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kalaka (忽如一夜春風來)
看板KMT
標題Re: [討論] 劉內閣究竟是爛在哪裡?
時間Fri Oct 10 21:53:40 2008
※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 引述《shakalaka (忽如一夜春風來)》之銘言:
: : 而一個舉措,是對一個方面有效;你要扭曲成這對任何問題都有效,或是把牛頭跟馬
: : 嘴湊在一塊兒,那這就不是有沒有效的問題。
: : 不是無知的問題,就是無恥的問題。
: 你是在說我無知?還是無恥呢?版主!!別罰s大了....
: 免得沒人在一起嘴炮......也蠻無聊的!!
把針對胃痛的胃乳片,當成治百病的萬靈丹,甚至於反問人這為什麼不能治AIDS。
這本來就是無知,或是一種無恥。
: 既然s大精研政治學,請問閣揆同意權與倒閣權是同一回事?
: 我記得你好像說的是閣揆同意權吧?!
國會在沒有閣揆同意權下的倒閣,並不能夠發揮真正的效用。
況且,它們的關連性,比你天馬行空帶進來的陽光法案要高。
: 用這樣的解釋方式....真令人無言.....
當然你只看現今完整的十六條當然會覺得無言。
如果你無視最先由行政院提的七條一千六百字的草案,那自然什麼鬼話都說得出口。
http://www.kmt.org.tw/category_3/category3_2_n.asp?sn=292
民國94年2月謝長廷接替游錫?擔任行政院長,就任不到3個月,在5月25日即向立法院
提出本條例,要求國會給予8年800億的經費。本黨雖為在野黨,但對民生法案向極支持,
但該條例全文僅7條條文,扣除條例名稱、目的及實施日期等無關重要的4條條文,實際祇
有3條是重點,本條例全部僅 1600字左右,法案內一無治水目標,二無治理計劃,三缺管
考稽核,直至94年7月才由水利署提出綱要計劃,但是真正具體的第一期治理計劃卻是在95
年3 月才正式核定,顯示毫無專業可言,極為草率,動機並不單純,與正常先有計劃再提
法案的決策過程完全相反。
只有七條總約一千六百字的全文網址連結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ececbc8cdc5cdc7c8d2cdc6cf
而卓榮泰可以睜眼說瞎話的網址連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sep/6/today-p10.htm
卓榮泰出示歷次行政院會紀錄指出,今年五月十八日、五月二十五日兩次院會討論水患治
理條例、水患治理計畫辦理情形,馬英九都在座,「現在卻說治水條例只有七個條文,是
刻意遺忘?或要把治水條例妖魔化」?
本來就只有七條,最後通過的十六條,加入了權責單位,經費審核,依法行政,以及
賸餘費用需繳庫,這些都是當時七條沒有的。
: 難道800億預算可以不經由審計機關依法辦理審計?
真可笑,想必最早時行政院送的七條約一千六百字,就有這個法條囉?
: 難道800億預算可以不經由政府採購法,主辦機關想給誰做就給誰做?
真可笑,想必最早時行政院送的七條約一千六百字,就有這個法條囉?
: 難道800億預算可以不編寫計畫、設計、發包,就能直接做?
你連法案內容是什麼都不懂,就能來大放厥詞了?
所以我說,這如果不是無知,就是無恥嘛。
: 難道800億預算通過了,立法院不能請相關官員列席接受質詢嗎?
真荒謬,原本七條內也沒有標需向國會報告;要等到到之後行政單位用行政抵抗權
來硬凹,又或是瞎扯行政機關該由行政機關監督囉?
原本七條連誰是主管單位與執行單位都沒說明,你要找誰來質詢?
媽祖嗎?
: s大是工程界的?知道什麼叫做公共工程嗎?適用什麼法律嗎?
至少不需要求你教我。
: 解釋了一大篇,說的好像800億,立法院一通過,就不見了,審計機關
: 不審計,不用發包就能選隨便找營造廠商做,有剩的錢還能放到口袋裡
: 去。
: 你該不會以為沒這條狗屁治水條例之前,我國主辦水利工程的官員是可
: 以隨便亂做的吧?
真是笑死人,一般法律與特別法的差異,你不明白嗎?
沒這個狗屁治水條例之前,主辦水利工程的官員是依照台灣法律,需由審計機關詳核
經費,同時權責劃分得很清楚。
若以最早的七條來看,若行政體系宣稱依法行政下沒有必要將費用交付審核,賸餘款
項沒必要繳庫,又或是其他更匪夷所思的舉動,抱歉,他是合法的喔。
除非腦筋壞掉,否則我並不想測試台灣官員能無恥到什麼程度。
: 那趕快去辦謝前局長啊....這有什麼問題?!
不是監察院正在動作了嘛?
是你在說「有這回事嗎?」的耶。
: 那真是難為史局長了,希望她明年能在與今年相同的預算下,
: 繼續努力下去....
明年會有完整的業務費用的。
: : 違法不需要釋憲,除非違法者自身認定自己是合憲或是該法源違憲。
: : 最好是連誰該去釋憲都不知道就能大放厥詞了。
: : 不是無知造成的,就是無恥造成的。
: : 立法院通過的預算案等同法律,不執行即違法。
: 你說了除非違法者自身認定自己是合憲或是該法源違憲,才需要釋憲,對
: 吧?!
: 那違法者(你說的行政院)自身認定自己是合憲或是該法源違憲,該不該釋
: 憲?
該啊。
而且就行政體系而言,愈快釋憲,相對受到影響愈小。
: 立法院通過的的預算案等同法律,那立法院通過的違憲案等不等同法律呢?
在它被大法官會議宣告因違憲而必須修改或是失效之前,都等同法律。
: : 按照這種邏輯,還真得馬政府也墮落到玩弄行政抵抗權的時候,中間選民才會猛然
: : 發現,大徹大悟吧( ′-`)y-~
: 不曉得對於一大堆冠冕堂皇的條例,事後被大法官判定為違憲的時候
: ,不要談什麼中間選民,就單指s大,可有猛然發現,大徹大悟了嗎?
大法官會議中,會標出違憲部份在哪裡,需修改或是此條例無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3
是上開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
去效力之前,通傳會所作成之行為,
並不因前開規定經本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人員
與業務之移撥,亦不受影響。
簡單說,若NCC在國會沒有修法對違憲的第四條加以修正的情形下,即便讓NCC真的失
效,它所做的決策都是有效力的。
這部份就能回應你那個「立法院通過的違憲案等不等同法律呢?」的問題了。
大法官解釋,在不同的個案中,會有不同的結果;但在本案中是如此的。
: : 如上所訴。
: : 最好是違憲不用大法官宣告,靠「你認為」就行了。
: s大精通政治學,這些不知所謂的條例,在大法官宣告前,
: s認為有沒有違憲?
: 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後,你又覺得如何?
你連釋字第六一三都沒看,就能來大放厥詞了?
我已經說過了,這如果不是無知,就是無恥啊( ′-`)y-~
: : 誰跟你說換閣揆等於倒閣的?
: 從你一段話,總統可以藉由倒閣來解散國會....
藉由黨籍議員推動倒閣來合理化解散國會的舉動。
原文是
#18x9QwZe內的下文。
如果國會在亂,去干擾與妨礙了行政體系的運作,
本來總統就可當成是對於內閣的一
種不信任,讓內閣總辭後來解散國會啊。
甚至於
民進黨本身可以推動倒閣,來突顯國會中這些主張的謬誤。
一個是總統將這樣的亂象當成不信任案的表現,來作為讓內閣總辭後,能夠解散國會
的合理依據--交由最新民意來決定國家大政的方向。
另一種則是由民進黨本身,藉由推動國民黨當時不敢(或是評估後認為無實際效益)的
倒閣,讓總統可以有解散國會,交由最新民意決定的方式。
這是兩種方式,不是一種;況且更沒有換閣揆等於倒閣的說法。
: : 然後兩方開始扯憲法上的「瑕疵」來開始玩泥漿摔角?
: : 廉能是你想討論的。我談的是憲改上權力監督與制衡的部份。
: 你要的東西,內閣制能滿足你嗎?
台灣的問題就是四不像。
別說是內閣制了,就算是總統制也能的。
只是台灣的民主運動,最早就是因為在總統制下的一人大權獨攬,不利於台灣主體意
識的推動,因而要運用內閣制下的多點開花,期望借由黨外的精英來對抗當時老邁顢頇的
國民黨委員;而事實是,確有其效。
也因而在面對當時黨外(後來的民進黨)精英的突出表現下,才開始有國民黨內的次級
團體,如集思會或是最後脫黨成立新黨的新國民黨連線。
如果是希望裂解泛藍優勢的,自然會選擇內閣制。
如果因為當上總統大權獨攬覺得很爽,想要繼續當皇帝的話,就會選擇讓泛藍能夠團
結起來,用它的多數優勢來壓過其他勢力的總統制。
我覺得台灣不該走馬來西亞的老路,尤其是在於台灣本省籍願意不用自己的族群優勢
來搞壓迫的現在,台灣政治人物應該要有遠見。
尤其是在內閣制中,泛藍的分裂並不代表輸掉政權,而是代表藍軍內的多數應該要尊
重其內少數派的聲音。
而這是總統制中,很難做到的。
: : 是是是,那你可以談談不可笑的,嚴肅的。
: : 還是又得要我教你?
: : 好崇高好偉大啊,但是這與我談的憲政體制下權力制衡的部份,一點關係也沒有。
: : 想談這些另開一篇,不要通篇都在問問題,結尾卻扯到風馬牛不相干的地方。
: : 這裡又不是鬼打牆板。
: 咦?!這篇的主題是什麼?什麼時候改了憲政體制下權力制衡?
我談的就是憲政下的權力制衡,可以在要求更換閣揆時能有效解決倒閣無實質效能的
問題,同時在國會有閣揆同意權後,也能減少出現藉著砲打自己投下同意票的院長來博取
新聞板面的幼稚行為。
通篇,與你想談的陽光法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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