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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shante (杏花天影)》之銘言: : 就我個人的判斷, : 完全就條款來論事的話,其實原po在回程上,也不會討到什麼賠償。 : 因為有條款 no show 會把人拉掉, : 在去程時,因為沒在規定的90分鐘前報到,就真的被當no show了, : 然後航空公司就把原po拉掉,它完全站得住腳。 : 有人會說:有email通知如果要保留,要在48小時內回覆。 : 但要注意的是,有沒有條款說: : 『48小時內回覆,就保證不拉掉,而且還能保證你能原機返回』? : 有的話,原po回程就站得住腳要求賠償了,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所以你覺得你這種凹法真上法院法官會理你嗎? : 但我『猜測』應該沒有這樣的條款。 : 而且航空公司在回程當天的處理方式,是補給2天後的機票。 : 如果原po接受這張2天後的機票,那麼對『LCC』來說, : 它就已經盡到它的基本運送義務了,算是處理完畢了。 : 別忘了它是LCC,因為低廉的票價加上嚴苛的條款, : 當你下決定要買它的機票後,只要它有盡到基本的運送義務 : (就算是delay了、比原定的晚2天才送你回來), : 你就拿不到什麼賠償了。 : 以上,完全是按照 LCC 的條款(法)來推論, : 人情事故的情理的部分,不在討論範圍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4.70.8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apan_Travel/M.1464771730.A.3C7.html
nowar100: 有寫: 不管有沒有爭議寫了就是寫了你活該 06/01 17:04
power7: 我從不覺得法院會採原波對資方最有利的說法 06/01 17:05
nowar100: 沒寫: 條約沒寫喔所以不管怎樣你活該 06/01 17:05
nowar100: 我領悟力太低了 從該篇文只能得到這種結論 06/01 17:05
power7: 如果要寫你來電但我保證保留位子才行 全部都給你酷航玩就 06/01 17:05
power7: 好了 06/01 17:05
tata: 你可以修改上一篇,在po一篇是在洗板阿 06/01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