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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仙以前有發文問金管會這條過 啊邦叫個剛畢業的打來 之之唔唔講的不清不楚 被我一直質疑,最後用撒嬌的說了_ 你不要在這裡聽一堆跟你說這沒差,請問現在保險公司各種不認帳,各種 自我解釋條文,你覺得呢? 不重要,人身險用不到,法務會沒事特別列上去保單條款膩? 到時你被刁,是跟你說沒差的,會付你理賠金哦? 發文問金管會 ※ 引述《Arthurseed (Arthur)》之銘言: : 借個文問一下 : 我最近在細看條文時也發現這一條 : 金管會也說兩年內都可申請 : 但這條就有限十日內 : 使我感到很困惑 : 還是說我只要通知業務員,兩年內補齊資料就好? : 前一篇文中有大大提到不會有爭議 : 以及通知義務不是這樣用的 : 對此我相當好奇 : 不知道是否有大大能花點時間解說一下呢? : 感謝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31.19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52333408.A.F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