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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 收到遠雄存證信函表示由於健康告知未據實回答(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 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所以依保險法解除終身保險、癌症健康保險及醫療健康保險合約 當初投保前有因感冒、蛀牙、打球受傷等疾病至診所就醫,有詢問保險專員表示這些小病 無須填寫。 請問這樣到評議中心申訴會有機會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29.1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30156345.A.F31.html
snsdakb48: 這個業務…是說你是申請理賠才被寄存證信函?是什麼病? 06/28 11:32
xx801114: 申請理賠後遭到解約,因憂鬱症申請理賠 06/28 11:37
mcintyre: 去申請評議吧!只要主張正確有很大的機會救回來 06/28 12:13
xx801114: 謝謝 06/28 12:15
naziaaaa: 不意外啊!我朋友也是申請完理賠就被解約,申請評議根本 06/28 12:16
naziaaaa: 沒用,只請遠雄跟我朋友兩邊協調而已 06/28 12:16
xx801114: 所以評議中心不見得會裁定? 06/28 12:19
nh75: 有用,看你會不會爭取而已 06/28 12:43
nh75: 保64是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風險的估計 06/28 12:44
xx801114: 謝謝 06/28 12:52
hung9025: 憂鬱症部分在保前有就醫嗎? 06/28 14:13
tengobo: 憂鬱症跟憂鬱傾向有差別喔 06/28 14:44
xx801114: 投保前完全沒就醫過 06/28 14:51
snsdakb48: 沒就醫那有症狀嗎? 06/28 15:30
xx801114: 沒有症狀 06/28 16:02
ecologi: 感冒不會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估、可作為正確主張? 06/28 17:38
ecologi: 承上,該業務員沒有唆使被保險人做不實、不告知的問題? 06/28 17:38
beriaura: 這問題要看當初是怎樣談的 06/28 17:45
beriaura: 若明確告訴過業務有這狀況,但業務以不告知處理 06/28 17:45
beriaura: 那業務有問題 06/28 17:45
beriaura: 但如果告知後,業務表示這部分不在保64的範圍 06/28 17:45
beriaura: 也就是表示有能力處理不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估 06/28 17:46
beriaura: 那這個攤子,業務就要有本事把它處理好 06/28 17:46
beriaura: 如果只是感冒、蛀牙、打球受傷,確實該有辦法處理的 06/28 17:46
snsdakb48: 可以主張與未告知事實無直接關係申請理賠,但之後契約 06/28 17:58
snsdakb48: 依第64條來看就一定保不住了 06/28 17:58
beriaura: 要保不住的話,某方面表示這公司很嚴苛 06/28 18:02
beriaura: 感冒、蛀牙、打球受傷是會拒保的 06/28 18:03
beriaura: 這幾年的遠雄有到這樣誇張的地步了嗎@@? 06/28 18:03
snsdakb48: 解除契約不代表不能重新投保呀,重新投保後憂鬱症就變既 06/28 18:07
snsdakb48: 往症了,說實在憂鬱症也不好治到好 06/28 18:08
beriaura: 保64有但書,不是任何不告知都可解約 06/28 18:09
beriaura: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06/28 18:09
beriaura: ,不在此限。 06/28 18:09
beriaura: 反面意思就表示,保險公司拿的數據 06/28 18:10
beriaura: 感冒、蛀牙、打球受傷在該公司都是影響評估 06/28 18:10
beriaura: 也就是會有加費/除外/拒保現象的 06/28 18:10
snsdakb48: 危險之發生未與告知不實有直接關係,所以此次憂鬱症理賠 06/28 18:18
snsdakb48: 無懸念,但未告知如您所說會有加費/除外/拒保,這不就是 06/28 18:18
snsdakb48: 足以變更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嗎? 06/28 18:19
snsdakb48: 那個但書我解讀讓保險契約自始無效,而是理賠完後才終止 06/28 18:21
snsdakb48: <不是 06/28 18:22
xx801114: 這樣還說保險公司直接理賠後直接解約算是合理嗎? 06/28 18:22
beriaura: 我討論的是原PO狀況 06/28 18:23
beriaura: S大是爆料,原PO其實有憂鬱症,但沒提到嗎 @@? 06/28 18:23
beriaura: 若以這篇來看,說沒提到的只有感冒、蛀牙、打球受傷等疾 06/28 18:24
beriaura: 未告知跟是否理賠分開處理,也是近十幾年開始的做法 06/28 18:38
beriaura: 以這篇問的內容來看,未告知的跟憂鬱症無關因此該賠 06/28 18:38
beriaura: 那又既然兩者無關,保64就不用把憂鬱症放進來看哩 06/28 18:39
mcintyre: 保險公司要用自始無效都不理賠,或是理賠後終止契約 06/28 18:54
mcintyre: 兩者都有可能發生,我也都碰過 06/28 18:54
mcintyre: 至於未告知事項是否可能除外我覺得應該不用去探討 06/28 18:56
mcintyre: 以遠雄來說那些狀況除外是有可能的 06/28 18:57
mcintyre: 去訴求這個並不有利 06/28 18:57
xx801114: 我目前狀況是理賠後解約,所以大家是建議我不走評議嗎? 06/28 20:23
stdjb: 有兩條路可以走一是用保64爭取契約存在 06/28 20:57
stdjb: 二是向保險公司申訴業務員違反管理規則確認契約存在 06/28 20:57
stdjb: 保64絕對不是用第二項後段因果關係,因為賠一次仍然會解除 06/28 20:58
stdjb: 契約,應該是要用中間"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 06/28 20:58
stdjb: 上述提的症狀並不會影響保險契約加費或拒保,契約仍然有效 06/28 20:59
stdjb: 若該業務是遠雄的業務(不適用於保經業務) 06/28 21:00
stdjb: 則先取得證據證明已告知業務員,再根據民法224條主張 06/28 21:01
stdjb: 債務人之使用人應與其過失負同一責任,主張契約存在 06/28 21:02
stdjb: 因為有告訴業務員,所以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契約,應依約賠償 06/28 21:03
stdjb: 要進評議之前應先向保險公司申訴 06/28 21:09
stdjb: BTW有憂鬱症要投保醫療幾乎不可能了,這張能救一定要救 06/28 21:27
ecologi: 問題是能不能救... 06/28 21:32
stdjb: 個人認為可以,但要再詳細了解狀況 06/28 21:36
agneys: 原po的病歷上說不定還被多寫上什麼東西... 06/28 22:25
agneys: 要不要看看自己病歷上除了上述幾個體況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 06/28 22:29
xx801114: 有向保險公司申訴他們內部審查維持原來決定 06/28 22:45
stdjb: 沒錯,但告知範圍是以義務人知悉之事項,若義務人並不知悉 06/28 22:47
stdjb: 亦不違反告知義務 06/28 22:47
xx801114: 目前從健康存摺的疾病分類看來 只有我所說的狀況,請問 06/28 22:48
xx801114: 大家我的主張是否要以上述症狀除外比較有機會? 06/28 22:48
stdjb: 請問您的業務員是經紀人公司的人員還是保險公司的呢? 06/28 22:51
xx801114: 謝謝你 保險業務員是經濟人公司 不是遠雄人壽的~ 06/28 22:54
stdjb: 如果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訴過,接下來就直接進評議就好 06/28 22:54
stdjb: 如果是經紀人公司,那就不適用我上面說的方法二 06/28 22:55
stdjb: 敢要保戶不告知就應該要有能力處理這類事件 06/28 22:56
xx801114: 謝謝你 目前準備向評議申訴 請問我該主張除外還是不足以 06/28 22:59
xx801114: 影響危險評估比較合適呢? 06/28 22:59
stdjb: 當然是對自己有利的主張,除外並不是選項 06/28 23:09
stdjb: 64條第二項可以主張的仍有一點,前段所述,要保人有為隱匿 06/28 23:10
stdjb: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文字之敘述可見解除契約 06/28 23:10
stdjb: 係以故意不告知為要件,若因業務員唆使而未告知則不符合故意 06/28 23:13
stdjb: 的要件,但這必須要該業務作證,也該由他來承擔責任 06/28 23:14
xx801114: 謝謝你的幫忙~~~ 06/28 23:18
stdjb: 這段先不要提好了,比較像申訴保經公司 XD 06/28 23:19
stdjb: 不用客氣,有需要協助撰寫申訴書的話再跟我說 06/28 23:21
xx801114: 真的很謝謝你的幫忙~~ 06/28 23:30
ecologi: 唆使保戶不實告知為業務個人行為,簽承攬契約的保經公司 06/28 23:37
ecologi: 要負甚麼責任? 06/28 23:37
ecologi: 不管業務員或保經公司有過失責任,契約效力就可存在? 06/28 23:38
ecologi: 隱匿 或 遺漏 或 不實,三者只要其一==>以故意為要件? 06/28 23:49
mcintyre: 越來越複雜了!保經公司可有責任,業務員不會砸自己腳 06/29 00:20
mcintyre: 其他的原PO業務沒辦法、不會處理嗎 06/29 00:21
stdjb: 回e大,依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依法負連帶責任,民法188 06/29 09:18
stdjb: 上面有說了,如果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可類推適用民法224 06/29 09:19
stdjb: 但如果是保經的業務員就不適用 06/29 09:20
stdjb: 另外請仔細看清楚保險法的用字:隱匿(明顯是故意行為) 06/29 09:24
stdjb: 遺漏"不為"說明(不為兩個字也很明顯有故意的意味) 06/29 09:25
stdjb: "為"不實之說明(故意講錯),該條經兩次修正,目的在限縮保險 06/29 09:26
stdjb: 人解除契約的範圍 06/29 09:27
sunkist74: 原PO在mobile也有po文,上面有提到該業務已經離職了 06/29 10:01
sunkist74: 原PO是寫"已不在遠雄服務",看來是單一保險公司業務員 06/29 10:04
stdjb: 原PO在推文中有說是經紀人公司的業務,雖然該業務已經離職 06/29 10:10
stdjb: 但根據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0條,異動登錄前仍屬所屬公司的行為 06/29 10:11
snsdakb48: 原PO在01的回文感覺像是遠雄業務 06/29 10:16
ecologi: s大請看清楚,我並沒有說業務員沒責任。 06/29 11:36
ecologi: 我質疑的是即使業務員有責任(不管第64條在104年修法前 06/29 11:36
ecologi: 或後)就等同被保人不是故意=沒有責任=不能解約嗎? 06/29 11:36
ecologi: 自己故意 是故意,別人唆使故意 非故意? 06/29 11:48
stdjb: e大誤解了,如果是經紀人公司的業務,當然不能這樣主張 06/29 11:49
stdjb: 但如果是保險公司的業務,那麼對業務員的告知等同告知保險人 06/29 11:50
stdjb: 類推適用民法224條,保險人不能主張解除契約 06/29 11:56
ecologi: 保險法64條並沒有排除「因被教唆所為之故意」,不管是 06/29 12:25
ecologi: 保險公司(民法224條)及其業務員或保經公司業務員有無 06/29 12:26
ecologi: 責任,跟被保人自己是否有責任、能否解約應都是兩碼子 06/29 12:26
ecologi: 事。 06/29 12:26
ecologi: 民法224條,對債務履行的前提是債權債務確定成立,違反 06/29 12:27
ecologi: 保險法64條時連契約都不成立了,何來後續債務履行義務 06/29 12:28
ecologi: 呢? 06/29 12:28
ecologi: 保險人解除契約的目的,就是要免除後續債務履行義務,怎 06/29 12:29
ecologi: 麼會是用224條來主張不能解除契約 XD 06/29 12:29
stdjb: 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P.150 06/29 12:36
stdjb: 葉教授寫太多字了,不便全部打上來,有興趣就翻翻書囉 06/29 12:37
stdjb: 買書不方便的話也有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9號 06/29 12:41
ecologi: 此20多年前判決之健康告知事項是由業務員代填、系爭對於 06/29 16:56
ecologi: 壽險身故金之拒賠、理賠後並無契約存續的問題,跟樓主的 06/29 16:56
ecologi: 例子為自己填寫、系爭已獲得理賠後、契約存續之差異頗大 06/29 16:56
ecologi: ,加上這麼多年過去了,被解約的其他案例之多,應該更有 06/29 16:56
ecologi: 參考性、無爭議的話也應有判例出現才是。 06/29 16:57
stdjb: 請仔細再看過一次判決,判決中的敘述是要保人對業務員告知 06/30 01:20
stdjb: 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第23期P569-563頁亦有紀載 06/30 01:23
stdjb: 88年91年93年亦有相同判決,當然也有相反意見的判決 06/30 01:24
stdjb: 其餘論述還是建議去翻翻書吧 06/30 01:26
stdjb: 現在爭取的,當然就是契約存在且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06/30 01:26
stdjb: 既然不得解除契約,往後保險事故當然要賠 06/30 01:27
stdjb: 買保險即是訂立一份契約,而保險契約是一種特殊債的契約 06/30 07:38
stdjb: 債務人之使用人於訂約上的過失當然與債務人負同一責任 06/30 07:38
stdjb: 法院的判決背後自然有法理跟學理存在,但這個個案既然不是 06/30 07:39
stdjb: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即不適用此論點,只能以保64下去爭取 06/30 07:39
ecologi: 既然正、反意見的判決都有,就代表有些判決極具爭議,也 06/30 23:07
ecologi: 不能排除這裡面有無恐龍法官,遑論背後的法理跟學理如何 06/30 23:07
ecologi: 能說服人、具代表性。 06/30 23:07
stdjb: 為什麼你不去翻翻書呢?近幾年法院的判決都是採肯定見解 06/30 23:15
stdjb: 原因無他,假若要保人善意告知業務員,卻因業務員的過失導致 06/30 23:17
stdjb: 要保人遭受損害,對要保人甚為不公,所以多認為對業務員的 06/30 23:18
stdjb: 告知效力及於保險人 06/30 23:20
ecologi: 既然有近幾年的判決,在此應可舉出,為何舉10幾、20幾年 07/01 16:34
ecologi: 前的例子+要人家自己去看書呢? 07/01 16:34
stdjb: 因為你質疑的是保險法的權威 07/01 20:42
stdjb: 96年98年99年101年都有判決,反正你也不會去找來看 07/01 20:44
ecologi: 權威何必要件件上到法院? 07/01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