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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要保書上的告知事項有些文字的解釋上有點疑問 想請教一下大家的看法 1. 通常告知事項有五年這一項,寫法通常是「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用藥是沒有疑問,但是對治療和診療的定義有點不清楚 如果是曾經有過的舊疾自主回診檢查算是嗎? 還是得看醫師診斷內容怎麼寫呢? 2. 健康險告知事項裡面有一項一年的 有注意到有些公司的寫法是「現在及過去一年內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 或是「現在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 這個"仍患有"是怎麼定義的呢? 也是看有沒有就醫紀錄嗎? 但如果很久沒有就診紀錄要怎麼判斷是不是仍患有呢? 這種告知事項該告知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119.2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22940505.A.72B.html
BaLaBruce: 1.回診、抽血檢驗等等這些都算診療 04/05 23:28
BaLaBruce: 2.就近一年內疾病且最後一次就診的告知即可 04/05 23:30
mcintyre: 若沒記錯應該只有兩家還在問現在.... 04/08 00:33
mcintyre: 跳過那兩家就可以解決不少事情 04/08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