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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是在新生兒初篩後通知疑陽性,國健署所稱的21項範圍內,回出生院所進行複檢(未 經過醫生診斷)這樣是不是不在健告書裡所謂經過醫生診療項目? 爾後如確診是不是就是既存疾病不賠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2.1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88255564.A.4B3.html
mingzong: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07/02 10:11
mingzong: 而被建議 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07/02 10:11
dopeyaeen: 樓上已經講出答案了!我個人感覺應該需要告知 07/02 10:56
zivking: 複檢結果如果沒問題,那初篩的檢查異常就被複檢正常所吸 07/02 17:26
zivking: 收,所以不用告知 07/02 17:26
zivking: 反之,如果複檢結果仍為異常,那健告的詢問項目就該勾選 07/02 17:26
zivking: 是,並告知異常的情況 07/02 17:26
zivking: 至於複診後確定為異常,確實屬保127所稱的保前疾病,故 07/02 17:33
zivking: 有些公司會把21項疾病排除等待期限制 07/02 17:33
mingzong: 排除等待期是金管會的規定 07/08 09:10
mingzong: 金管保壽字第10100062820號 07/08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