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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執政者權力的來源是靠人民的賦予,而人民藉著選舉權、罷免權,給予或收回 執政者權力,選舉、罷免兩權缺一就不是完整的民主! 民國84年修憲,賦予人民直接選舉總統的權力,但很遺憾,並沒有賦予人民直接罷免總統 的權力,因此,在現今透過立委2/3通過才能由人民罷免總統的方式,幾乎不可能實現, 當選的總統可以為所欲為,不受人民的約束制衡。 如果人民有直接選舉總統的權力才叫民主,那麼完整的民主,人民就應該有直接罷免的權 力;人民用什麼方式賦予執政者權力,就應該可以用相同方式收回這項權力。 近日三大黨提到修憲,既然要修憲,就應該修改跛腳式的民主,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 文第2條,增訂人民直接罷免總統的規範,朝著建立完整民主制度努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98.2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MT/M.1718711845.A.743.html ※ 編輯: a016271 (180.177.98.232 臺灣), 06/18/2024 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