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Insuran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internaty (Lift the wings)》之銘言: : 想請問版上的大家, : 家裡有長輩最近拿著宣傳單建議爸爸加入這個互助方案, : 爬了許多文和做了很多功課都沒找到實質幫助的內容, : 他宣稱是類保險又不是保險, : 想請問大家可否給些建議或看法呢? : 謝謝 : 這是他們的方案行銷網頁 : http://www.intercare.com.tw/line/index.html : 謝謝大家 以下發表小弟小小淺見, 是不是「保險」並不是他們說的算, 而是要檢視是否具有保險五大要素: 危險、補償的需要性、團體性、有償性、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如果被認定是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 則依據保險法167條第1項前段,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167 像是生前契約也有被認定是保險。 參考資料:葉啟洲教授所著《保險法》第六版,元照出版社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0562 一、危險 危險指的是損失的不確定性, 例如該網站的意外身故, 會不會發生不知道, 什麼時候發生不知道, 發生意外的原因與結果不知道, 那就具有危險要素。 二、補償的需要性 前面提到的危險一旦發生, 對於被保險人將會產生損害, 意外身故是造成生命的損害, 故有補償的需要性。 縱使生命是無法用金錢計算其價值, 也具有補償的需要性。 三、團體性 指面臨相同危險的多數個體, 像是這個互助會把有可能發生意外身故的一大群人聚集在一起, 就具有團體性了。 四、有償性 保險為眾人共聚資金, 以分擔個人風險與損失的制度, 因此保險給付須以保險費作為對價, 也就是必須繳交金錢才能獲得保障。 收錢的名稱不重要, 可以叫做「保險費」、「互助費」,隨意叫, 不是說名字不是「保險費」就不是保險。 五、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從危險承擔理論的角度來看, 危險之承擔必須是當事人間訂立該契約之獨立標的, 而無與其他法律行為之間無內在關連性。 只要繳交費用(該網站叫做互助費), 萬一發生約定事故(該網站是意外身故)就可以請求相對應的金錢, 與其他法律行為無關, 故具有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再來舉個反例, 向店家買了新電視(買賣契約), 保固內的電視機萬一壞了, 就可以請店家換一台新的, 請求換新的電視機並不是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它是依附在買賣契約上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94.1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87796884.A.80C.html
hank0624: 不錯唷 04/25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