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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依保險法第107條、107條之1、 125條、128條、131條、133條、135條及138條之2增修,保險商品暨契約 文件之相關文字用詞調整。 (實施日:107.6.15異動前、後,實質給付內容及權利義務無任何影響) 原用詞     新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 能辨識其行為或 欠缺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171.1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47028947.A.CAE.html
blackyw: 改變後的用語,(障)字還是繞不開,(殘)字原本就只是不完 01/09 19:37
blackyw: 整狀態的陳述,那些主張修法的真是玻璃心 01/09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