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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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年金保險給付前死亡 保單價值須課遺產稅
時間Sun Sep 23 08:06:36 2018
出處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923/1434239
107/09/23
向保險公司投保年金保險,若要保人在年金給付開始前死亡,保險公司返還的保單價值,需要納入遺產總額課稅;若是在開始後才死亡,其受益人所領到的年金,就可以不計入遺產。
有民眾詢問,母親甲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在一百零四年向保險公司購買十年期年金保險,之後在今年(一百零七年)死亡,保險公司返還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共六百七十萬元,是否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甲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十年期年金保險,依保險契約書約定,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從要保人投保第十年保單週年日屆滿日開始給付。如果被保險人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保險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要保人,該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因甲今年死亡時,其投保的年金險尚未進入給付期,保險公司必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要保人,因此該筆金額就是要保人(即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不是遺贈稅法所稱「人壽保險金額」,也不屬保險法所稱「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情況,因此該筆年金保單價值六百七十萬元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官員表示,如果甲在年金保險進入給付期後才死亡,保險公司依照年金給付,將未支領的年金,依約定給付給身故受益人,依保險法規定,其受益人所領到的年金可不計入遺產。
不過在實務上,稅局仍會審核要保人的投保動機,如發現有規避遺產稅事實,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劉懿慧/臺北報導)
想法評論:政府真的很會搶錢,連死亡的日期都能牽涉到遺產稅的課徵與否,還要審核投保動機,真的是住海邊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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