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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被檢舉人未對本案說明,判定違反板規 5-3,共水桶60天 [說明] 被檢舉人針對推文者本身做攻擊,其內容無關討論主題。 判定為對特定人引戰,水桶30*2=60天。 Wooper: ... 27.52.33.164 02/22 07:47 噗,難怪考統研還要徵考古題... nocrazim8205: 而且快11:00很多辦公室就會開始在 101.12.31.55 02/22 16:19 nocrazim8205: 群組揪團點餐了,原po是沒上過班逆 101.12.31.55 02/22 16:19 物以類聚,上班時只想著 午餐吃什麼、下午茶吃什麼... 至於以下評論,判定屬合理範圍,使用者有權對板務人員的言行舉止做評論。 私認為板務人員應該要有接受使用者監督的義務。不處分 nocrazim8205: 是不是引戰就交給小組長決定囉 220.137.253.41 02/22 19:07 nocrazim8205: 倒是你一直在干涉我跟版友互動的自 220.137.253.41 02/22 19:08 nocrazim8205: 由 甚至挑釁 你確定沒有違反版龜? 220.137.253.41 02/22 19:09 nocrazim8205: 你怎麼不檢討你的議題沒人想討論 220.137.253.41 02/22 19:10 nocrazim8205: 而是怪我們這些不想肚子餓的路人呢? 220.137.253.41 02/22 19:10 第一條 總則 1-1...... (版規複製部分省略) 引戰、挑釁、鬧板違反板規的是誰 明眼人都清清楚楚 問題是板務人員 自己連板規都看不懂、還帶頭違反板規... (紅底白字為違規者之地圖砲點) -- /╲ ▊ ▂ ▋▄ \ \▊▎/ ▎ ▄ ▏ ▎▄ ▄▃ ▎▏ ▂▃ ▊▎▆ / <R U Ready?> ▄▆ LOVELYZ 2nd Albu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4.214.130.201 (香港)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R_Buzz/M.1646248910.A.E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