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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原文 傳染病防治法 第 48 條 1.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 ,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 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2.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 、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為前篇推文有提到如果要保書寫到第48條的話"照顧者"就不理賠居隔的說法; 看新安東京的要保書確實有把第48條第1項的條文寫進來,如此照顧者可能會因"未"接 觸病人或傳染者而不理賠; 但如果是像和泰補償型B的要保書寫道: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的法定傳染病且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受 衛生主管機關對該被保險人開立隔離通知書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接受隔離處置者(不含確 診後接受隔離治療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定額給付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保險金。 因為和泰要保書僅提及符合第48條,但沒強調第1項的條文,如此大家討論的"照顧者" 是否就能用第2項的「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請求理賠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22.2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51569635.A.91C.html
klmer19104: 台產當初就是拿第一點來不賠...05/03 17:39
klmer19104: 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陪同照顧不是因為這 05/03 17:39
所以我想討論的是和泰沒註明第48條第1項的情況,保戶能主張符合第2項嗎? 畢竟不是危險群或特定對象的話幹嘛給你隔離書? ※ 編輯: robinson (42.76.22.252 臺灣), 05/03/2022 17:42:10
klmer19104: 第二點也沒用 因為陪同隔離者並非傳染病之危險群05/03 17:41
是不是危險群的認定,不能依照隔離書來認定嗎?不危險或特定幹嘛隔離? ※ 編輯: robinson (42.76.22.252 臺灣), 05/03/2022 17:43:42
klmer19104: 陪同隔離是因為照顧需求,不是因為接觸傳染病而被隔離 05/03 17:44
klmer19104: 危險群是被隔離者,不是陪同隔離者,,, 05/03 17:46
chihhsien: 0-6歲是強制陪同隔離也不賠? 05/03 18:06
Chenrick: 別再吵了 有48的隔離書就有 沒有就沒有 想賠就去生出來 05/03 18:11
Chenrick: 很難懂嗎 05/03 18:11
emma0923: 新安東京保單申請上面寫了陪同隔離不理賠 05/03 19:13
emma0923: 若屬陪同隔離而非實際接觸確診者而依法須行隔離者將追 05/03 19:13
emma0923: 回理賠款 05/03 19:13
emma0923: 項 05/03 19:13
cooljdm: 結論是和泰有賠嗎 05/03 19:42
showby: 新安666也是只有寫48條喔 沒寫第一項 05/03 20:31
xxxcv: 傳染病病人依據13條是包括疑似傳染病人…所以第48條1項家 05/04 07:45
xxxcv: 長接觸小孩這個傳染病病人被隔離 05/04 07:45
kinmengon: 剛仔細看新安的確只寫第48條。所以有包含第一及第二項 05/05 04:10
kinmengon: 。不是只第48條第一項 05/05 04:10
kinmengon: 而且新安條文也有明確寫出接獲政府居隔書就理賠。這段 05/05 04:12
kinmengon: 新安也不能唬弄就扯過去 05/05 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