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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上帝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而是行律法的稱義。 [...] 惟有內心作猶太人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聖靈( [ 2.29] 「聖靈」或 譯「靈」。),不在乎儀文。這樣的人所受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而是從上帝來的。 (羅2:13、29;和合本修訂版) [本文部分內容是之前私下與其他人分享的修改] 3.罪/愛概念的中介:「成全律法」 3.1「成全律法」在「罪/愛」原文概念中的意義 罪的希伯來文有三個字: Awon(不公正=犯法)、Pesha(冒犯=破壞關係)、Hata(不完美)。 Hata是Awon跟Pesha的總稱, Awon可說是「公正」的缺乏, Pesha則是「愛=憐憫」的缺乏。 用彌6:8上帝對於世人/該撒律的命令, 就是「行公義=公正+好憐憫」,並「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 而「公正」在利19:9-18中,就是「愛人如己」的原則, 故「行公義,好憐憫」事實上就是在談「完全的愛」(注一,另參太5:43-48); 但人的愛不可能完全,故要「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 羅 13:9 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 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雅 2:8 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新約作者基本上都是以耶穌的「大誡命」作為對「律法」的總體理解(注二), 故行公義(處理Awon)、好憐憫(處理Pesha), 可總稱為「行律法」,或是耶穌常掛在嘴邊的「窄門」之路:「遵行天父的旨意」。 罪/愛的共同內含之概念,就是「行律法」。 3.2新約對於「成全律法」的顛覆性理解 「行律法」的原則就是要「守全」,否則犯一條等於犯眾條, 因為犯任何一條,Awon跟Pesha就發生了,也就是Hata=Hamartia=sin。 而耶穌談「守全」,就是用「成全律法」(太5:17)。 但新約顛覆猶太教律法主義的想像之處在於, 耶穌所謂的「成全律法」並不是回到法利賽人般的用「規條」、「形式」、「外表」、 「細節」等等去「成全」, 而是用「大誡命」,也就是「」的概念去「成全」(保羅請參羅13:8-10、加6:2; 雅各請參文末經文)。 而這「愛」是建基於耶穌自己的「救贖」行動,以及「聖靈」的各項活動, 加上使徒/門徒們的「見證」(新約聖經的寫作+大使命)。 [以上經/基督自己/救贖-聖靈-使徒/門徒三項聖經詮釋的基本元素, 請參#1O1Hq2FW (Christianity),經文是約5:39、15:26-27。] 3.3「成全」概念指向「情境/脈絡」概念 用「愛(鄰舍如己)」去成全律法, 具體說就是要回到利19:9-18跟彌6:8談的 Krima/Awon之「公正」、「周全」的原則, 那就是讀經的「情境」原則經文/律法的脈絡/情境,也是經文/律法被完全/被成全的一部分; 離開經文/律法的脈絡/情境,就不叫做「成全律法」 (可參考耶穌的登山寶訓中對律法的「精義」之詮釋, 以及「守安息日/第四誡」上面耶穌與律法主義者的衝突張力, 還有就是耶穌對於聖殿的態度與律法主義者的差異等等)! 總之,耶穌的「成全律法」, 是回到「救贖+聖靈+使徒/門徒」的詮釋循環, 具體而言就是各種經文的「脈絡」之考量, 以達成愛人如己之「公正」、「周全」原則。 注一: 愛的希臘文是四個字: Storge(習慣/社群之情、滿足need的愛), Eros(個性/自我之情、滿足want的愛), Phileo(對我群之情、求同的愛), Agape(對他者之情、存異的愛)。 聖經主要是用了Phileo,Agape兩個字, 但Storge,Eros都是隱含在使用的過程中。 這四個字的探討會影響「完全的愛」的實踐議題,之後再深入。 注二: 新約的架構是以耶穌為「道成肉身/救贖事件」, 然後有保羅及公義雅各(雅各書)兩大詮釋體系。 首先,保羅與耶穌同樣以「愛」作為「成全律法」的關鍵。 a.保羅作為「愛的使徒看似保羅在奴隸、女性、XX戀等議題上是與現代人道主義相違背的反動份子, 但保羅是把愛講得最透徹的新約作者喔 他也認知到「愛人如己」是一切律法的總綱 保羅的救贖觀/福音觀有「稱義」跟「復和」兩個面向; 古代教父及「保羅新觀」對保羅的詮釋強調後者(希伯來思維為主), 拉丁系統的保羅詮釋者強調前者(奧古斯丁、Anselm、馬丁路德等)。 其實「復和」就是談愛,在羅馬書、以弗所書、歌羅西書, 乃至加拉太書、哥林多前後書等等裡面都充斥了復和/愛觀的角度。 當然,理論跟應用可能還是有鴻溝, 這只能說是不同時代的不同議題吧 保羅那個時代的議程並沒有到XX平權這一塊。 其實古代社會要搞XX戀應該也是上層階級, 他們並不是弱勢,反而是既得利益階層, 保羅沒有任何理由要去關懷他們。 b.插播:耶穌 而相對於保羅,耶穌談的愛也不是與律法或「指出罪」脫勾的。 耶穌也是有推翻聖殿外賣場、攻擊律法主義者等等的狀況, 當然耶穌攻擊的罪, 在我看來主要還是「沒有實質的愛,只有形式的愛,無論對神或對人」這件事。 c.保羅作為「務實的教會領袖/決策者」 保羅必須要處理一些實際教會道德生活的事情, 從哥林多教會的例子就可以知道,一堆人在對保羅告這個告那個, 作為領袖,他總要做出裁斷吧。 而有些行為的確是該指責, 例如某些女性領袖專權(這也是否定保羅說「所有」女人不能公眾講話的一個根據), 或是上流階層、異教崇拜中的性氾濫等等, 我想那些道德問題,保羅做出批判是應當的, 問題是特例或時代的現象要不要變成通例、跨時代的規條或對某些族群的貶抑? (另外看拉比猶太教現在的狀況,應該稍微能夠理解保羅所受的猶太傳承) 我認為還是讀經者/詮釋者的問題比較大一點...。 d.公義雅各對於「愛成全律法」的詮釋
theologe: 雅各書第二章將「愛成全律法」的整個辯證過程談得頗清楚 01/04 15:25
2:8 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2:9 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2:10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2:11 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 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2:12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 2:13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2:14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 這信心能救他嗎? 2:15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2:16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 2:17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2:18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 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信心跟行為的辯證,以及保羅與公正雅各表面上的衝突, 要在「愛人如己(大誡命第二部份)」這至尊律法的全守=「完全的愛」 (彌6:8、太5:43-48)的觀點中,才能獲得真正的理解, 這也是解開新約及福音內涵的關鍵鑰匙! 用行為展現信心的「行為」,就是「愛/憐憫」, 也是得以向審判誇勝的根基, 就是「因信稱義」得以進入基督耶穌的義=犧牲的愛之關鍵! 「愛心」就是「信心」完全的面貌(雅1:2-8、彼後1:3-8、羅5:1-11), 就是其高峰!就是神的性情/本性!就是聖靈所要澆灌者。 -- それはそれ!!これはこれ!!! 忘記旁邊,努力面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205.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esusLove/M.1483506706.A.F95.html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3.17), 01/05/2017 05: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