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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00L (愚者)》之銘言: : 先講結論: : 我這篇把判決想法與處置說明清楚。 : 不同意的,要上訴的請去上訴,要提告的請去提告,別再來吵個案。 : 我歡迎討論「往後」可以怎麼修板規,但盡量別再扯「之前」如何如何! ^^^^ 這邊說「盡量」。 : 至於板友的個案,如前面所述: : T帳號已經準備永桶了,要提出異議就請把握時間。 : 目前我並沒有打算移送帳號部, : 我希望保存F板友帳號繼續在本板發言(繼續嗆我 XD)。 : 我這樣做,沒有違反板規,因為其IP有別。 : 桶完T帳號後,接著就是修補本案的後遺症。 : 包含「修訂新板規」,及「促請L板主再回任」。 : 我一向秉公開公正原則處理板務,這裡特別公告,直言我的判斷與做法。 : 任何人對「板規修訂方向」有意見,我非常歡迎,敬請踴躍發言。 : 任何人對「本案相關處置」有意見,可以直接上訴小組長、可以直接上法院告我。 : 但實在實在很想在板上公開評論本案的,煩請千萬千萬注意您的言詞。 ^^^^ 這邊請「注意」。 : 在此希望儘速請L板主再回任,儘速還給所有板友一個好的討論環境。 : 金庸板 F00L : -- : 言論自由在前,我無權干預大家想說甚麼,只是拜託大家冷靜收斂、盡量克制。 ^^^^^^^^ : -- 因為「言論自由」,我沒有說「不得」討論。 → salami: 裁決後 事情已經拖延這麼久 還在繼續 只要你曾經制止過他 12/05 12:26 → salami: 依據15. 15.1 你就可以/應該要 桶他一個月了 12/05 12:26 推 salami: 就算不依照15.1水桶 又或者版主"並沒有"制止過當事人 12/05 12:29 → salami: 依照15. 有疑義者 就應該去小組申訴 除了寄信滋擾可水桶外12/05 12:29 → salami: 既然指明要「應」去小組申訴 就不該在版上申訴或鬧版 12/05 12:30 → salami: 雖沒有明示罰則或處置 但應可合理刪文或鎖定或禁回處理 12/05 12:31 → salami: 這幾條版規都明顯相關 版主請依照版規處置 而不該再縱容 12/05 12:31 推 salami: 再縱容下去就是怠職 不是嗎?且已結案就應去申訴 而非洗版12/05 12:38 → salami: 既然「應」去小組申訴 版主就「不應」在版面回應 12/05 12:38 → salami: 因為他的申訴和質疑都是違規的 版主可不受理 甚至不應受理12/05 12:39 推 salami: #1Q6yh_Bl 就是已經裁決完畢 已經結案 12/05 12:42 → salami: 此外「要求公布判決過程」的是T案當事人 而非F 12/05 12:42 → salami: 既然判決已經裁決已經結案已經公告 12/05 12:43 → salami: 後續的全部討論 根據15. 15.1 都屬於違規 12/05 12:43 → salami: 全部的內容都「應」去小組申訴 而非在版面上 12/05 12:44 → salami: 我不懂F和F版主 兩位一直論及法治或法規 有沒有先看版規 12/05 12:45 我的處置讓一些板友們失望了,很抱歉。 依照板規,既然我之前沒有「制止」討論,15.1條就不能成立。 而容我解釋一下,我這樣堅持的,就是法治的精神。 我能否因為不喜歡這個話題,就「禁止」別人說? 板主豈能帶頭這樣做呢? 就像之前與L板主討論的,我超討厭注音文,但不能因為我討厭,就不准人家寫呀。 這是公眾討論板,下「禁言令」理應慎重再慎重,不是嗎? 如果要根據 Fernandeo板友的文章,水桶他一個月, 那麼如 wayne1027板友,在我的前文底下就那個個案提出建言、提醒, 難道我也要處分他有「討論個案」嗎? 推 wayne1027: 辛苦版大了,但你有沒有發現,他自己說他在這十年沒注 12/02 11:10 → wayne1027: 意不能用分身,這其實代表他根本不把板規看在眼裡啊 12/02 11:11 → wayne1027: 因為以此人的個性這邊吃了虧,下次發文肯定是更亂的狀 12/02 11:13 不! 我不但不會處分 wayne1027板友,還按照他的建議認真思考,撰擬新修板規喔。 → wayne1027: 後也沒臉在這出現了,本來桶不桶也就是一個意識形態的 12/02 11:12 → wayne1027: 狀況,但我認為現在應該立即訂定亂版條款才是正經 12/02 11:13 我認真的問一句,我前文是在回應 Fernandeo板友嗎? 不是吧!? 我是在說明,我的執行步驟,以及未來工作要點。 無論他翻案爭議中「有沒有告成」、「是不是分身」,對上述「都不影響」。 既然他仍然糾結在這兩項問題,就板務工作而言,我依然不用理會呀。 早在他跳針不回我九項質疑時,就足見他並非就事論事的討論問題啦。 「板務」要往前走,需要跟一些不相干或有私心的言論糾纏計較嗎? 每個帳號,有每個帳號的「信用」。 我說的話,於公於私,有沒有沒兌現過? 我說可以讓T得償所望,我就去做到。 我說無懼其告,我就寫我負法律責任。 我說出我本案的執行流程,我就做到呀。 我剛剛永桶完T帳號了。 請算算時間,我是不是照著前文說明走呢? → salami: 也不用刻意留他(人或發言)繼續在版上洗版 12/05 12:14 → salami: 要送就送 要桶就桶 不需要故意在那邊放著讓他回 12/05 12:15 → salami: 然後自己靠著風向來電他 我覺得這一點意義都沒有 12/05 12:15 要電 Fernandeo板友,坦白說,我根本不需要靠「風向」。 套一位板友的比喻,黃藥師電靈智上人需要靠外援嗎? 我留他下來,前文說的很清楚, 是一來人家有在注意不同IP,不是非送不可。 二來我珍惜他在文史上的才學,替本板保留一個人才。 我說到,就做到。 但若他把自己的信用當破罐子破摔,本板一樣可以用板規處置他呀。 (板主不告不理)有任何板友提告「惡意討噓」嗎?那我能依法處分他嗎? (板主主動處理)他有一文達「50相異帳號噓」嗎?那我能依法永桶他嗎? 我得說,salami您屬於對這個個案比較熱度高的板友, 但板上更大多數人,對 Fernandeo板友的行為是漠視的,是不明所以的。 我要尊重這些人,他們沒有不耐煩,那在現行板規下, Fernandeo板友還是有發言權呀。 所謂「信」。 我都請大家不要再討論個案了,您認為難道我還會回頭去跟誰扯嗎? 至於 Fernandeo板友,他要怎麼經營他的帳號是他的自由。 他說就事論事然後跳針不談。 他說不再回應然後一再PO文。 他有他的信用,我有我的。 我說我的工作重點在於「修訂新板規」,及「促請L板主再回任」。 我昨天才撰擬好「修訂新板規」, 今天就有寄取給L板主,第一時間先拜託他幫忙看看。 我們的時間,應該留給重要的事,應該想想 wayne1027板友說的「訂定亂板條款」。 我們的時間,應該留給重要的人,應該為L板主或未來願意擔任板主的人想想怎麼訂規。 至於其它的……我套句金庸原文: 老魔小丑 豈堪一擊 勝之不武 有些隨手就可以處理掉的事情,就請各位別那麼放在心上了。 真的瞧不過眼的,檢舉文一出,不就消失了? 真的瞧不過眼的,任其亂自敗,50相異帳號噓成就一達成, 不就永遠消失,只能換分身帳號再來了? 我自認應該做的事,是「修訂新板規」,及「促請L板主再回任」。 下面我就把請他幫我再修訂的草稿給各位板友參考。 有意見也歡迎討論。 看能不能來得及完成討論及投票,趕在明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推 salami: 再縱容下去就是怠職 不是嗎?且已結案就應去申訴 而非洗版12/05 12:38 ^^^^ 我有用心在做事的,只是可能前文沒有將工作方向跟大家溝通清楚。 這板規修訂是長遠大事,那才真的是費心費神,也才真值得費心費神,不是嗎? 草擬文案如下,請參閱: ─────────────────────────────────────── 第一章 總則 1. 本討論板為中華民國境內,台灣大學批踢踢實業坊網站(telnet://ptt.cc) 內之金庸作家討論板(JinYong)。(以下簡稱「本板」) 1.1 本板隸屬於台灣大學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以下簡稱「網站」)內, 國家研究院群組下,文學作家研究院小組(Writers)中之公開討論板。 2. 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 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之站規所管轄,並受直屬群組及小組組務之規範。 3. 本板基於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訂定本板之板規。 為保障所有善意使用者之權益, 任何人於本板皆須遵從中華民國之所有社會規範,並謹守網路禮儀。 第二章 執行 4. 本板依據網站制定之站規,民選板主一人。 4.1 板主可依板務執行之需要,循站規經本板民意同意後申請增設板主, 或自設精華區小板主。 4.2 本板板主之離任與罷免等退場機制,亦依循站規之律定執行。 5. 板主必須依據站規律定之職權執行板務。 5.1 板務包含一般性之行政事務(例如設置精華區、進板畫面……), 及本板秩序維持之事務(例如修訂並執行板規)。 5.2 本板板主行使職權以服務為精神,於不違各項規範之前提下, 應以使用者民意為優先。 5.3 本板板主得依各項議題,舉辦公共投票由本板使用者表決。 一般而言,若為板規中未訂定公投門檻之議題, 投票期間達三日,超過50%的有效票同意,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5.4 本板板主為維護討論板秩序, 得「暫時鎖文24小時」,或向特定使用者提出【警勸】。 警勸不聽者,板主得視狀況處以水桶一~七日冷靜。 例如:【警勸】有異議可上訴,請雙方勿在裁決公告之推文吵嚷。 第三章 使用 6. 本板之使用,包含任何於本板範圍內顯露之資訊(含連結目標之資訊)。 6.1 任何網站登錄者,於本板公布文章、推文,或參與投票、賭盤……等, 皆屬於使用者之行為,受到本板板規之規範。 6.2 本板使用者之網站帳號、暱稱、及簽名檔……等其他顯露資訊, 亦受到本板板規之規範。 6.3 板主執行板務所揭露之資訊,亦受到本板板規之規範。 6.4 本板板規乃針對使用人所訂定,不歡迎多重帳號者(分身)使用本板。 7. 本板為公開討論板,任何人單純閱覽之行為,不受本板板規之規範。 第四章 限制 8.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限制之板規,經使用者檢舉後,再由板主辦理處置。 8.1 必要時,於不違反各項規範細則下,板主得主動查察辦理, 惟其必要理由須於處置公告中說明。 9. 為避免鬧板滋事,本板對使用者資格具備「禁止使用」之限制。 9.1 本板禁止「劣退文記錄達二篇」或「登入未滿三百次」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2 本板禁止「受本板禁言(水桶)處分」且「期間未滿」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9.3 本板禁止「未主動揭露同IP」或「多重帳號(分身)」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若於同系列文章中(有爭議時,由板主認定),出現相同IP使用者, 應於第一時間揭露此資訊,否則視為未主動揭露同IP。 例如:推 XX: 我是OO的室友(與OO的IP相同),我認同他的看法。 板主得依簡易認定處分多重帳號,七日後執行。 若當事人不加申訴,則執行裁決,全案終結。 當事人若於七日內提出申訴,則上交站方帳號部判斷,再視判斷處分。 (若判斷為多重帳號者,經站方砍除帳號,自然無法再執行水桶之處分。) 9.4 本板禁止「被列本板不歡迎」或「被認定具鬧板記錄」之網站登錄者使用。 「被列本板不歡迎者」乃為曾於本板發文而被噓爆(50相異帳號噓)之帳號。 「被認具鬧板記錄者」乃為經由板主判定,且獲得本板民意同意之帳號。 板主判定使用者具鬧板記錄,須將理由公告。 公告24小時內,未達五名本板使用者表示不同意,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否則須發動三日公投,超過65%的有效票同意,方視為本板民意同意。 9.5 板主得以刪(劣)文、(永久性)水桶等方式,阻卻被禁之帳號使用本板。 10. 本板禁止涉及違法和違反站規的言論。 10.1 是否為涉及違法和違反站規的言論,由板主裁決。 10.2 板主得於精華區備份後刪(劣)文,或處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11. 本板禁止與金庸或本板無關的言論。 11.1 帳號、暱稱、簽名檔之顯露資訊不在此限。 11.2 是否為與金庸或本板無關的言論,由板主裁決。 11.3 板主得鎖定文章,並要求被告於24小時之內另行發文向板眾道歉。 發文24小時後, 累積為正評(推文相異帳號數>噓文相異帳號數)者,視為得公眾接受。 未依公告時間內重新發文道歉,或道歉文未得公眾接受者, 板主得於精華區備份後刪(劣)文,或處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12. 本板禁止非板主濫用公告。 12.1 非板主而以板主立場誤導或恐嚇板友,亦予以等同處分之。 12.2 板主得鎖定文章,並要求被告於24小時之內另行發文向板眾道歉。 發文24小時後, 累積為正評(推文相異帳號數>噓文相異帳號數)者,視為得公眾接受。 未依公告時間內重新發文道歉,或道歉文未得公眾接受者, 板主得於精華區備份後刪(劣)文,或處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13. 本板禁止惡意討噓文。 13.1 其它如連洗、注音、政治、買賣……等「或許」令全體板友不悅之文章, 本板不強制禁止,惟發文者須注意讀者觀感,勿發惡意討噓文。 13.2 發文24小時後, 累積為負評(噓文相異帳號數>推文相異帳號數)者,視為討噓文。 13.3 同一使用者,出現連續之討噓文(不計時間間隔),視為惡意。 同一使用者,七日內出現複數討噓文(不計是否連續),視為惡意。 單數討噓文,經檢舉後由板主裁決是否為惡意。 13.4 板主得鎖定文章,並要求被告於24小時之內(逐篇)重新發文修正。 發文24小時後, 累積為正評(推文相異帳號數>噓文相異帳號數)者,視為得公眾接受。 未依公告時間內重新發文修正,或修正文未得公眾接受者, 板主得於精華區備份後刪(劣)文,或處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14. 為便於閱覽,本板鼓勵推文,並禁止未達百字(不含標點)之公布文章。 14.1 公告、檢舉……等板務文章不在此限。 基於特殊創意(如圖畫文)之文章亦不在此限,標準由板主裁決。 其餘如提問文、連結文(連結不計入字數)……等,仍須符合百字門檻。 14.2 板主應於該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該使用者觸犯之行為, 並要求該使用者於公告時間24小時之內,自行補達百字或刪除文章。 超過24小時未依要求執行,處以該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罰則。 水桶處分後是否代刪文章,由板主裁決並執行。 14.3 一年內累犯者,由板主公告24小時後刪(劣)文,或處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第五章 交流 15.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交流限制之板規,由使用者檢舉,板主仲裁之。 板主須依據「不告不理」之原則執行。 16.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6.1 違者由板主先口頭警告,請犯規者於24小時內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警勸不聽者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16.2 是否刪(劣)犯文,由板主裁決並執行。 17. 本板禁止出現粗話。 17.1 粗話乃指涉及性器官或性行為之描述。 17.2 對本板使用者粗話相向者,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7.3 為避免扼殺創意,對書中虛擬人物的描述文可有條件允許。 但由板主認定無虞,或打上馬賽克。 違者由板主先口頭表示,並請犯規者24小時修正, 警勸不聽者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例如:獨孤求敗真的有夠屌,按,真的殺人不眨眼…… 18. 本板禁止惡意造謠。 18.1 對本板使用者惡意造謠者,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9. 本板禁止惡意戰族群言論。 19.1 無端連結使用者具貶抑意味之族群標籤,視為惡意戰族群。 例如:你國中生?(戰年齡族群)你南部人?(戰南北族群) 19.2 惡意戰族群(含不定對象)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例如:果然是一堆文組的邏輯,程度一目了然!(戰類組族群) 20. 本板禁止未依規定回應。 20.1 為利於本板所有使用者閱覽,發表回應時要對象明確。 回文中請引用前文、揭露前作者,以明確表達對象。 若要以推文回應,請於目標文章中以推文回應。 20.2 回應不得與該文章或該作者之系列文無關。 20.3 違者視為惡搞所回應者,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0.4 已主動顯示:抱歉,推錯(篇)……字眼者,不在此限。 21. 本板禁止惡意竄改他人文章(含回文與推文)。 21.1 惡意竄改引用文章,或是刪除與竄改推文紀錄者, 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1.2 因原推文者要求,或針對推錯文者, 經寄發站內信告知板主24小時後刪除,不在此限。 21.3 板主依板規執行板務,刪除或要求刪除不當言論,不在此限。 22. 本板禁止不符站規之轉錄行為。 22.1 未經同意,從他板轉錄他人文章至本板,或從本板轉錄至他板, 均接受原發文者檢舉。 22.2 違者視為惡搞所轉錄者,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3. 本板禁止洗文之推文。 23.1 單篇或24小時內不同文章底下,相似內容之惡意推文達三次者, 視為洗文之推文。 23.2 違者視為惡搞所回應者,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4. 其他於本板交流時未竟規範之惡意行為,使用者得依據本條檢舉。 發(推)文具其他惡意(例如:你討論的有夠cy)……等皆屬之。 24.1 是否為惡意,經使用者檢舉後,由板主裁決。 24.2 被裁定為具惡意之言論,即視同為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25. 本板使用者之言論(廣義包含網站中其它討論板之言論),為可受公評之事。 未過當之借代(包含書中人物)或指稱,不定義為對人不對事; 過當之借代(包含書中人物)或指稱,則定義為對人不對事。 25.1 是否過當以「事實」(並非「字詞」)考量,並由板主裁決。 例如:陳近南說韋小寶是桃谷仙免罰,韋小寶說陳近南是桃谷仙違規。 26. 本章所揭示之水桶罰則,累犯者水桶時間以十倍,成幾何增加。 26.1 累犯的定義為一年內有重複犯規者,犯本章不同規條亦在累犯定義之內。 例如:累犯三犯者,罰則為 1 + 10 + 100 = 111(週)。 一犯 二犯 三犯 27. 對「未達水桶處罰標準」之不當使用行為,板主得裁決為「警告」。 27.1 「警告」效力為本案暫且免罰,但一年內觸犯任何板規,則視累犯補罰。 28. 本章所揭示按照板主要求公開道歉之執行,須重發新文道歉。 28.1 道歉文應直接回應板主裁決書(含標題),否則視同無效。 例如:(板主裁決書) [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違規 (使用者道歉) Re: [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違規 28.2 一文多犯者,公開道歉文中須一一說明道歉。 若符合此原則,違規(警告)次數以一次計算。 若悖離此原則,違規(警告)次數依文中次數算累犯(累計)。 第六章 公文 29. 使用者向板主提出檢舉文、裁決異議文、聲請文……等公文, 可選擇「板上公開提出」或「投送板主信箱」。 29.1 投送板主信箱之公文,請注意加上[板務]分類。 文章標題願意加具[板務]分類者, 視做「放棄智慧財產主張,並同意相關人員於板務公文中引用」。 未加上[板務]分類之文,視為「私領域」之文,板主得拒絕受理。 30. 檢舉文,係提出特定使用者違反板規之主張,要求板主裁判及處置之公文。 30.1 為求執行效率,檢舉文標題格式須按照格式發文,否則板主得拒絕受理。 格式:[板務] 犯文AID碼 (舉發ID) 違反板規 例如:[板務] #1DALdJx0 (F00L) 違規14條 30.2 檢舉文內應清楚說明檢舉事由與違規段落。 30.3 若板主裁決結果為被告有罪,應公告其裁決書於本板。 若板主裁決結果為被告無罪,得寄發裁決書予原告,不另公布。 30.4 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檢舉信鬧板。 一年內敗訴次數達二次以上者,板主得(非必要)停止其檢舉權六個月。 停權期間若再寄信滋擾,則處以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31. 對板主之裁決有疑義者,提出上訴文、異議文、評論文應符合規範。 32. 裁決上訴文,係對板主之裁決不服,循站規向上申訴之公文。 32.1 上訴文應投發於文學作家研究院小組(Writers),並依該板規定發言。 33. 裁決異議文,係寄發至板主信箱,請板主再重新考量裁決之公文。 33.1 為求執行效率,異議文標題格式須按照格式發文,否則板主得拒絕受理。 格式:[板務] 裁決AID碼 (舉發ID) 提出異議 例如:[板務] #1DALdJx0 (F00L) 提出異議 33.2 板主裁決確立後,若行文不再受理同一案件,則不得再行文滋擾。 違者處以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對此個案若仍有疑義,可依規定上訴。) 34. (裁決)評論文,係於本板對各項板務(含裁決)提出討論之文章或推文。 34.1 評論文仍受板規各項規範所限制,不應以評論板務要求免責。 34.2 板主裁決確立後,若行文制止討論某一個案,則不得再討論。 違者處以水桶六個月之罰則。 (對此個案若仍有疑義,可依規定上訴。) 本言論自由之精神,板主執行本條規範應小心慎重,並說明其理由。 第七章 效力 35. 本板板規重訂或修正,須由使用者發起討論,再委請板主依民意擬定公佈。 35.1 板主草擬完成後,應公告置底,以利所有使用者審閱。 35.2 本修訂板規由本板所有使用者於推文中表決。 投票期間達七日,超過75%的有效票同意後,始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36. 本板規不溯既往,所有使用者所適用之板規,皆依循使用時之版本。 37. 本板規未修正前,若有緊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張貼置底臨時公告規範之。 37.1 臨時公告效力以三個月為限,三個月之後自動喪失規範效力。 37.2 板主必須於臨時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臨時公告之補足事項, 提出本板規之修正案,並交付表決。 投票期間達七日,超過75%的有效票同意後,始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37.3 一年之內,板主不得發佈規範內容相似之臨時公告, 以避免板主藉此濫權。 38. 本板規生效之日期為:民國107年01月01日。 ─────────────────────────────────────── -- 這只是草案,我還在慎重思考「第26.1條的輕重」是否要重到讓人非道歉不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157.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512470908.A.6EC.html
wayne1027: 25條看不懂,可能要再白話或註解 12/05 19:23
請參閱判例:#1LYqPXOg
julia508: 版主辛苦了,期待新版規帶來乾淨的版面 12/05 19:40
希望能如願。 也請多發表意見,看怎麼修改最能符合大家的期望。
salami: 不是啦 不只是15.1的制止 你看15.那邊有說 應於小組 12/05 20:13
salami: 15. 對板主之裁決另有疑義者,應循站規向文學作家研究院小 12/05 20:13
salami: 組(Writers)申訴。 這條就沒有「制止」的前提 12/05 20:14
salami: 光是這一條 有疑義者 本來就應該去小組申訴 12/05 20:14
salami: 而不應該在版面上申訴 12/05 20:15
salami: 而所謂的怠職 你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 那句怠職有各種前提 12/05 20:15
salami: 前提就是在15.版規的意思 如果「應」向小組申訴 12/05 20:16
salami: 那就「不應」在版面上討論 那就不應讓這個討論串持續 12/05 20:17
salami: 在上述都成立的前提之下 版主應該要停止討論或刪除或禁回 12/05 20:18
salami: 之類的處理 在這種順序之下 才會有「版主應該做的事」 12/05 20:18
salami: 也才有可能和怠職扯上邊 12/05 20:19
salami: 版主都花了這麼多時間回應 怎麼可能因為事件本身就怠職? 12/05 20:19
salami: 但「如果」版主有責任要停止討論 那也是一種"停止的責任" 12/05 20:20
salami: 才有可能和怠職有關係 12/05 20:20
salami: 所以完全在於15.的解釋是什麼呀 15.1因為沒有先制止 12/05 20:20
salami: 而且版主考量後並不打算因這一條而制止 那當然就沒有問題 12/05 20:21
salami: 「我有用心在做事的」 這是當然的呀 可是問題在15. 12/05 20:22
salami: 另外「在現行板規下, Fernandeo板友還是有發言權呀。」 12/05 20:22
salami: 那要看發言的內容呀 版規15.就說了 有疑義者應向小組申訴 12/05 20:23
salami: 他有一般性的發言權 但對於判決的疑義 則受到版規15.限制 12/05 20:23
salami: 版主認為 "因為「言論自由」,我沒有說「不得」討論。" 12/05 20:24
salami: 但是版規15.就是限制了「對於判決的疑義」的發言權與自由 12/05 20:24
salami: 所以問題還是在15.的解釋對吧 我前面說一堆也是因為這點呀 12/05 20:25
salami: 推文寫得好頭大 剛剛私信給F版主討論了 不然好亂 XD 12/05 20:37
多謝賜教,信件已回覆。
newtypeL9: 推,其實這一系列判決文,F版主給我的感覺是處事好像變 12/05 21:05
newtypeL9: 得比以前柔軟了,不知是不是受了L版主的影響XD 12/05 21:05
randykaku: 我也覺得耶,像是老一燈 12/05 21:35
我把這兩句話當成是讚美,我很想向L板主與乃賴前板主看齊。 (我不是很喜歡以前的自己殺氣那麼重啊)
peterw: 推版主辛苦了 12/05 23:14
謝謝,這是我的份內事。 而且希望L板主願意回任,有他在我相信板務會處理的更好的。
barry630621: 我從來沒仔細看過板規 12/06 07:32
雖說正常善意使用者是不太容易違規的, 但有機會還是麻煩參閱一下,以免無意間踩線越界。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2/06/2017 09:50:47
rekun: 版大要不要參考op版一下 這幾天也是有個在鬧版的 情形應該 12/06 10:07
rekun: 跟這裡差不多 12/06 10:08
salami: 版主已經回應囉 我沒有其他的建議或意見了 謝謝喔~~ 12/06 17:53
voko: 推嚴謹認真的版主 12/07 11:52
chordate: 推 12/14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