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Insuran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網誌好讀版:https://bit.ly/3tDnywE 甲於民國(下同)87年4月16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丁保險公司 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防癌險附約(個人型)。 甲向評議中心聲明,當初簽約時保險業務員丙曾口頭告知,投保年齡滿14歲 且在未來結婚後,可將防癌險附約從原本的「個人型」申請轉換成「家庭型」 ,轉換後配偶也可享有一樣的防癌險保障。 之後經丙主動聯繫在109年1月提出申請,不料隔月竟被通知無法轉換,原因 是當初的投保年齡不滿15歲!但之前業務員明明說14歲就能申請,無法理解 為何會被打回票。丁保險公司則解釋,業務員丙的口頭說詞並非保險契約所 約定之內容,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應以保單內容為依歸。 雖然甲所投保的防癌險附約,的確約定被保險人結婚時,可向本公司申請由 「個人型」轉換為「雙人型」無誤;但條款中也同時約定,若被保險人投保 當時保險年齡在14歲(含)以下時,便無法適用該婚後轉換之規定。經查甲出 生於73年3月份,投保當時的保險年齡為14歲,自然不符條款約定的轉換條 件,本公司以此拒絕甲並無不當。 【評議中心見解-業務員丙之口頭解說錯誤不影響契約內容,丁保險公司以 甲不符合轉換條件而拒絕其申請並無不妥;但丁就丙之口頭錯誤須對甲作一 定金額之合理補償。】 一、經查,甲在87年4月24日向丁保險公司完成投保終身壽險附加防癌險附 約,甲丁間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應以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內容為準。 二、雖然甲提出與業務員丙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可證明丙已承認招 攬當時,針對防癌附約可於結婚後申請由「個人型」轉換為「家庭型」在 投保年齡上解說錯誤。不過,仔細閱讀甲提供的Line紀錄,只能看出是甲在 提出契約轉換後,其與丙之間的對話內容,無法直接斷定為87年招攬當時 的對話。 三、即便真的如甲所說,丙當初在招攬時針對申請轉換的年齡說明的確說 錯,但這部份也只涉及丁保險公司是否該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並 不因保險業務員丙說明有錯,而改變保險契約內已約定之條款及內容。 四、該防癌險附約條款約定有「本附約個人保險單之被保險人或單親家庭 保險單之主被保險人依法定程序結婚者,得向本公司申請變更為雙親家庭 保險單。但被保險人係於14歲(含)以前投保本附約者,本項約定即不適用。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1歲的零數超過6個月 者加算1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依上述條款可知,既然甲投保該防癌險附約時的投保年齡是14歲, 自然無法適用婚後可從「個人型」申請變更為「家庭型」保單的規定。 五、因此,丁保險公司依防癌險附約條款約定辦理並無問題,然而業務員丙 就轉換年齡說明錯誤,對甲之保險規劃也造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本中心 基於保護金融消費者,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揭示之公平合理原則,認定丁就 其業務員丙說明錯誤部分,應給付新台幣○○○元予甲作為合理補償。 結論: 1、民眾於投保後有爭議,終究必須回到保單條款(白紙黑字)檢視問題, 保戶不該期待保險業務推銷時說了什麼,保險契約內容就必然與業務員所 說的一致,業務口頭上的說法是真是假?唯有再透過核對條款內容才能夠 查證。 2、條款的解讀及解說義務,本該由保險業者及招攬業務員承擔,而非轉 嫁讓一般大眾來負擔。然而業者與保戶間始終存有「利益衝突」,部分業 務員於推銷部分條款設計不利保戶的險種時,可能因佣金考量刻意避而不 談條款缺陷(以免保戶不買單);因此,民眾在投保前,除了自行花時間 來解讀保單條款(以求自保),切勿對保險業務抱持過度期待。 3、評議中心於本案表示,依條款解讀丁拒絕甲之附約轉換申請部分並無 問題;有問題的是,甲因業務員丙之錯誤解讀而引發的不利益(若無對話 紀錄為證恐怕沒這麼順利),依金保法公平合理原則,丁保險公司就業務 員錯誤解讀而影響甲權益的部分,尚須給付一定之補償金額予甲。(詳參 109評1610評議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8.235.32.247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20561080.A.0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