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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這個事件激化的重點看起來是因為 L 板主一開始不同意發表公開判決, 但後續又改變心意,並且在檢舉人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公開雙方的所有私信, 而遭到對方抗議,並向 L 板主提出擅自公開私信的行為將有法律的責任。 隨後 L 板主雖然配合修文,但立即表示他要因為這個事件辭職,而引爆 許多板友的不滿而對 T 板友大肆攻擊。 但憑心而論,L 板主是否有觸法行為呢?答案其實是肯定的,甚至他的觸法行為 仍然在持續地進行中。 L 板主在 T 板友第一時間的抗議之後,確實配合修掉了對方的私信。也讓包括 nightlight 在內的許多板友提出 L 板主是無心之過,T 該以私訊先行溝通,不該 當場給板主難堪這樣的說法。甚至轉而用到底是有裸照還是信用卡號碼之類的文字惡意 攻擊 T 板友。 但事實上,L 板主無心之過的說法可以說是確定排除了。 一則 L 板主一開始使用的標題是,「我亂判決?應檢舉方要求公布判決過程。」〈在包 括 L 板主後續公開的信件中,還真沒看到檢舉方說過板主亂判,還說了好幾次尊重板主 的判決和標準。〉 再者,包括檢舉信在內,金庸板的判決從來沒有公布當事人信件的傳統,更別說只是與板 主討論認定尺度的信件。至少我查詢了 L 板主上任後所寫的全部判決文都是如此,格式 非常固定,經檢舉某人某事項違反板規幾條,板主查證結果如何,判決檢舉基於何種 理由成立或不成立。附上檢舉信件,甚至只是引其中一段完整文字的,一次也沒有。 而其後 L 板主更是採用變通的方式,將 T 板友私信的文字拆開,混入自己的 評論之中。不管 L 板主的動機是什麼,這樣的舉動等於是在承認未經同意公開私信的 行為並非意外,而是有意為之。 或許 L 板主認為只要不公開完整的信件,而採用拆散、重製的方式,就不再有法律 問題。但很可惜,現行的法律中,即使採用這種方式,仍然是違法的。因為就他人未公 開的文字內容,是無法主張合理引用的。這是我為什麼說 L 板主的的觸法行為仍然在 持續的進行中,真的目前只是端視對方要不要提告而已。 這裡,我猜想會有人提出私信的內容並非創作〈這邊先只討論著作權法,事實上因為 L 板主擅自公開對方私信的行為,引來很多後續對 T 的攻擊,我認為其中的法律問題, 是更複雜的,可能民刑都能連結〉。 這確實是個說法,不過現行在實務上對此的認定可說是非常寬鬆。除非你的私信是沒有 實質意義的,像是,安安,吃飽沒?之類的文字。否則只要是稍有論述內容,基本上都會 納入當事人的權利之中加以保護。而以目前看到的而言,要主張這部分是不太可能的。 至於許多板友基於各種理由對 T 所做的各種攻擊言論,在我看來,流於謾罵,確確實實 涉及到公然侮辱甚至誹謗的文字真的不在少數。告不告得成,會不會定罪,是一回事。 但公訴罪,對當事人來說,真的要走這條路,一點都不麻煩,也不用花多大代價。 其實真的沒錯,不管是板主義務性的管板,或大家利用閒暇時間看板。弄到自己有法律 責任,被告上公堂,根本不值得。但在法治國家,我不認為該把提出法律問題的人當作 攻擊對象,而是該自問,對方提出了法律問題,那我是不是真的違法了? 在一面倒的風向中,我講這些話,大概許多人都看了刺眼。但我不認為 T 是個真的想要 興訟找別人麻煩的人,這類人的言詞會是,「我要告死你」、「你等著收法院傳票」、 「我們法庭上見」、「我會讓法官來教訓你」。 而 T 最嚴厲的言詞,也就是像,「你這樣的行為,將有法律問題。」或「你這樣的字句, 已經踩到了法律的界限。」我會把這樣的言詞,視為對方在嚴肅地提醒,你的行為已經侵 犯到我,請你停止。〈L 板主是擅自公開私信,另外一個被他說的好像是在推文 罵他垃圾〉 而也確實,比如 L 板主一開始配合修改文章後, T 也沒再說他甚麼。甚至當 nightlight 用非常針對性的文字攻擊他後,他也願意去思考或許對方真的是無心之過,而在 L 板主 其實甚麼都沒表示的狀況下,先行發文道歉。並多次表達,他不想興訟,願意到此為止。 只是 L 板主不但沒有出來表示自己是無心之過,甚至用修文和引用的方式換著方法 公開私信,那我想即使最遲鈍的人都看得出來,是故意而非無心了。 板上用幾乎等同是群眾暴力的手段去攻擊 T,甚至在他沒有相應違規的情狀下,採用公投 75% 的方式處罰他永桶,並強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說詞。這是一個很糟糕,並且完全欠 缺法治精神的行為〈那何須法律?台灣也可以用 FB 投票來判刑呀!〉 或許有人認為實現了「鄉民的正義」獲得了勝利,但真的有贏到甚麼嗎?在我看來,反而 是輸得徹底,輸掉底線和原則。 而會不會逼使一個本來只是做出警告的人,真的採取法律行動? 看來 T 現在也不再做出回應了,那不論是 L 板主,或那些用詞確實太過分的人, 只能靜待追訴期過去之前,會不會被提告了。 -- If you can bear to hear the truth you've spoken Twisted by knaves to make a trap for fool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6.93.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511860345.A.DD9.html ※ 編輯: Fernandeo (61.226.93.182), 11/28/2017 17:39:20
rangertsao: 強加水桶?要不要先論述一下你這一大篇的先驗條件“PT 11/28 18:03
rangertsao: T的看版管理規則應該等同法律” 然後再討論一下憑什麼 11/28 18:03
rangertsao: 一個無給的版主需要做到“有給職且無需被追究錯誤責任 11/28 18:03
rangertsao: ”的法官或檢察官的法治精神? 11/28 18:03
newtypeL9: 我怎麼聽版主說檢舉信本來就能公開 11/28 18:12
baigyatsh: 公布私信只違反站圭 而且還是對方要求公開判決過程的 11/28 18:30
baigyatsh: 如果連站圭申訴都無效 這個信根本沒秘密沒毀謗你以為 11/28 18:31
baigyatsh: 能告什麼 11/28 18:31
baigyatsh: 根本不懂不要出來講法 11/28 18:32
baigyatsh: 另外以你特殊的法律概念 哪條法律可以管水不水桶 11/28 18:39
rekun: 你不認為T是想要找麻煩的人?不好意思請你去google他的id 11/28 18:57
rekun: 看看他在其他板那些言論 還有私信挑釁他人的種種行為 他不 11/28 18:57
rekun: 回應是因為他原本就是故意搗亂為目的 他目的達到了他還沒 11/28 18:57
rekun: 事回文做什麼 你知道他已經去鬧過多少板了嗎?還有你講的這 11/28 18:57
rekun: 些我不覺得刺耳 我只覺得你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11/28 18:57
gaucher: 你的法律素養完全不合格 建議下次打長文 11/28 19:02
gaucher: 時先googl一下 免得浪費自己和閱讀你文章 11/28 19:02
gaucher: 的人的時間 11/28 19:02
mucle: 你這種程度還敢發長文,建議您從國小課本好好讀起 11/28 19:05
salami: "L 板主一開始不同意發表公開判決" ??? 11/28 19:12
salami: 若板主仲裁結果為被告無罪,得寄發判決書予原告,不另公 11/28 19:14
salami: 布。 <=== 這已經被重複貼過好幾次了 11/28 19:14
salami: 一開始根本就沒有什麼公開不公開 11/28 19:14
salami: 版規本來就沒有規定公開 而當事人「主動提出」要公開 11/28 19:14
salami: 然後版主覺得可行 就同意了 到底哪裡"板主一開始不同意"? 11/28 19:15
salami: 另外 這件事情扣除事後的延長賽 判決本身當事人已經接受 11/28 19:15
salami: 而當事人一開始的意見「公布私信」 這很顯然是誤會造成 11/28 19:16
salami: 當事人要求「公開判決」但有辦法「公開判決卻不公開檢舉信 11/28 19:16
salami: 嗎?」這點要如何做到? 其次「雙方」都並沒有考量到 11/28 19:16
salami: 「公開判決是否包含檢舉信」這個問題 以至於當事人沒強調 11/28 19:17
salami: 清楚「公開」的定義讓版主誤會「公布判決過程包含檢舉信」 11/28 19:18
salami: 這點顯然雙方都有責任 而且個人以為 提出要求的一方 11/28 19:18
salami: 才幾乎得附上全部責任--你自己做了額外要求 希望進行額外 11/28 19:18
salami: 服務 提供了額外建議 就「有責任自己把目的需求講明白」 11/28 19:19
salami: 就算版主有什麼責任 在當事人提出質疑時版主馬上修正 11/28 19:19
salami: 版主的責任基本上就盡到了 在當事人未明講之下 版主處於無 11/28 19:19
salami: 知狀態(所謂公開竟不包括檢舉信 那叫什麼公開 要怎麼公開 11/28 19:20
salami: )並且也沒有犯意 你是要當事人為沒講清楚負責才是吧? 11/28 19:21
CoreyV: 好想知道是不是T換個帳號上來發文 11/28 20:26
washwashID: 呵欠。到底是多麼自認為眾人皆醉我獨醒。 11/28 20:50
newtypeL9: 如果我記憶正確的話應該不是分身,這個ID之前有看過 11/28 20:57
newtypeL9: 推r大,感覺這篇搞不清楚狀況+1 11/28 20:59
cloud1017: 應該不是 哪有分身的登入次數是本尊八倍的 11/28 21:02
Kaili: 泰溫比較像分身 11/28 21:15
Kaili: 不過回去看原po文章大都是反大眾居多,只是這篇正在風頭上 11/28 21:31
sexygnome: 不是護航,哪些是私信,哪些是檢舉信,哪些是判決,不 11/28 22:46
sexygnome: 用多作解釋一般人都分的出來,我覺得把私信當成檢舉信 11/28 22:46
sexygnome: 看待不是個很好的理由。 11/28 22:46
sexygnome: 總之,這次的判決內容,有很多細節都可以處理的更好 11/28 22:49
baigyatsh: 怎麼總是有人覺得自己是一般人 別人不是一般人 11/28 22:55
baigyatsh: 怎麼看交流的過程都是判決的一部分 公開過程以法律來看 11/28 22:56
baigyatsh: 本來就完全合法 11/28 22:56
newtypeL9: 那我也來學一下 11/28 22:56
newtypeL9: 通篇都在討論判決的信,我想一般人都分得出他不是私信 11/28 22:56
newtypeL9: 不用多作解釋 11/28 22:57
baigyatsh: 有些人以為私信是上了無敵星星可以不用負責 根本大錯特 11/28 22:58
sexygnome: 你們覺得這樣護航真的好嗎XDD 11/28 22:58
baigyatsh: 錯 有很多情況都有公開需求必要 不是嚷嚷隱私權就都 11/28 22:59
baigyatsh: 不能公開 矯正一些錯誤觀念我覺得很好 少一點自以為 11/28 22:59
baigyatsh: 大眾之表率 自以為自己一般別人暴力得好多了 11/28 23:00
newtypeL9: 要中肯的護航可以看salami大的推文,我很同意他的看法 11/28 23:01
newtypeL9: 我那句則不是護航,只是諷刺你而已 11/28 23:02
sexygnome: 我們在討論判決,所以也是判決的一部欸,真有趣(只不 11/28 23:02
sexygnome: 過我們是公開的) 11/28 23:02
newtypeL9: 法官跟當事人的討論是判決的一部分,鄉民的討論不是 11/28 23:04
newtypeL9: 我想這個常識一般人都懂,不用多作解釋 11/28 23:04
sexygnome: 大錯特錯喔,法官訊問當事人的過程叫「筆錄」。 11/28 23:06
sexygnome: 唉,難怪會吵起來,好好講偏要用尖酸刻薄的字句回。 11/28 23:08
baigyatsh: 不就好好討論就討論 少一點像你這樣眾人皆醉的樣子誰想 11/28 23:12
baigyatsh: 跟你吵 11/28 23:12
sexygnome: 就版主的判決認為可以處理得更細緻叫眾人皆醉我獨醒? 11/28 23:20
sexygnome: 至少本篇作者也認為可以更好不是嗎? 11/28 23:20
baigyatsh: 那你是指跟你一樣意見的是一般人還是跟你不同意見的是 11/28 23:23
baigyatsh: 一般人 11/28 23:23
baigyatsh: 你們覺得這樣護航真的好嗎 是誰在護航你在護航這篇還是 11/28 23:24
baigyatsh: 別人在護航 11/28 23:24
sexygnome: 我並沒說跟我一樣意見才是一般人喔,我是說一般人都能 11/28 23:25
Kaili: 可以更好是一回事,但一開始的論述跟論述好像不太合 11/28 23:25
sexygnome: 分清楚判決、檢舉信與私信三種東西的差別在哪 11/28 23:25
baigyatsh: 所以不同意你結論的是一般人還非一般人 11/28 23:25
sexygnome: 分不清那三種東西的不是一般人 11/28 23:26
sexygnome: 不同意我的意見很正常啊,人的看法本來就不一致 11/28 23:27
baigyatsh: 所你你說現在這是私信 別人認為不算 誰分不清 11/28 23:27
sexygnome: 為什麼不算也要有個理由吧,上面有人提因為是在討論判 11/28 23:30
sexygnome: 決,但這理由確實不夠好啊,你能在法官還沒宣判前去影 11/28 23:30
sexygnome: 印筆錄然後說這是判決嗎? 11/28 23:30
baigyatsh: 所以你覺得你分的清別人分不清囉 11/28 23:30
sexygnome: 是故意分不清還是真的分不清我不知道 11/28 23:31
baigyatsh: 判決已經作完了 把判例過程講出來不算判決算什麼 11/28 23:31
baigyatsh: 敢說不敢當還叫好好討論 要繼續眾人皆醉 就別裝無辜了 11/28 23:33
Kaili: 其實板主就差一個問:「若要公開,必須把您的來信都公布」 11/28 23:33
Kaili: 的動作而已,因為看來看去,不公開這些信好像無法完整論述 11/28 23:34
PatlaborGao: 你拿出你是律師或檢察官或法官的證明 我就補推回來 11/28 23:35
Kaili: 其實板友也有叫泰溫快去吉,結果他沒吉,反而是F板友幫他警 11/28 23:37
Kaili: 告大家說泰溫只是大人大量,不計較而已 11/28 23:37
Kaili: 呵呵,真的大人大量就不會咬著板主不放了,好笑 11/28 23:38
PatlaborGao: 警告? 亮個法律證件或許比較有公信力聽得下去 11/28 23:45
nightlight39: 喔。 11/29 00:03
aquacomfort: 哈哈 風頭過了才敢回來 下個禮拜是不是輪到TRosi叫陣 11/29 00:17
randykaku: 蓋世太保? 11/29 00:23
randykaku: 你有看到泰溫所有的留言跟文章嗎?講什麼東西啊,不知 11/29 00:26
randykaku: 所謂 11/29 00:26
rickk: 就某聊,認真爬文很難嗎 11/29 04:04
rekun: 噓你就是因為你沒查證就認定某T不是有意找麻煩 事實上這個i 11/29 04:21
rekun: d就是到處以鬧板為樂 11/29 04:21
YoursEver: 目前在另外某個群組,發生了群組長/小組長/版主聯名至 11/29 08:17
YoursEver: 版務站長處檢舉某使用者意圖以不當方式干涉版務, 11/29 08:18
YoursEver: 版務站長目前的裁定就是:所有與該案有關的來往信件, 11/29 08:18
YoursEver: 均視同版務信件,目前聽說正在一篇一篇檢視. 11/29 08:19
YoursEver: 我認為在這次t案中的狀況也類似. 既然是與版務有關,則 11/29 08:20
YoursEver: 不可以私人信件看待. 11/29 08:21
julia508: 吃飽太閒,又想亂?這件事情就過去了好嗎 11/29 08:53
lolicone: 夠了沒阿 不看起頭的馬後炮喔 11/29 10:53
ifyoutry: 事情都快半個月判決都下來了,當初沒跟到就不要勉強了. 11/29 11:23
jasonwu23: 要告快點告, 不要躲網路後面威脅來威脅去的, 廢話一堆 11/29 11:35
salami: 「一般人能分清楚?」剛好相反吧 如果沒有後面發生的事實 11/29 11:35
salami: 讓我們能當「事後諸葛」 顯然當事人、版主 一開始都沒想到 11/29 11:36
salami: 還是我們要投票一下 哪些人一開始有想到 一開始沒有想到? 11/29 11:36
salami: 還是要投票一下 誰屬於一般人 誰不是一般人? 11/29 11:36
salami: 顯然在這個事件中 當事人和版主"一開始都沒有想到此細節" 11/29 11:37
salami: 推給什麼 一般人 難道還要去定義界定 誰是一般人嗎? 11/29 11:37
salami: 我覺得我算一般人啦 我就是一開始想不到的那種"一般人" 11/29 11:38
salami: 如果每個人都有「上帝視角」「諸葛視角」「穿越視角」 11/29 11:40
salami: 那應該真的「可以更好」 但又如何? 我昨天的彩券還是沒中 11/29 11:40
salami: 同意YoursEver 在PTT 檢舉信 當然是 版務信件 11/29 11:42
salami: 申訴到小組和群組 這些都是證據 例如 檢舉的時間點 11/29 11:42
salami: 就能證實版主是否放置太久不處理 而有怠職嫌疑 11/29 11:42
salami: 檢舉人的檢舉格式與內容 是否合於版規 足夠清楚 11/29 11:43
salami: 除非當事人主動清楚要求 避開檢舉信 否則當然是版務信件 11/29 11:43
ifyoutry: 我是認為不需要特別定義這些東西啦,就算可以告好了,但 11/29 11:51
ifyoutry: 可以告本身並不代表你這麼做不會受到抨擊,不然為什麼大 11/29 11:52
ifyoutry: 家通常都對網路訟棍反感?這些討論串中是真的有人對泰溫 11/29 11:53
ifyoutry: 人身攻擊,泰溫沒告我並不覺得他寬宏大量,只讓我覺得他 11/29 11:54
ifyoutry: 當初威脅L更加沒有必要:人家直接侮辱你都沒事了,L是義 11/29 11:56
ifyoutry: 務在做這些事情,那些信件是寫了什麼讓泰溫感到重大傷害 11/29 11:58
ifyoutry: 的事情嗎? 11/29 11:59
allgod: 事件激化是某人嗆說他要故意用不恰當用字亂板吧? 11/29 13:31
allgod: 隨便嗆告不就網路小白、訟棍、健訟的刁民?而且版主公布的 11/29 13:37
allgod: 信件內容也無什麼不妥,人也是客客氣氣沒要公審什麼事情, 11/29 13:37
allgod: 只是公開在版面上對於私信來函討論版務的事情要如何處理。 11/29 13:37
allgod: 板友當然可以告。這個社會濫訟還多嗎?只是法律站對位置了 11/29 13:37
allgod: ,道理就站得住腳嗎?人情世故比法律複雜困難多了,版主能 11/29 13:37
allgod: 贏得掌聲,你覺得是什麼原因?只是網路霸凌嗎?多想想吧 11/29 13:37
wayne1027: 你要護航之前先把六法全書翻通了再來護航 11/29 14:24
wayne1027: 我是不知道你估狗ID了沒,如果沒有,那你不懂狀況就擅 11/29 14:25
wayne1027: 自替他辯護說他無心亂版,是否太過片面?如果你估狗ID 11/29 14:25
wayne1027: 還認為他不是來蓄意亂版,我建議你回去問問你的小學 11/29 14:25
wayne1027: 國文老師以及數學老師,請他們重新教你如何讀文章跟 11/29 14:26
wayne1027: 邏輯思考 11/29 14:26
kmtlikeslave: 有沒有犯法是憑法條,不是憑你心證 11/29 14:49
BRANFORD: 我還在想他這次怎麼忍得住 11/29 22:01
tacoyo: 請問閣下是司法官或律師嗎? 11/29 22:03
tacoyo: 請問是以什麼身份資格或專業來認定是否違法 11/29 23:56
windguess: 聖光 11/30 00:32
rickk: 想知道你花了多少時間寫這篇廢文 11/30 02:39
enjoytbook: 我覺得問題是你沒看到私信內容 11/30 23:26
m122e: 不懂裝懂 有人去檢舉站內 調查分身了嗎? 12/01 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