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ivking: 不會,請求權罹於時效的效果是不能請求,但債權依然存在 03/04 14:03
→ zivking: ;白話就是這筆保險金債權仍然存在,只是債權人(受益人 03/04 14:03
→ zivking: )請求時,債務人(保險公司)可以不給付。 03/04 14:03
推 zivking: 目前很多公司對罹於請求時效的保單仍然會給付,10多年的 03/04 14:05
→ zivking: 亦然,只不過沒聽過千萬的,你趕快叫受益人申請吧 03/04 14:05
→ zivking: 然後保險公司毋庸負擔通知申請理賠義務,別想太多 03/04 14:06
推 zivking: 不過你要確定你岳父記憶是否有誤,既然當年是他全權處理 03/04 14:08
→ zivking: 理賠事宜,10多年後卻又提醒你們處理,這還蠻多想像的 03/04 14:08
→ andy740813: 原來如此,謝謝z大回覆,我們先趕快申請看看,謝謝 03/04 14:20
→ funnyhouse: ★ 先說結論:送理賠就對了,也要有找律師的準備。 03/04 14:40
→ funnyhouse: 另你心理要有底: 03/04 14:40
→ funnyhouse: 【先釐清】 03/04 14:40
→ funnyhouse: 該保單的究竟有沒有包含壽險?或是承保範圍有沒有包 03/04 14:40
→ funnyhouse: 含疾病身故理賠?如果岳父的記憶錯誤,記成傷害險時 03/04 14:40
→ funnyhouse: ,就不如你所提。 03/04 14:40
→ funnyhouse: 【時效】 03/04 14:40
→ funnyhouse: 如果前提確定有,目前要考慮的就是保險法65條前段、 03/04 14:40
→ funnyhouse: 民法128條前段、民法144條第1項(時效抗辯),目前保險 03/04 14:40
→ funnyhouse: 公司確實可以主張不給付。 03/04 14:40
→ funnyhouse: 【主張】 03/04 14:40
→ funnyhouse: 如你所述:想主張「沒收到任何通知」,在這立論上要 03/04 14:40
→ funnyhouse: 先理解誰有義務通知你?至於利害關係人這段,你應該 03/04 14:40
→ funnyhouse: 查找保65第2款「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 03/04 14:40
→ funnyhouse: 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但關鍵在『 03/04 14:40
→ funnyhouse: 證明』,無法憑感受來主張。 03/04 14:40
→ funnyhouse: 【實例】 03/04 14:40
→ funnyhouse: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保險上字第 1 號民事 03/04 14:40
→ funnyhouse: 判決,內容不完全一樣,但時效抗辯是這個個案的關鍵 03/04 14:40
→ funnyhouse: 決定點。 03/04 14:40
推 zivking: 保險金給付的時效抗辯有區分壽險、傷害險、醫療險? 03/04 15:07
→ funnyhouse: 沒有區分,我只是順著他文義,太太因病離世,如果當時 03/04 15:16
→ funnyhouse: 投保的是傷害險,在第一關就會停住。 03/04 15:16
→ funnyhouse: 更正:太太母親、岳母 03/04 15:17
→ pippen2002: 看完趕快把所有保單拍照存證+email+雲端+硬碟 03/05 20:33
推 wumike: 先確認有沒有保單吧,可以去壽險公會網站申請查詢被繼承人 03/06 07:40
→ wumike: 所有保單 03/06 07:40
推 zivking: 依內文來看,哪個情形都不影響時效的計算 03/07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