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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https://www.ptt.cc/bbs/KR_Buzz/M.1626108937.A.B4E.html 被檢舉人 b10012013 未於通告時間內到案說明,在此宣判:水桶30天 [說明] #1WvbJ7CU (KoreaStar) https://www.ptt.cc/bbs/KoreaStar/M.1625707719.A.31E.html b10012013:乾膩了吧 101.10.13.176 07/08 12:38 負面影射本新聞事件兩人分手的原因,對兩位藝人皆是不客觀的負面評論臆測, 依板規 4-7 處水桶 30天 -- /╲ ▊ ▂ ▋▄ \ \▊▎/ ▎ ▄ ▏ ▎▄ ▄▃ ▎▏ ▂▃ ▊▎▆ / <R U Ready?> ▄▆ LOVELYZ 2nd Albu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98.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R_Buzz/M.1626533796.A.625.html
chaechae: 沒有違反4-8嗎? 07/17 23:15
未達標準。以我上任後有判定相關的案件,都是以是否有性幻想作為判定依據。 如果是指涉性相關的事件,如性招待、私生活問題,都不會以這個做判定。 (所以通常就是改成 5-2 引戰,即便檢舉人沒用這條)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7791 針對性騷擾的認定其實很主觀,我們也不可能請到兩位當事人判定有沒有不舒服等。 因此現行條文僅針對 "絕對符合的" 部分做取締。 (如:想X他、想在他的XXOO等,通常都是有性幻想成分的) ※ 編輯: yoche2000 (106.104.98.47 臺灣), 07/17/2021 23:4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