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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個文問一下 我最近在細看條文時也發現這一條 金管會也說兩年內都可申請 但這條就有限十日內 使我感到很困惑 還是說我只要通知業務員,兩年內補齊資料就好? 前一篇文中有大大提到不會有爭議 以及通知義務不是這樣用的 對此我相當好奇 不知道是否有大大能花點時間解說一下呢? 感謝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64.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52320077.A.394.html
klmer19104: 10日內 應該要通知保險公司 (不通知會怎樣...不會) 05/12 09:56
klmer19104: 條款上面沒寫不通知就不理賠,後面有請求權2年 05/12 09:57
klmer19104: 保險事故發生兩年內 都可以跟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05/12 09:57
klmer19104: 超過2年保險公司可以不理你 05/12 09:57
Asuero: 有些財產保險(例如火災),你不在時限內通知損害可能擴大 05/12 10:59
Asuero: ,所以你有通知的義務。但就人身險來說,不會因為此而拒 05/12 10:59
Asuero: 賠,你如果擔心就寄email過去 05/12 10:59
Maninck: 幫1樓補充一點,雖然是寫2年,但人身保險商品多數情況下 05/12 12:42
Maninck: 超過兩年一樣會理賠。主因在那些事實通常是有相關證明不 05/12 12:43
Maninck: 會改變。試想身故5年後申請,主張2年這條,結果會如何。 05/12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