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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保法第32條,保險人按強制險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 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縱使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主義,然其所為之傷害醫療、殘廢、死亡給付都可視為賠償金額 一部分。 死亡件通常看的是生前急救費用、喪葬費用、慰撫金(僅父母 子女 配偶 得請求。民法1 94條)、撫養費(是否有受死者撫養之未成年子女或配偶及父母) 也就是說,得請求賠償的人數越多,會影響判賠金額之多寡。以及還有肇事責任比例分攤 (過失相抵 民法217條) 舉例:當某一死亡件,法官經審理及其所得之心證,認定500萬為合理之損失金額,當雙 方肇事責任為70:30,被告(加害人)應負七成責任時,則被告應賠償350萬(500萬乘以7 0%) 而強制險已領取200萬時,視為被告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所以被告須再給付150萬賠償金。 以上就是現行法院審理的車禍傷害或死亡的計算方式 剩下的這150萬,倘被告有額外加保第三人責任險,由第三人責任險賠付。 如果第三人責任險還是不夠賠,就看是否有再保超額,有的話則啟動超額賠付不足部份 不足就是被告自行負擔。 責任險是依民法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付賠償之責。它並不是定額 保險,更不是一件案子求償金額在保額內,保險公司就必須全吞,而是要看其求償金額是 否具合理正當性(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審理也是這樣,絕不會是原告求償多少,法 院就判多少)。 至於原PO所提問的部份,因為資訊完全不充足(請求權人數、事故責任歸屬、有無撫養費 問題、雙方學經歷收入等有很多因素會影響一件案子的賠償金額),無法跟您說合理的金 額是多少。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 ※ 引述《rizing (和平之後)》之銘言: : 大家好,這件事後續追蹤還是有些想請教 : 首先是強制險200萬的部分,保險公司說只能出100萬,這跟我想的還有我查的感覺不太 : 另外,第三責任險好像只願意出30萬,因為我沒去聽,只隱約經由轉述知道就是保險公 : 對方本來有和解意願好像也變成要提告 : 保險公司申訴電話也沒有個答案 : 所以保險這東西真的很不保險的感覺,朋友律師也請了,想跟大家請教是朋友該如何繼 : ※ 引述《rizing (和平之後)》之銘言: : : 不好意思在本版代替朋友詢問,朋友最近有交通意外,最後造成騎士不幸死亡 : : 雙方願意和解 : : 朋友是保新光保險 強制險200萬 第三人責任險200萬/400萬 超額險1000萬 : : 不過目前和解 家屬希望大概600萬左右賠償 保險業務說只能賠強制險200+責任險5 0? : : 超額險的部分業務說沒辦法啟動 : : 感覺和朋友認知是有些落差 : : 不知道有沒有版友有類似經驗 : : 就是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金額 大概應該是多少 : : 謝謝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1.0.2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79419890.A.552.html
jasonmoon: 你寫的這些不是學法律的會看不懂,簡單一句就是不是保 01/19 23:00
jasonmoon: 額內你想賠多少保險公司就要照單全收 01/19 23:00
rizing: 感謝您的回覆 我會將資訊跟朋友分享 再次感謝 01/20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