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iapiachou : 所以抵用券點數可以買賣?然後2-2表示需置底,文末 05/01 11:16
→ piapiachou : 又表示徵求文過多可以刪除?混沌了我! 05/01 11:16
推 piapiachou : 抵用券跟折價券使用需知通常標明不得轉售! 05/01 11:18
可以置底買賣,可以板面交換及徵求
但我沒說板主會刪除,如果影響板面,可能以限制每人篇數,或移往置底。
各式贈品或折價券等,板主認定其所有權已歸屬為板友,因此可自由處份其贈物。
當然若無擁有其所有權,卻拿出來販賣,該使用者需自付法律責任。
或經檢舉該使用者無擁有其所有權卻買賣,板主得依板規處份。
※ 編輯: gggping (223.136.219.170), 05/01/2015 11:49:10
推 j2059731702 : 所以不能轉售的抵用券可以檢舉刪文的意思?! 05/01 13:49
不是的。
贈品上的「禁止轉售」字樣,規範只限於業者和廠商之間,
若受贈者與贈與人無約定,則一般消費者不適用。
製造商為避免經銷商將主產品及贈品拆開分售,變相向消費者圖利所規範,且此約款目的
在保障消費者,並僅於製造商及經銷商之間有效,消費者並不因此負擔義務
該「贈品禁止轉售」條款並非雙方當事人約定而生,而是A公司單方擬定,屬於民法上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且此種單方限制契約相對人行使權利之條款,並不公平,故依民法
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屬於無效。
因此,假設置底買賣區販賣了什麼商品,都視為消費者可自由處份之商品。
除非,能提出證明該買賣物品為經銷商拿出來販售。
※ 編輯: gggping (223.136.219.170), 05/01/2015 15:18:19
推 piapiachou : 解釋是說不得轉售的票券在高雄板也可轉售吧 05/01 15:14
※ 編輯: gggping (223.136.219.170), 05/01/2015 16:24:46
→ piapiachou : 上列兩段話是否互相衝突矛盾? 05/01 16:34
※ 編輯: gggping (223.136.219.170), 05/01/2015 16:36:49
→ b0339576 : 當初會禁止贈品買賣好像是因為會構成營利問題... 05/01 19:28
→ applepies : 當初禁止買賣是因為會有營利問題,持有人並非實值購 05/05 10:52
→ applepies : 入,而轉販他人從中獲利,所以很多贈品贈券都會有禁 05/05 10:52
→ applepies : 止轉販字樣,而非禁止販售,轉售意指轉手賣給他人 05/05 10:52
→ applepies : 像百貨公司的滿額送禮券,就是店家和消費者的約定, 05/05 10:53
→ applepies : 這種東西你覺得百貨公司直接拿來賣消費者的案件能成 05/05 10:53
→ applepies : 立嗎?當然就是為了防止消費者把贈品券轉售他人呀 05/05 10:54
→ applepies : 但如g板所言,若折價券、抵用券屬於消費者可自由處 05/05 10:56
→ applepies : 份之商品,就算拿來高雄板賣也算違反了3-2交換文規 05/05 10:56
→ applepies : 定,以金錢 交換 票券 05/05 10:56
→ applepies : 更正3-1 05/05 10:57