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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好讀版:https://bit.ly/3eH6twg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下稱「乙」)投保醫療險,投 保時甲誠實告知自己曾因視網膜剝離接受過「右眼」雷射手術一事,且也同意 乙採「批註除外」(下稱「批註」)承保,但甲認為,該批註明明只除外不保 「右眼」,不料本次申請「左眼」雷射手術理賠部分卻遭拒絕理賠。 甲強調當初自己因右眼治療良好,才能成功獲得乙願意同意取消批註,乙既然 同意取消在先,實在不懂為何反悔拒絕給付「左眼」視網膜剝離雷射手術理賠 金。 乙向評議中心解釋,當初批註所約定之內容中,並沒有限定左眼或是右眼;且 之所以會同意乙申請取消批註,是因甲未誠實告知左眼正在治療中,才誤認甲 的眼睛已完全康復下才同意取消。在發現甲不實告知後,也即刻寄發存證信函 通知撤銷當初同意取消批註之意思表示,並非恣意拒絕理賠。 【評議中心見解-「批註除外」性質上並非保險公司單方所預擬之「定型化契 約條款」,被保險人投保時既親簽同意,又該批註並未限於「右眼」,乙保險 公司拒絕理賠並無不可。】 一、甲投保時提供自己曾在民國96年8月因視網膜剝離接受雷射手術之事實, 訂約時保險公司以「批註除外」方式承保,約定甲將來因視網膜剝離與其相關 眼部病變及其併發症所致之保險事故,列為除外不保事項。 二、「批註除外」內容約定如下:「一、立約人同意被保險人○○○,若因視網 膜剝離與其相關眼部病變及其併發症所致之保險事故,為本保單除外責任,且 不能合併計算殘廢程度。但壽險身故保險金不在此限。二、立書人同意本批註 所定事項之效力,溯及至本保單之生效日。」其中就「...若因視網膜剝離與其 相關眼部病變及其併發症所致之保險事故...」並未限定於「右眼」視網膜剝離 與其相關眼部病變及其併發症所致之保險事故,從文義解釋而言,難以認定該 「批註」有任何疑義之處。 三、況且,該批註並非保險公司單方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而是由 雙方當事人針對客觀承保範圍所訂立的「個別磋商條款」,甲投保時對該批註 既已親自簽名同意,又批註內容並未限定「右眼」才屬不保事項範圍,保險公 司的確不負理賠之責。 四、至於甲辯稱乙已同意取消批註在先不得拒賠這部份,經查甲在申請取消批 註時,就乙所提出的「被保險人健康告知及聲明書」中「...過去五年內『是否』 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斷或用藥?...6.視網膜出血或剝離、視神 經病變」一欄勾選「否」,顯見甲在申請取消批註時,並未如實告知「左眼」 正在治療視網膜相關疾病之事實,才導致乙作出同意取消批註之錯誤判斷,就 此隱匿不告部分實有詐欺之嫌;退一步而言,即使甲沒有詐欺意圖,但當初甲 對於「被保險人健康告知及聲明書」誠實告知的話,乙自然不可能同意取消批 註,因此乙事後寄發撤銷錯為同意取消批註之意思表示,並無不當。 五、綜上論述,甲所提申請並無理由,乙保險公司不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結論: 1、保險業者「確定承保」的情形下,可再分「無條件承保」(標準體: 正常費率)、「有條件承保」(次標準體:加費、批註除外)。此評議案 例中,因被保險人患有視網膜剝離治療病史,保險公司遂以「批註除外」 的方式承保。(102評1903評議決定書;案例參自《保險解析度》分析文) 2、「已在疾病」(保險法§127)與保險業者以「批註除外」方式承保, 兩者除外不保範圍可能不一。例如此評議中,被保險人甲誤認乙保險公司 只可針對「右眼」除外,但乙「批註除外」約定並不限於「右眼」,而是 雙眼及其相關併發症。 3、偶有鄉民網友來詢問,投保時被保險公司「加費」或「批註除外」, 是不是很不划算乾脆不要保?(此無標準答案僅供參考)當然標準體承保 是保戶所期待的,只是保險公司有其核保考量,體況若屬可透過健康自主 管理調整恢復正常時,是可考慮調整體況後再投保;反之,若屬不可逆轉 的體況時,考量人生中仍可能出現病史外的其他疾病,如果加費或批註除 外之費率、批註除外內容,尚在自己預算及預想能接受的範圍,可評估接 受該核保結果。在同時投保多家業者情形下,也可就不同核保結果,挑選 對自己相對有利的方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8.235.38.35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19677393.A.3CD.html
abcccbbs: 標題誤導,重點是健康告知故意隱匿,不是左右眼的問題 05/05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