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Laplace95: 看完感想只有不給調病歷要怎麼積極舉證,保險公司又 01/23 16:40
→ deLaplace95: 沒公權力調查權。 01/23 16:40
→ deLaplace95: 不過在宜蘭感覺就不單純 01/23 16:40
推 zivking: 明明是保險公司笨,既然25條2項約定經同意後得調閱就醫 01/23 18:42
→ zivking: 資料,但同條申請理賠應備文件有無明示包括調閱同意書, 01/23 18:42
→ zivking: 那被保人不簽你又奈他何? 01/23 18:42
推 zivking: 再來保險契約是典型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都是保險公司 01/23 18:45
→ zivking: 預先擬定,要被保人無與保險人個別磋商內容,因此,契約 01/23 18:45
→ zivking: 疑義所造成的不利益,當然由保險人負擔(此可參消保法立 01/23 18:45
→ zivking: 法意旨) 01/23 18:45
推 zivking: 而就診資料屬個資法所定的敏感性個資,需要當事人「書面 01/23 18:51
→ zivking: 同意」,且釋字603揭示資訊自主權為人民基本權利 01/23 18:51
推 zivking: 綜上,這根本沒什麼好討論的,就是保險公司契約寫不好對 01/23 18:56
→ zivking: 自己的絆腳石而已,解決方式有二:1、把調閱同意加在理 01/23 18:56
→ zivking: 賠申請書。2、以後條款所列的必備文件增加概括條款:其他 01/23 18:56
→ zivking: 辦理理賠所需的文件。 01/23 18:56
→ zivking: 我個人傾向第一種方法是最好的,因為可一體適用新契約, 01/23 18:58
→ zivking: 第二種只能適用新契約 01/23 18:58
推 zivking: 至於保險公司抗辯被保人違反協力義務云云,如果被保人協 01/23 19:00
→ zivking: 力義務對理賠而言真的重要,那就好好的把保險契約寫好, 01/23 19:01
→ zivking: 不要一堆漏洞然後所生不利益又要被保人負擔 01/23 19:01
→ zivking: ps.二審也駁回保險公司上訴了(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 01/23 19:02
→ zivking: 度保險小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01/23 19:02
推 awei181: 個人覺得二審上訴判決的重點在(一)中「是上訴人主張此 01/24 03:05
推 awei181: 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且被上訴人就 01/24 03:05
→ awei181: 此待證事實自得依前述說明,於原審訴訟程序中聲明證據, 01/24 03:06
→ awei181: 請求調查,與上訴人是否依約提供調閱就醫紀錄之同意書無 01/24 03:06
推 awei181: 關。而上訴人於原審已多次表明無證據請求調查,是原審斟 01/24 03:07
推 awei181: 酌全辯論意旨與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上訴人未能提出證據佐 01/24 03:08
推 awei181: 證被上訴人有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之情形...」,是保險公司 01/24 03:08
推 awei181: 的委任律師太過自信,未在庭上「聲明證據,請求調查」, 01/24 03:10
推 awei181: 導致一審簡易庭法官心證已足,且無判決違法,二審才直接 01/24 03:13
推 awei181: 逕行判決駁回。 01/24 03:14
推 zivking: 其實全球在本件訴訟似乎未委任律師代理 01/24 05:02
推 zivking: 而舉證責任分配依民訴法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 01/24 05:11
→ zivking: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所以保險公司抗辯被 01/24 05:11
→ zivking: 保人的保險事故為保險法第127條的既往症,那保險公司就要 01/24 05:11
→ zivking: 負擔舉證責任,無法舉證的結果就是敗訴 01/24 05:11
推 zivking: 這部分可參一審112羅保小2判決的四、本院之判斷(二)的 01/24 05:25
→ zivking: 部分。而二審113保小上1判決主文一、上訴駁回,理由在事 01/24 05:25
→ zivking: 實及理由的二、(二)倒數第3句以後:上訴人(即保險人) 01/24 05:25
→ zivking: 徒以被上訴人不同意調閱病歷即遽連結上訴人請求無理由之 01/24 05:25
→ zivking: 結論,進而指摘原判決違法,為無理由;所以原判決無違背 01/24 05:25
→ zivking: 法令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然沒有理由,二審依法當可 01/24 05:25
→ zivking: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 01/24 05:25
推 zivking: 再者,我國民事訴訟係採辯論主義,辯論主義第三命題:非 01/24 05:40
→ zivking: 經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本件因被保 01/24 05:40
→ zivking: 人不同意調閱資料,故保險公司無積極證據證明帶病投保或 01/24 05:40
→ zivking: 為保前疾病,所以在無證據情況下如何聲請調查證據? 01/24 05:40
推 zivking: 另,對於要被保人事故後資料提供部分,確實為法無明文的 01/24 05:51
→ zivking: 協力義務,然依目前通說,似無法解為保險人不負理賠責任 01/24 05:52
→ zivking: 的效果(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頁333) 01/24 05:52
→ zivking: 此種資料提供的協力義務,保險法雖無明文,但在契約上約 01/24 05:59
→ zivking: 定應無不可(江,頁330)。所以,保險人明明可以在將此 01/24 05:59
→ zivking: 提供資料義務在契約明文約定,但卻沒有這樣做,所生的不 01/24 05:59
→ zivking: 利益,當然是保險人自己承擔,不然萬事上溯到法理,那何 01/24 05:59
→ zivking: 必訂立書面契約? 01/24 05:59
推 deLaplace95: 確實是示範條款訂的不好,但要靠改申請書根本不可能 01/24 12:19
→ deLaplace95: 辦到,各家醫院格式都不一樣 01/24 12:19
推 deLaplace95: 比較好奇的是在現行各家條款及要保書都維持狀況下, 01/24 12:23
→ deLaplace95: 保戶是不是可以都不給調病歷?樓上大大可以解釋一下 01/24 12:23
→ deLaplace95: 嗎? 01/24 12:23
推 adey: 所以保險公司在法庭上申請調查證據,只要法官準了,就可以在 01/24 12:32
→ adey: 保戶不同意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直接向醫院調閱? 01/24 12:32
推 zivking: 調查證據不是法院幫你去調出證據,證據要由當事人提出 01/24 14:04
→ zivking: 基於資訊自主權,要不要同意調閱是個人的決定 01/24 14:06
推 deLaplace95: 所以就是說當事人不給你調=你沒證據=你就是要賠? 01/24 14:06
→ deLaplace95: 還是保險公司可以不賠也不拒賠,就放到你願意補為 01/24 14:06
→ deLaplace95: 止? 01/24 14:06
推 zivking: 因同意書格式不同醫院就不允許調閱,這本來就是件很奇怪 01/24 14:10
→ zivking: 的事,醫院比較擔心的應該是保險公司拿被保人的概括授權 01/24 14:10
→ zivking: ,不分青紅皂白到各醫院搜羅被保人就醫資訊 01/24 14:10
→ zivking: @de大,你最後問題答案在上面翻拍江朝國著作中,不如葉 01/24 14:22
→ zivking: 啟洲的書在要保人章節中也會提到;但擱置理賠申請,我認 01/24 14:22
→ zivking: 為是不可以的,因為被保人已依契約提出理賠必備文件,而 01/24 14:22
→ zivking: 調閱同意又不是契約所約定,也非保險法所明文,而遲延利 01/24 14:22
→ zivking: 息又是保險法強制規定,更是保險人的主給付義務,所以擱 01/24 14:22
→ zivking: 置是不可以的,只是多數消費者對專業知識欠缺,甚至在申 01/24 14:23
→ zivking: 請理賠時處於急迫狀況,因而讓步妥協,其實跟遇到色員外 01/24 14:23
→ zivking: 情況差不多,縱心中百般不願意、縱心中尚有千百疑惑,只 01/24 14:23
→ zivking: 能忍住淚水簽下去了 01/24 14:23
→ zivking: 不如葉…X,不然葉…O 01/24 14:24
推 deLaplace95: 可是現實就是非該院版本同調書不給調的情形發生,保 01/24 14:28
→ deLaplace95: 險公司難道要先跟醫院打一場官司? 01/24 14:28
推 deLaplace95: 另外擱置應該也沒說不計算利息吧,如果補來能賠利息 01/24 14:31
→ deLaplace95: 當然照算,這樣保險公司也可以去衡量會不會利息支出 01/24 14:31
→ deLaplace95: 大於賠付金額,來決定要不要請保戶補。既然沒有明文 01/24 14:31
→ deLaplace95: 規定有保戶應盡的協力義務,那似乎這判例一出,會明 01/24 14:31
→ deLaplace95: 顯影響保險公司的風險衡量 01/24 14:31
→ zivking: 另外補充,保險公司拿著健保局的就醫資料調閱同意書給被 01/24 14:39
→ zivking: 保人簽署,這是件非常可怕的事,無疑變相侵害被保人特定 01/24 14:39
→ zivking: 時期的資訊自主控制權,更是掏空保險法健康書面詢問事項 01/24 14:39
→ zivking: 的規定 01/24 14:39
→ zivking: 依保險法第1條1項規定,保險是一方支付保費給他方,他方 01/24 14:47
→ zivking: 承擔危險,所以保險契約要保人的主給付義務是支付保費, 01/24 14:47
→ zivking: 保險人的主給付義務則是理賠;給付不能的規定,民法則是 01/24 14:47
→ zivking: 有清楚的規定,除了損害賠償,尚可能解除契約 01/24 14:47
→ zivking: 所以不只是遲延利息而已,而且縱然理賠單位想要擱置,法 01/24 14:49
→ zivking: 遵、董事會也不會允許 01/24 14:49
推 deLaplace95: 健保局資料只有院所跟日期,其他啥都沒,更何況也有 01/24 15:08
→ deLaplace95: 範圍限制,真要說我還覺得各院所的調閱比較可怕。 01/24 15:08
推 deLaplace95: 這件似乎是沒經過評議,直接打官司,確實也是蠻有趣 01/24 15:08
→ deLaplace95: 的 01/24 15:08
推 adey: 沒評議可以直接打官司? 法院不會退回案件叫你先走評議再來 01/24 15:23
→ adey: 法院? 01/24 15:23
→ BaLaBruce: 評議跟走法院沒關係 01/25 19:31
推 zivking: 不,小額事件強制調解,而且現在金融案件未經評議逕行起 01/25 21:39
→ zivking: 訴法院也會移轉給評議中心 01/25 21:39
→ zivking: 現在法院強推ADR,尤其在簡易庭獨任制下,無法想像有法院 01/25 21:42
→ zivking: 會接受未經評議的金融案件 01/25 21:42
推 jimmyfk: 不給調就要有保險公司理賠不乾脆的心理準備, 一切上法院 01/26 01:19
→ jimmyfk: 個人是沒那麼閒啦...有既往症的人可以賭一把, 有賠賺到! 01/26 01:21
推 pippen2002: 感恩~~長知識~~ 02/04 17:50
推 aikido0711: 請問理賠時保險公司要求附上病摘和護理紀錄一定要給 02/27 18:14
→ aikido0711: 嗎 但理賠應備文件也沒有寫病摘和護理紀錄 02/27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