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kaz: 請到国税庁網站看「納税義務者となる個人」 05/01 01:29
→ Akaz: 裡面雖然有用到永住者一詞,但和在留資格的永住者完全無關 05/01 01:30
→ Akaz: 簡單整理就是有住所的外國人,過去十年有住所的期間大於五年 05/01 01:32
→ Akaz: 就是全世界課稅,在留資格完全沒有影響 05/01 01:33
→ Akaz: 免稅額度沒有,和日本国内源泉所得直接合併計算 05/01 01:35
推 Akaz: 不確定你的ETF是哪一國的,我翻了日本和臺灣、美國、愛爾蘭 05/01 02:05
→ Akaz: 的租稅協定,三個都說配当可以課稅,所以看起來免不掉 05/01 02:06
推 Dumbbbb: 又不是美國需要擔心......... 05/01 10:05
→ antpro: 在留資格為永住者的海外收入本來就要課稅。 05/01 16:38
→ antpro: 稅務上的永住者,其海外收入也要課稅。 05/01 16:38
感謝各位神人提供的訊息! 原來跟在留資格無關~
我自己對國稅庁網頁上的理解是,
只要符合 "沒有日本國藉" 和 "10年內住不滿5年" 兩者的任一項,就算是 "非永住者"
?
這樣的話,只要海外所得不匯回日本的話,是不是就不用扣稅呢?
這樣的理解是對的嗎?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1/2024 18:37:41
推 Akaz: 兩項都要符合 05/01 19:30
→ Akaz: 「次のいずれにも」 05/01 19:30
→ Akaz: 在留資格的永住者並不會自動有全世界課稅的義務 基準是一樣 05/01 19:32
→ Akaz: 的 05/01 19:32
感謝解說~ 這樣的話,重點就是要注意待在日本的時間不能過半,
才可免除海外所得扣稅;
有沒有永住權應該都沒差~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2/2024 00:40:09
→ Akaz: 要注意是有住所的時間,不是在日本境內的時間 05/02 01:15
→ Akaz: 所得税法有複雜的判斷基準,印象中離日失去住所沒有超過一年 05/02 01:20
→ Akaz: 有可能會被當成連續居住,也不確定租稅協定的居住者認定究竟 05/02 01:20
→ Akaz: 如何適用(前提是你的ETF是臺灣發行,第三國的話除非有該國 05/02 01:20
→ Akaz: 國籍或居留權否則可無視租稅協定問題) 05/02 01:20
是在台灣發行的ETF,只是標的是美國的債券,在台灣算海外所得,所以一定額度內免稅
另外若只是在日本買房,沒實際遷入,只是一年住幾周,應該還不算是有住所?
推 oxhill: 照9樓貼的表格來看,只有「居住者」才需要課海外收入的稅. 05/03 05:10
→ oxhill: 如果你拿到永住後沒有要住日本.當然也不用繳海外所得稅啊 05/03 05:10
→ oxhill: 不過原po你好像是打算繼續住日本….. 05/03 05:11
想拿永住只是不想受觀光簽最長3個月的限制,即使拿到也會日台兩邊住
推 kingroy: 有沒住址那是看有沒轉入轉出吧 05/03 05:20
→ lycantrope: 退休沒住日本,拿永住就沒什麼好處啊 05/03 11:35
※ 編輯: roek (122.116.74.120 臺灣), 05/03/2024 12:58:02
→ miture: 永住還是會被查每年有沒有繳年金跟稅喔 05/03 18:23
→ miture: 沒有紀錄的話入管可以撤銷永住的 05/03 18:24
各項稅金當然是如實申報,只是對這筆海外所得比較有疑慮;
因為這筆海外所得我有在台灣申報,是不會被扣到稅的,
若因為搬到日本住就會被多扣這筆稅,可能就比較沒有搬的意願了XD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4/2024 00:55:57
推 CKHomo: 實用資訊 推個 05/04 08:52
→ Akaz: 国税庁對於居住的解釋可以找以下標題 05/04 10:39
→ Akaz: 居住者、非永住者及び非居住者(第3、4、5号関係) 05/04 10:39
→ Akaz: 裡面提到 1.留下同一生計的親屬在日本 2.持有再入國後居住用 05/04 10:40
→ Akaz: 的家屋 3.寄放生活用動產 會被當成持續有居所 05/04 10:41
若是像Joeman在東京買房,一年只在日本住一小段時間,也會被判斷成持續有居所囉...
這樣好像光是在日本買房,就要考慮到往後申報所得稅的問題了...
→ Akaz: 所以如果想置產建議看能否用租稅協定第四條第三項規避 05/04 10:43
我查到租稅協定這邊又有說,
於一方領域內有永久住所,視其為該領域之居住者;如於雙方
領域內均有永久住所,視其為與其個人及經濟利益較為密切之
領域之居住者(主要利益中心)
若我沒在日本工作,且主要收入來源為台灣的股債利息,應該還是算台灣的居住者,
這樣好像又沒有"擁有住所滿5年"的限制了...
→ Akaz: 但這可能就得找税理士或其他相關專家 05/04 10:43
好喔~ 感謝A大無私分享, 讓小弟受益良多~
→ Akaz: 關於取消永住,即使是最近的修正案也是指故意不繳的狀況 05/04 10:50
→ Akaz: 本來就沒有繳納義務的人不在範圍 05/04 10:51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5/2024 23:02:46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5/2024 23:06:35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5/2024 23:36:55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5/2024 23:5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