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Insuran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個人覺得最高法院用訂約時的法定繼承人的一說是有問題的,如果被保人甲是與乙結婚 ,訂死亡保險契約當時婚姻關係存續中,後來甲與乙離婚後與丙再婚,甲因故死亡,那理 賠金不就是要賠給前妻乙,反而丙拿不到半毛錢 這合理嗎? 我覺得合理的一說應該是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指的是指定受益人的資格,這資格是依照 民法1138條的內容去論定 而保險法112條也明訂-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 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當保單已經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表示這保單就已經符合保險法112條是一份指定受 益人的保險,只是受益人資格是保險事故發生時,擁有民法繼承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資格而 已 而因為這是保險金不是遺產,所以就算繼承人拋棄繼承亦不影響到他的保險金受益權,因 為他原本就是法定繼承人的資格,他只是拋棄遺產繼承而已 以這樣的學說,乙拿不到保險金而丙拿的到才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20.2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66906241.A.B6B.html
mcintyre: 除了最基本的保險法外建議多看些資料,高院或地院都有08/27 20:11
你看過那麼多資料 可以發一篇文章來跟大家分享啊
aq2272353712: 到底是多少錢08/27 22:45
※ 編輯: jasonmoon (101.10.20.225 臺灣), 08/28/2019 09: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