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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ernandeo (Fer)》之銘言: : 原文恕刪。 「板務文章 #1Q6yh_Bl」註三: (1)鑑於被告提請「公開」(不來暗的) 及「正面回應其永桶之請求」(勿安靜、勿顧左右而言他)。 本人本案之判決過程儘可請被告與各方檢視。 前文(Fernandeo 板友文章)到底是不是檢視「本人」本案之判決過程?沒明言! 但該篇文章講了一堆話,許多都涉及對L板主與乃賴前板主的批評…… 這真是奇怪! 整個案件我承接下來了,也做出判決了。 那有異見不針對我?反而朝著L板主與乃賴前板主數落!? 但我是F,我不是L,我不是乃賴,我不能完全代表他們發言。 那麼,這篇文……我該回?還是不該回? 若我不回……是無視板友對判決過程的質疑? 若我代回……F又不是當事者二人,自己跳出來亂代言? 既然有兩難之處,我就用我的看法,回應您(Fernandeo 板友)的看法吧。 又,您我之間,到底是誰的看法,才是真正貼近所謂的「一般人」呢? 首先,我要說明一個很特別的感覺。 在公投文中,我看到不少與我意見不一致的板友, 但看到他們的言論,我是感到很激賞的,是恨不得多參考一些各方不同看法的。 在相同的是非標準下,輕與重的衡量本來就見仁見智。 而本著相同的目標,透過公投的機會理解對方的想法,對彼此都具很正面的意義。 反觀,不知道有沒有這樣的人? 對公投文中許多持與自己不同意見的板友感到高度認同, 而對前文(Fernandeo 板友您的文章)覺得就是那麼……恕我直言,覺得糟透了。 如果還有這樣的人,那麼我並不孤單,只是不知道我們這些能不能被稱為「一般人」? 我忍不住地想,為甚麼前文(Fernandeo 板友您的文章)給我這麼大的「違和感」? 個人不才,稍微歸納一下,可能的原因有: 一、不當的時機 對L板主有意見,應該在事件發生當下談。 對乃賴前板主有意見,應該在乃賴板主發文那時談。 現在我承接本案,對判案有意見,應該純就本案我的判斷質疑不是嗎? 到底是為甚麼非要「等到現在」再去扯前因後果,把L板主和乃賴前板主拖出來鞭? 二、錯謬的認知 用白話講,事情根本不是Fernandeo 板友您說的那樣! 來看看您怎麼說的: : 這個事件激化的重點看起來是因為 L 板主一開始不同意發表公開判決, : 但後續又改變心意,並且在檢舉人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公開雙方的所有私信, : 而遭到對方抗議,並向 L 板主提出擅自公開私信的行為將有法律的責任。 : 隨後 L 板主雖然配合修文,但立即表示他要因為這個事件辭職,而引爆 : 許多板友的不滿而對 T 板友大肆攻擊。 要就法理論述,我看到的是: 1.T板友對n板友說他「渣男粉」,向L板主「遞狀」提出告訴。 2.L板主的判決是:n板友未違板規,免罰。 3.T板友提出「異議」表示不服,並提出「請求」: (1)如果觀念不同,就說對方是渣男粉,或在神化渣男。 我想這明顯觸犯了對人不對事的原則。 (2)板規要有一致的標準,這部分就請板主判斷。 如果這樣沒有違規,那判決公布出來,我想大家也能清楚界限在哪裡, 4.L板主駁回T板友的異議,並表示: 這個檢舉不了,在我看來他的言論並未達到違反板規的程度。 5.T板友再度提出「異議」表示不服,並針對判決提出「聲明」: (1)以板主這個標準,我是否也能回應, 這種文章就是對岸的一些腦殘寫的,某N就是個腦殘粉呢? (2)以後大家討論時都援用這個案例,這難道是板主希望看到的? (3)我會尊重板主的認定,我也會用這個認定的標準來反擊對方。 6.L板主再度駁回T板友的異議,並表示: 本板,從來就不是「禁止使用字句」來判罰的。 7.T板友再次提出「請求」: 您就直接公佈判決結果吧!我也不想玩暗的。 8.L板主「接受請求」,將整個判決及為何公布、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點完整公布。 我怎麼沒看到Fernandeo 板友您說的「L 板主一開始不同意發表公開判決」? 我怎麼沒看到Fernandeo 板友您說的「L 板主後續又改變心意」? 我怎麼沒看到Fernandeo 板友您說的「L 板主未得同意情況下,擅自公開私信」? 還是您把「遞狀提出告訴」、「對裁決表示異議」、「向公機關提出請求」…… 這其中哪一項當成私信? 我怎麼看到的是T板友想給L板主難看,要求「公開判決」? 我怎麼看到的是T板友要用L板主「說人渣男粉無罪」的判決 「依樣畫葫蘆」公開打他的臉? (你敢判說人渣男粉無罪,那就公開來呀!我就照罵人「腦殘粉」呀!) 這被Fernandeo 板友您說成L板主一開始不同意發表公開判決後續又改變心意, 瞧瞧……與真實的全貌差了多少? 又,一個見事敘事都那麼偏差的人,要怎麼讓人相信是來好好討論事情的? 三、教者的高度 請問Fernandeo 板友您是某某法學系的教授?還是何處法院的法官? 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哪間寶號的法務? 真是失敬了! 不過您得先清楚的介紹自己,告訴大家您是「以何立場」建立此高度教育大家? 我們來看看Fernandeo 板友您的說法: : 但憑心而論,L 板主是否有觸法行為呢?答案其實是肯定的,甚至他的觸法行為 : 仍然在持續地進行中。 瞧瞧這語氣,高度真是不凡呀~ 不過……把「對裁判的異議、聲明、請求」當成「私領域之未公開私信」!!?? 這高度更是高到……有兩三層樓那麼高了! 四、偏頗的心證 Fernandeo 板友您文章是故意看一半?還是敘述事情故意只論一半? 來看看您說的: : L 板主在 T 板友第一時間的抗議之後,確實配合修掉了對方的私信。也讓包括 : nightlight 在內的許多板友提出 L 板主是無心之過,T 該以私訊先行溝通,不該 : 當場給板主難堪這樣的說法。甚至轉而用到底是有裸照還是信用卡號碼之類的文字 : 惡意攻擊 T 板友。 : 但事實上,L 板主無心之過的說法可以說是確定排除了。 : 一則 L 板主一開始使用的標題是,「我亂判決?應檢舉方要求公布判決過程。」 : 〈在包括 L 板主後續公開的信件中,還真沒看到檢舉方說過板主亂判, : 還說了好幾次尊重板主的判決和標準。〉 所以呢? T板友說了好幾次「尊重板主的判決和標準」就是真的尊重? 他後半句有沒有說是怎麼個尊重法?怎不看完? 這裡真的要插話表示一下對Fernandeo 板友論事邏輯的佩服之意。 T說了好幾次尊重→便即是他真的「尊重判決」。 T說了好幾次永桶→變成是強加以「自求永桶」。 是立論正直還是為反而反?不言而喻! 我們看看T板友是怎麼個尊重法? 對L板主判決n板友「說人渣男粉」並未滿足對人不對事的構成要件,T板友表示: 如果觀念不同,就說對方是渣男粉,或在神化渣男。 我想這明顯觸犯了對人不對事的原則。 板規要有一致的標準,這部分就請板主判斷。 如果這樣沒有違規,那判決公布出來,我想大家也能清楚界限在哪裡, T板友表示尊重的方法是甚麼? 他要求L板主公告出來「說人渣男粉可以判無罪」, 然後他要援引此判例,帶頭罵人腦殘粉…… T板友表示,板上或許就變成: 討厭張無忌的看到有人說他的優點,就出來罵別人是花心賤人粉, 陳家洛就是三心二意軟蛋粉。 L板主的判決認為不足以構成「對人不對事」。 T板友認為這就是「對人不對事」, 而且這種判決標準會造成板上大亂,大家罵人「XX粉」都可以解禁。 我實在很好奇Fernandeo 板友您的是非價值觀是怎麼建立的? T板友的主張,是把對判決的不服氣,試圖援引該判例反擊、形成亂板。 對了,他不是試圖,他立馬就真的這麼做了。 T板友真的就不顧L板主的勸導,帶頭示範罵人腦殘粉了。 他明確表示,「照L板主那樣判,那他也可以罵人腦殘粉」。 所以咧?L板主判渣男粉無罪,他罵人腦殘粉也就無罪了,這樣亂能奈他何? 這行為做法擺明就是針對L板主的判決來作亂。 這行為在Fernandeo 板友您的眼中,是「尊重板主的判決和標準」!!!??? 您這樣主張真的不覺得有些面紅耳赤嗎? 五、矛盾的引證 根據板規: 14.3 若板主仲裁結果為被告有罪,應公告其判決書於本板。 若板主仲裁結果為被告無罪,得寄發判決書予原告,不另公布。 相信大家都知道板主對原告敗訴的判決,依板規可以視狀況公布或不公布。 當初撰擬這條板規的人是我,本意是「沒必要的話就不再貼出增加吵嚷爭議了」。 本著依照板規執行板務的精神, L板主上任後所寫的判決文可有莫名其妙貼過「原告敗訴」的判決文? 我們來看看Fernandeo 板友您的引證: : 再者,包括檢舉信在內,金庸板的判決從來沒有公布當事人信件的傳統, : 更別說只是與板主討論認定尺度的信件。至少我查詢了 L 板主上任後所寫的 : 全部判決文都是如此,格式非常固定,經檢舉某人某事項違反板規幾條, : 板主查證結果如何,判決檢舉基於何種理由成立或不成立。 : 附上檢舉信件,甚至只是引其中一段完整文字的,一次也沒有。 : 而其後 L 板主更是採用變通的方式,將 T 板友私信的文字拆開, : 混入自己的評論之中。不管 L 板主的動機是什麼,這樣的舉動 : 等於是在承認未經同意公開私信的行為並非意外,而是有意為之。 : 或許 L 板主認為只要不公開完整的信件,而採用拆散、重製的方式,就不再有法律 : 問題。但很可惜,現行的法律中,即使採用這種方式,仍然是違法的。因為就他人 : 未公開的文字內容,是無法主張合理引用的。這是我為什麼說 L 板主的的觸法行為 : 仍然在持續的進行中,真的目前只是端視對方要不要提告而已。 請問Fernandeo 板友您發現自己的矛盾之處沒有? L板主判決中從未附上檢舉信件……這是果; L板主從未被原告要求公告判決……這是因。 您看事情不用論因果的嗎? 以前沒這爭端、沒這類似案例,L板主當然從未附上檢舉信件。 以前沒有,那這次L板主為何要公布「原告敗訴」的案件? 因為原告行文提出請求呀? 為何原告提此要求? 因為原告針對這次L板主的判決提出數個「異議」的不服理由呀。 那麼,既然要「依允原告請求」公布判決, 當然是要將提訴、判決、異議、異議駁回理由……完整公布呀。 一來哪有甚麼公布一半、公布部分的道理?(原告的請求就是「不來暗的」呀) 二來原告請求公布時,哪有主張「只公布心證、不公布異議聲明與駁回理由」? Fernandeo 板友您說觸法就是觸法嗎? 您說這是私信就是私信嗎? 原告針對自己的訴件,向裁決者提出異議及請求,這叫做私信!!!??? 退一萬步講,即便是完全在私領域中(不是板務公文), T板友自己請求要公布的,又嗆說「他」不要玩暗的…… T邀約,L承諾,就按照前面的「既成約定」執行,哪來的觸法問題? T最好是可以事後對之前的既成約定,擅自「增補限制」咧。 請再仔仔細細的看清楚,T板友是怎麼說的: 也不想玩暗的。 也不想玩暗的。 也不想玩暗的。 也不想玩暗的。 也不想玩暗的。 也不想玩暗的。 也不想玩暗的。 很重要,所以貼了七次! 是主張說要將甚麼化暗為明?是T板友自稱的「我」! 結果L板主公布內容中,有揭露他T板友提告時,他又扯: 您確實告訴過我,您依板規可以不公開判決,我也尊重。 當時單純認為這樣的板規有些保護敗訴檢舉人的用意, 這是怎樣? 明明是你T板友表示「你不要暗」! 再說一遍:甚麼不要暗?你T板友這個人主張不要在暗處玩了! 那把你的身份及主張揭露時,「事後」又再修改增補說法……這是在打自己臉嗎? 觸法!?提告!!?? 請問Fernandeo 板友您真的有學過「一般人」受過的基礎法律訓練嗎? 六、奇詭的想法 Fernandeo 板友您猜想……創作!?著作權法!!??好奇妙的猜想啊! 詳細拜讀一下您的教案: : 這裡,我猜想會有人提出私信的內容並非創作〈這邊先只討論著作權法,事實上因為 : L 板主擅自公開對方私信的行為,引來很多後續對 T 的攻擊, : 我認為其中的法律問題,是更複雜的,可能民刑都能連結〉。 : 這確實是個說法,不過現行在實務上對此的認定可說是非常寬鬆。除非你的私信 : 是沒有實質意義的,像是,安安,吃飽沒?之類的文字。否則只要是稍有論述內容, : 基本上都會納入當事人的權利之中加以保護。而以目前看到的而言,要主張這部分 : 是不太可能的。至於許多板友基於各種理由對 T 所做的各種攻擊言論,在我看來, : 流於謾罵,確確實實涉及到公然侮辱甚至誹謗的文字真的不在少數。告不告得成, : 會不會定罪,是一回事。但公訴罪,對當事人來說,真的要走這條路, : 一點都不麻煩,也不用花多大代價。 : 其實真的沒錯,不管是板主義務性的管板,或大家利用閒暇時間看板。 : 弄到自己有法律責任,被告上公堂,根本不值得。但在法治國家,我不認為 : 該把提出法律問題的人當作攻擊對象,而是該自問,對方提出了法律問題, : 那我是不是真的違法了? : 在一面倒的風向中,我講這些話,大概許多人都看了刺眼。 : 但我不認為 T 是個真的想要興訟找別人麻煩的人,這類人的言詞會是, : 「我要告死你」、「你等著收法院傳票」、 : 「我們法庭上見」、「我會讓法官來教訓你」。 : 而 T 最嚴厲的言詞,也就是像,「你這樣的行為,將有法律問題。」 : 或「你這樣的字句已經踩到了法律的界限。」我會把這樣的言詞, : 視為對方在嚴肅地提醒,你的行為已經侵犯到我,請你停止。 : 〈L 板主是擅自公開私信,另外一個被他說的好像是在推文罵他垃圾〉 嗯嗯,感覺這是在教導T板友可以怎麼做吧…… 那您不妨也順便幫他防堵一下他在其它板面的華麗事蹟,不被鄉民拿出來反制喔~ 因為若是公訴罪立場顛倒,對鄉民來說,提訴一點都不麻煩,也不用花多大代價。 七、代言的口吻 Fernandeo 板友您前文推文中,有板友提問懷疑說您與T板友的身份問題。 本著就事論事的本質,我們論是非不能誅心。 但是……Fernandeo 板友您說話的立場與口吻……實在與T帳號太貼合了! 我們來看看您的說法: : 而也確實,比如 L 板主一開始配合修改文章後, T 也沒再說他甚麼。 : 甚至當 nightlight用非常針對性的文字攻擊他後,他也願意去思考 : 或許對方真的是無心之過,而在 L 板主其實甚麼都沒表示的狀況下,先行發文道歉。 : 並多次表達,他不想興訟,願意到此為止。 : 只是 L 板主不但沒有出來表示自己是無心之過,甚至用修文和引用的方式 : 換著方法公開私信,那我想即使最遲鈍的人都看得出來,是故意而非無心了。 比較一下,立場有沒有非常一致? → Tywin: 考慮到L板主公開私信這件事可能為過失,這是為什麼我先前 11/17 11:17 → Tywin: 願意為自己比較大的動作先道歉。 11/17 11:17 → Tywin: 是的,有意為之,我的態度就不同了。而也是上面那位N大一 11/17 11:31 → Tywin: 直提出,L是無心之過,我沒有私下溝通確認,大動作直接講 11/17 11:31 → Tywin: 不應該。而我願意參考他提出的意見,所以才先發文致歉 11/17 11:31 為甚麼這裡讓人有「違和感」呢? 因為T板友所聲稱的道歉是指這句話: 如果您認為自己是無心之過,而我動作過大讓您不快,我願意在此致歉。 是所謂的: 如果L板主認過,T願意致歉。 客觀論之, L板主並沒有再於文後有任何回應,當然沒有所謂的「認過」之說; T的聲明也僅止於「聲明在前提成立之下,他就有意願」, 根本沒有走到「實際道歉」那個步驟…… 一言以蔽之,T板友根本還沒道歉! 而且重點是,T板友念頭一轉,把那句所謂對L板主的道歉都修掉收回了! 只做一半,還沒進入正題,結果還不繼續完成就撤了…… 根本沒有所謂的T先道歉! 在我看來,稍有語言邏輯能力的「一般人」都能理解的事, 能被少數人刻意扭曲,還形成口徑一致的硬拗,實在是件極其巧合之事。 其中是否別有用心?恐怕這問號就不是那麼容易從眾人心中消解了…… 無論如何,Fernandeo 板友您說話的立場與口吻與T帳號高度相似,這實難否認。 八、反群的指控 孟子云: 自反而不縮,雖褐寬博,吾不惴焉?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 所以合群與反群不是重點,重要的是合理與不合理。 T板友最後的一句話是: → Tywin: 。只有網路上匿名的狀況,可以肆行這種群眾暴力吧,出到外 11/17 22:48 → Tywin: 面,用真實身分還敢這樣亂說話嗎?的確暗處看出人的品格呀 11/17 22:48 → Tywin: ! 11/17 22:48 好吧!一樣是用「群眾暴力」這詞在詮釋自己逆反民意的處境, 我們就來瞧瞧Fernandeo 板友您的指控,合理不合理? : 板上用幾乎等同是群眾暴力的手段去攻擊 T,甚至在他沒有相應違規的情狀下, : 採用公投75% 的方式處罰他永桶,並強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說詞。 : 這是一個很糟糕,並且完全欠缺法治精神的行為 : 〈那何須法律?台灣也可以用 FB 投票來判刑呀!〉 : 或許有人認為實現了「鄉民的正義」獲得了勝利,但真的有贏到甚麼嗎? : 在我看來,反而是輸得徹底,輸掉底線和原則。 在通篇怪罪L板主、指責乃賴前板主、否定民意向背之後, 終於來點跟我有關的指控了! 我的回應是: 1.公投方式「處罰」永桶的說法有誤,是公投方式「授權」我接受其請求。 2.關於強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說詞,是錯誤的指控。 我本以「T並非請求永桶」認定處理, 是他本人自己否認的,還強調「他提永桶,我不處理是顧左右而言他」。 以「T並非請求永桶」被他本人否定,還要求正面回應他的請求, 那就以「T確實請求永桶」處理呀! T說尊重L判決,您Fernandeo 不看他怎麼嗆L且違規,就說T有尊重。 T說他不要玩暗的,請L板主公布,您Fernandeo 又主張不該公布原告訴狀。 T說不處理他提永桶,是顧左右而言他,您Fernandeo 又說強加以冠他自請。 難道T做的都不算,您Fernandeo 判定的才算!? 難道T寫的都不算,您Fernandeo 判定的才算!? (所以第七點說您Fernandeo 的立場與口吻,彷彿自認可達代言程度咧!) 3.Fernandeo 板友您似乎沒辦法分辨「論壇討論會內規」與「法律」的區隔。 一個公開提出退會的人,討論會所有會員不能投票授權相關幹部處理除籍程序? 退一萬步講, 我不處理T提永桶,被T嗆是顧左右而言他,我再三要跟他確認,他不理呀。 我就他最後的請求完成他的遺願,問他24小時不回應,算甚麼強加? 他有異議?嗆L板主的時候不是很會說?來跟我提呀! 好吧,公投開始表決了,為期七天。 他有異議?嗆L板主的時候不是很會說?來跟我提呀! 好吧,永桶就要執行了,給他留七天。 他有異議?嗆L板主的時候不是很會說?來跟我提呀! 永桶處置文是在T上線時發佈的,T立馬看完信還「查詢F00L狀態」了咧~ 有異議怎麼不來提? T本人沒來提異議,您Fernandeo 倒是來代言那是「強加」了! 那您Fernandeo 好歹設法幫他圓一下說法好嗎? T自己愛嗆永桶,真按照他說法永桶他,這也叫強加? 給他時間提個說法呀~ 他不是罵人甚麼香蕉皮溜得快?怎麼自己也溜了? 您要問我,我根本不想永桶他,我本來還預期75%不會過咧~ 公投真正用意是引出民意正面討論「修訂板規的方向」與「臨時條款的細則」。 這位仁兄所扮演的角色份量,哪值得為區區的他投票啊? 只是他要求我處置,我就把他的問題順道收拾啦,誰才顧左右不敢面對了? 我這裡不妨再明說,他永桶後一樣可以隨時跟我提出異議解桶,我一樣接受呦~ (早就提過「權益」可逆的說法了,但當然是他聲請的意見要讓大家覺得合理) 您Fernandeo 知道討噓文有刪(劣)文的判例嗎? 您知道我對T有手下留餘地嗎? 您Fernandeo 不是很會猜嗎?(第六點) 您猜猜他會想要快速累積劣退記錄嗎? 您猜猜一個被他自己弄得那樣的帳號……目前另一篇文的11推被噓爆有多快? 您猜猜他這樣的帳號,還敢來本板貼文章嗎?還是只敢躲在推文釣釣魚呢? 九、粗陋的模擬 他T留一手,我沒有留一線嗎? 本板鄉民們是您Fernandeo 所想像的那麼簡單嗎? 我們來看看Fernandeo 板友您的行為預測模型: : 而會不會逼使一個本來只是做出警告的人,真的採取法律行動? : 看來 T 現在也不再做出回應了,那不論是 L 板主,或那些用詞確實太過分的人, : 只能靜待追訴期過去之前,會不會被提告了。 您真的這樣想嗎? 以T板友這帳號大名之盛,您判斷不出是好名還是惡名嗎? 他能提告,難道鄉民們是吃素的嗎? 鄉民被告幾句話賠個多少錢您算算? T被告可是要被揭露真實姓名,這後面損失又是多大您算算? 人云:「經一事,長一智。」 前有T板友自以為以彼之道可致必勝,梭哈下去嗆L板主,結果告人不勝反被告成。 後有F板友竊妄斷對決法庭只攻不守,表示T這一注穩贏,結果…… 凡事想清楚,別把鄉民想得太簡單。 ^^ 我是只歸納這九點啦,但我不代表L板主與乃賴前板主,更不能代表所有鄉民…… 他們認不認同我所提的上述九點,我也同時受到大家檢驗。 他們不認同一樣是噓我, 又或者是再提第10、第11……點,那就不是我能判斷的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157.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511919629.A.D91.html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1/29/2017 09:54:00
kikijuice: T很明顯不打算善意討論這點是毫無疑問的 11/29 11:08
kikijuice: F跟T是否為同一人 這大家都無從判斷 也無法證明 11/29 11:10
kikijuice: 我不覺得兩位版主的處理方式有任何情理上的瑕疵 11/29 11:11
kikijuice: 但質疑教者高度這件事個人覺得有點像小孩子打架 11/29 11:12
kikijuice: 提出質疑應該是要求對方提出詳細的法條reference 11/29 11:13
kikijuice: 以供大家參考借鏡 而不是抓著對方是否表明自己為專業 11/29 11:14
kikijuice: 人士來做文章 專業人士的看法也不一定完全正確 11/29 11:15
kikijuice: 我想大家都可理解板主在處理T這種惡意使用者時的難處 11/29 11:20
randykaku: 金庸板最近挺熱鬧的,一直看F板主的"戰文"也很有意思 11/29 11:20
kikijuice: 但假若F真的是基於善意討論 那我們也該給他個機會 11/29 11:23
kikijuice: 如果他真的言之有物 對大家也沒有損失不是嗎 11/29 11:23
jasonwu23: 我想還是有損失的,畢竟來這版想看的是金庸,不是假道學 11/29 11:39
Kaili: 泰溫自己沒說話,結果有人嗆版友小心追訴期呵呵 11/29 11:45
Kaili: 也要言之有物啊… 11/29 11:48
salami: F跟T是否為同一人 在有一個帳號違反版規的情況下 11/29 11:53
salami: 我記得可以向多重帳號部提出申請查詢 11/29 11:54
aquacomfort: 吞不下這口氣 結果連本尊都拉出來一起臭掉 呵呵 11/29 11:54
salami: 不過我簡單看來應該不是啦 我是一般人 11/29 11:54
Kaili: 看之前的文,F版友很久前就跟板主戰文過了 11/29 11:57
kikijuice: 我知道可以送帳號部 但把每個看起來論點相似的人都送 11/29 12:02
kikijuice: 帳號部 這於情於理都說不太過去 一般來說還是得等到有 11/29 12:03
salami: 當然要有足夠證據啦 立場和口氣像 還不夠 要真的像到某些 11/29 12:03
kikijuice: 客觀上的蓄意違規事實才會送帳號部吧 11/29 12:04
salami: 程度 另外最好有其他佐證 Q了IP一樣當然最有說服力 11/29 12:04
salami: 聽起來F只是講來嗆他的啦...證據應該沒有很充分XD 11/29 12:04
salami: 但如果用詞標點很像 是可以合理懷疑啦 11/29 12:05
salami: 實際上送不送當然就得更嚴謹一些 11/29 12:05
PatlaborGao: 我倒覺得不是法界專業人士哪來資格給啥法律意見 11/29 12:06
PatlaborGao: 反倒是誤導一般人的機率大得多 11/29 12:07
stocktonty: 語帶恐嚇再說我開玩笑的到底算不算恐嚇? 11/29 12:08
stocktonty: 暗示說我可能要告你讓你有官司纏身這樣算嗎? 11/29 12:09
PatlaborGao: 有人能拿出法官證件 那他說算或不算 我都信他 11/29 12:10
kikijuice: ptt能人異士很多啊 你生得出reference 自然有人會判斷 11/29 12:12
newtypeL9: 我也覺得不是法務相關人員的話,在那邊警告小心被告還 11/29 12:13
newtypeL9: 提什麼追訴期很好笑 11/29 12:13
kikijuice: 正確與否 光拿張證件怎麼可能唬得了人 11/29 12:13
kikijuice: 如果是專業人士 生個reference根本信手拈來 如果是來 11/29 12:13
kikijuice: 插花的 一下就自曝程度了 11/29 12:14
newtypeL9: 真要小心的話,我聽說對方告你半夜插草人咒他都可能告 11/29 12:15
newtypeL9: 得成,這樣是要怎麼小心啊XD 11/29 12:15
Kaili: 滿有趣的,F板友po長文後,連推文都沒有!? 11/29 12:22
Kaili: 有證件也不可信?那要信什麼?? 11/29 12:22
baigyatsh: 不算 要告你並不算恐嚇 11/29 12:27
baigyatsh: 但他說某人已確定違法 還在持續 到是有機會弄他 11/29 12:29
Kaili: 嗯啊,「確定」違法不知從何而來 11/29 12:31
Kaili: 鍵盤法官 11/29 12:31
sexygnome: 「一般人」是我提的吧,F版主是搞錯還是? 11/29 12:45
rekun: t就是單純來亂一下而已 我相信f板友跟t不是同一人 某t可是 11/29 12:47
rekun: 嗆的很勒 f板友下次回文前請先搞清楚狀況就好 一開始立論點 11/29 12:47
rekun: 就是某t非惡意不是故意找麻煩就有問題了 11/29 12:47
rangertsao: 應該只是見獵心喜戰一下版主吧 如果是同一人也太可悲 11/29 13:03
rangertsao: 簡直可憐 11/29 13:03
randykaku: 戰這個板的板主也太難了吧 七子怎麼打的贏五絕 11/29 13:07
XSZX: 没空打文章來反駁F版友,但推文支持一下F版主的時間還是有滴 11/29 14:19
XSZX: ...^^ 11/29 14:19
newtypeL9: F版主文章的理路清楚太多了,根本不是一個等級的,像 11/29 14:48
newtypeL9: 五絕在打靈智上人一樣 11/29 14:48
rogner7777: 事實上,我也覺得這位F應該不會是那位T,畢竟結果只是 11/29 15:47
rogner7777: 讓大家有機會更清楚的看到整個過程.....自己打臉也打 11/29 15:47
rogner7777: 得太腫了吧?XDDD 也感謝F板主讓我欣賞到這篇有情有 11/29 15:47
rogner7777: 據的好文。 11/29 15:47
ljames: T有機會在水桶之前,表明自己是說幹話本意並非如此 11/29 18:51
ljames: 要他承認自己的幹話比被水桶還難 11/29 18:54
newtypeL9: 版主文中有講,就算是T被桶之後,他都可以寫信去表示 11/29 19:07
newtypeL9: 異議要求解桶,版主一樣接受 11/29 19:07
jaannddyy: 文章寫太長了啦 11/29 21:27
jaannddyy: 另外我不懂的是,連法院之間的判決都互不具有拘束力。 11/29 21:41
jaannddyy: 而翻閱站規,板規也無判決拘束原則的條文,t網友何以 11/29 21:41
jaannddyy: 見得針對A事件的判決必需適用到往後類似事件判決上呢? 11/29 21:41
jaannddyy: 若是往後對此問題有爭議,可以以決議(新板規)方式公 11/29 21:41
jaannddyy: 告之 11/29 21:41
jaannddyy: 最常見的例子就屬妨害名譽罪了,有些司法官認為網路帳 11/29 21:49
jaannddyy: 號沒有人格,有些認為有 11/29 21:49
jaannddyy: 而做出來的處分,判決都會不一樣,所以網路上流傳的“ 11/29 21:51
jaannddyy: 罵人價目表”實在是可笑 11/29 21:51
baigyatsh: 真的好有趣喔 google有三個ID常常一起出現 一搭一唱 11/29 21:55
baigyatsh: 應該不是理解力有問題啦 11/29 21:56
linfuon: 有點奇怪...真的會有局外人這樣進來分析前一陣子的事? 11/30 00:42
aquacomfort: 其實估一下就很明顯了啦..也不只三個 IP換很勤罷了 11/30 02:23
wayne1027: 我辜狗不到~所以有八卦? 11/30 07:09
ifyoutry: 你把這兩個ID跟PTT一起搜尋,在推文裡會觀察到一些東西 11/30 07:26
ifyoutry: ,但算不上什麼直接證據,看個人心證吧. 11/30 07:26
m6699: 其實套用往後事件也沒問題,渣男粉罵的是渣男,但腦殘粉一般 11/30 09:11
m6699: 是指粉絲腦殘,而不是腦殘者的粉絲 11/30 09:11
ifyoutry: 泰溫的做法就是先把腦殘定義成名詞而非形容詞接著拿來用 11/30 09:45
ifyoutry: ,指桑罵槐之際還可以說這是板主背書的. 11/30 09:46
voko: 雖然IP都不一樣但論調可以銜接哦 之前還有板友質疑那句不是 11/30 11:45
voko: 對他ID講的 可是卻一直回 11/30 11:46
voko: ID都有大寫 都用(縮寫)當暱稱只能供懷疑啦 不是直接證據呵呵 11/30 11:48
newtypeL9: 如果真是分身,知道換IP算有一般常識了,之前有個被抓 11/30 12:11
newtypeL9: 包還凹說是自己室友的,有夠好笑 11/30 12:11
rekun: 真的是一搭一唱 如果真是同一人還蠻可憐的 沒人挺他只能自 11/30 18:32
rekun: 己開分身唱獨腳戲 11/30 18:32
enjoytbook: 倒是小心訟棍是真的... 11/30 23:25
rogner7777: 真的.....如果是只能自己偷偷幫自己,那好慘好可憐... 12/02 07:28
rogner7777: ... 12/02 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