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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請教一下,假設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請你一個月後離開,並承諾會開立證明給 勞動署說是会社都合より、但是自己在這一個月之內找到工作的話,還算会社都合より嗎 ?還是算自己都合より了? 因為其實自己在公司提之前就感覺到苗頭不對,早就開始積極轉職了XD不過因為公司有賠 償金,加上擔心有自己都合より退職紀錄的話對以後簽證更新不利,因此想詢問一下大家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39.68.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apan_Living/M.1500547448.A.761.html
tommy91124: 提早離職還是能跟公司談吧,當然不要跟公司說你原本就 07/20 18:46
tommy91124: 有在看別的公司就是了 07/20 18:46
antpro: 離職書上的理由為主。 07/20 20:26
antpro: 差別只在,拿失業補助時,又沒給付期間限制而已。 07/20 20:26
yuenblack: 我自己離職兩次還是照樣更新到三年,換工作根本沒什麼 07/20 23:22
yuenblack: 吧...... 07/20 23:22
sayuri007: 今天直接跟公司攤牌了,公司說退職日決定後這中間時間 07/21 23:10
sayuri007: 是自由的,我真找到工作當然可以阿。(當然沒說早就在 07/21 23:10
sayuri007: 找了)還是會提交会社都合より的資料給勞動局,謝謝大 07/21 23:10
sayuri007: 家! 07/21 23:10
antpro: 記得拿離職書去Hello Work申請補助 07/22 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