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zivking: 我也認為你說的沒錯,把和解參與擴張到訴訟參加應該是沒06/11 14:54
→ zivking: 問題,但變相為訴訟承擔代擬答辯狀就非常令人費解,蠻好06/11 14:55
→ zivking: 奇中間要是有補充狀、準備狀,車險理賠要怎樣因應?哈哈 06/11 14:55
→ zivking: !不過原推文的a大所言大致上也能理解,應該是行業行之 06/11 14:55
→ zivking: 有年的服務,而且所謂的「純民事」應是指的財產權損害賠06/11 14:55
→ zivking: 償,不包括身體健康的民事損害賠償(當然此類多數應該會06/11 14:55
→ zivking: 先提出刑事的過失傷害)。無論如何,我還是認為代擬答辯06/11 14:55
→ zivking: 狀不是保險公司應該負擔的責任,而且也不應把代擬答辯狀06/11 14:55
→ zivking: 視為理所當然的服務,這可從a大推文中的「會辨識訴訟標06/11 14:55
→ zivking: 的大小來判斷是否受委任」作為證明。06/11 14:55
→ zivking: BTW,保險公司直接擔任訴訟代理無法理解,但是,若是依06/11 15:07
→ zivking: 民訴第59條、58條參加訴訟,再依64條承擔訴訟,應該就沒06/11 15:07
→ zivking: 問題。06/11 15:07
訴訟參加是保險公司要保護在保額內自己理賠上的不利益,以免確定判決之後的效力及於
保險公司,保戶還傻傻以為這是保險公司訴訟上應該有的服務,只是實務上在保額內的不
利益,保險公司跟保戶是站在同一陣線的,超出保額以外的不利益原本就是要保戶自己承
擔,誰會管你,車禍又不是保險公司造成的
※ 編輯: jasonmoon (101.10.57.245 臺灣), 06/11/2022 15:30:57
推 zivking: 金融業很多不合理的事很多,之前看到學生信用卡正卡核卡 06/11 15:40
→ zivking: 要照會父母,也是驚到掉下巴 06/11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