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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1985: 1樓這小子可以滾嗎223.141.160.132 05/28 19:57
此篇一樓推文:
boboSana: 真的超美42.75.88.12 05/28 18:29
就小組長的曾判定無罪的判決 #1VWdG0ej (KR_Buzz) 這位很多都直接攻擊辱罵藝人,用詞更為不當, 都被判無罪;我想即便是惡質藝人或惡劣事端, 都不該有人身攻擊的言語出現吧? 怎會因為A做錯,就將B對A做錯的事情合理化? 舉例:
smonke: 馬的~智障腦包~111.251.64.248 04/02 00:19
smonke: 叫他去吃屎謝罪吧~乾!低能兒...111.251.64.248 04/01 23:47
smonke: 幹...智障111.251.64.248 04/01 18:01
smonke: 腦殘低能兒~永久封殺吧!111.251.64.248 04/01 21:36
smonke: 嗯...反正整之前也蠻醜的 還是整一整吧111.241.141.179 01/10 11:55
smonke: 出事了只敢躲在 未成年~十幾二十出頭的111.241.131.221 11/28 01:56
smonke: 小朋友背後... =_=凸 真他媽可恥111.241.131.221 11/28 01:57
這種明顯人身攻擊用詞都是無罪的?? 怎會用下面有人類似的言論就把這種不對的合理化? 更何況下面的推文全都是違規 以這種角度來看,bobosana長期在板上作亂, 反串鬧板推文不只一樁,目前也累積水桶近5000天, 若做錯事就可用辱罵性字眼(被視為合理評論), 那麼對於長期鬧板,大家恨不得讓他早點進桶的人物, 要他「滾」是不是也合乎合理評論? 雖然同篇#1Upv6frS (KoreaStar) 推文中確實沒有類似言論,                                         │      ││      **.﹡ **───────────────────┼┼    ψ 批踢實業.視聽劇 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53.1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R_Buzz/M.1604167666.A.986.html
hateOnas: 嗚嗚 很多人也對我說 11/02 17:58
vincent1985: 你被說是因為你作為被人厭惡 11/02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