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沒通知保險公司,視同被保險人(應為要保人)沒通知。 2、跟保險人(即保險公司)通知 跟保險公司通知是沒問題的, 因為保險法59條就是要跟保險人(即保險公司)通知。 另外,保險法59條沒有規定通知方式, 不論你是傳真、寄信, 怕寄丟或沒傳真到,你也可以全台灣分公司都給他寄一封。 再根據保險法第54條之1(約定無效之情形)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假如保險公司說,「你沒有按照我們公司條款規定的表格通知,不算!」 那就是上面所說「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該約定無效,仍算有通知。 3、跟保險人(即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通知 假如保險業務員有跟保險人(即保險公司)通知,那就有通知。 假如保險人的業務員沒有通知保險人(即保險公司),那仍算有通知嗎? 這個爭議就很大了,法院見解不一。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判決,認為算 認為跟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通知,就算有通知, 即使業務員有過失,也算保險人(即保險公司)的責任 內文節錄: 「OOO為上訴人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為保險法第8之1條所稱之保險業務員,屬上訴人之使用人..(略)... 就OOO之過失,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略)..」 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判決,認為不算 內文節錄: 「保險外務員,及主要職務,為保險契約之招攬..(略).. ...(略)..其性質並非保險人之代理人...(略)... 要保人對外務員之告知,其效力並不及於保險人」 4、結論 由上述結論,直接跟保險人(即保險公司)通知是最安全的作法, 以上是小弟小小淺見, 若有疏漏希望諸位先進大大能補充, 謝謝!! ※ 編輯: dwmcharlie (36.236.200.71), 01/03/2018 13:21:55 ※ 編輯: dwmcharlie (223.138.36.150), 01/03/2018 14:05:04
iloveJJ: 好詳盡,非常感謝 01/03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