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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只要是示範條款,就不是意外條款。示範條款有,訂約時就不用告訴保戶?保戶可沒聽 過看過什麼示範條款、任何條款。 就問你一句:保證續保的商品,訂約時特地給客戶看的、客戶當初斟酌再三的唯一一張費率 表。結果現在居然說「有費率調整機制!」、「在條款第17條倒數第二半句!」當初都沒被 告知的保戶意不意外?有沒有被突襲? 保戶今天為什麼反彈這麼大?當然就是因為根本不知道有費率調整機制的存在。保戶大出意 外、完全莫名被突襲,這就是事實。至於絕大多數不反彈而放棄掙扎的保戶,哪一個不是被 說服漲價有理、金管會已經同意?有誰告訴保戶當初沒盡到告知義務?還不是把保戶矇在鼓 裡? 如果三天審閱期就可以使「意外條款排除原則」無可適用,則此一原則如同具文永無適用之 日。 至於「契撤期」更與締約時的告知義務八竿子打不著。締約時未盡告知義務就是既定事實, 再行任何方式補告知都無法取代締約時的告知義務。 您連審閱期只有3天都講錯,又認為只要是示範條款就不是意外條款,只要有簽名就沒有意外 條款的適用,都不講法理完全無法對話。 意外條款排除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依一般情形足認超乎當事人就保險契約內容所預期 以外的條款, 非經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於訂約時告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作為保險契 約之內容。 看看下面保險局長說的「當初沒跟保戶講清楚,就必須承擔後果。」承擔什麼後果呢?顯然 指的就是「有沒有意外條款排除原則的適用,宏泰與其銷售通路要一起承擔。」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1.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67182685.A.508.html ※ 編輯: redbirdy (42.73.11.113 臺灣), 10/31/2022 10:21:21
hitrista: 因為銷售時沒錄音, 無法判斷業務有無告知, 各說各話 10/31 10:43
hitrista: 後來才要求保險公司一律改為書面確認 10/31 10:44
hank0624: 加油,我精神上支持你 10/31 11:17
zivking: 因為已經提供條款及合理審閱期間,所以主張意外條款排除 10/31 11:50
zivking: 方向是錯的,而且原告還要證明業務員沒有說明此條款。問 10/31 11:51
zivking: 題還是在宏泰本來預估的經驗率,這你比較同期的保險商品 10/31 11:51
zivking: 費率就可以打了,然後主張權利濫用 10/31 11:51
hank0624: 說個笑話,最會比較 還是選到鬼針草 10/31 12:48
sara09052: 如調漲,那費率表要何用 10/31 14:24
sara09052: 應針對浮爛申請理賠的人調就好 10/31 14:25
withcloud: 精神支持 10/31 14:40
robinson: 加油 10/31 23:52
iam31323: 可以理解因應年齡區間做合理範圍調整這個規則,但不是一 11/01 18:43
iam31323: 開始就因為自己精算錯誤虧錢,再把這些錢全轉介到保戶 11/01 18:43
iam31323: 身上吧...哪有這種穩賺不賠的生意 也不是合理的保費調 11/01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